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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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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
决议公告

2018-09-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17 证券简称:恺英网络 公告编号:2018-098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以邮件方式发出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的会议通知和议案,会议于2018年9月2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本公司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王悦先生主持,与会董事就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联席董事长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可以设联席董事长或副董事长1名。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本公司设联席董事长,不设副董事长。

董事会选举董事金锋先生为联席董事长,任期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金锋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二、审议通过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经总经理提名,同意聘任沈军先生为本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对上述人员的聘任无异议。

沈军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三、审议通过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经总经理提名,同意聘任李刚先生为本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对上述人员的聘任无异议。

李刚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简历

(1)金锋先生,1988年7月出生,现任本公司董事、副董事长。金锋先生于2011年7月至2018年1月历任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产品经理、市场总监;2018年1月至今任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总裁及CEO;2018年7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副董事长。

金锋先生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金锋先生不存在与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形。

经本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金锋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截至目前,金锋先生不持有本公司股票。

(2)沈军先生,1978年10月出生。沈军先生于2006年6月至2008年4月历任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行政法部副主任和国际法部委员;2008年5月至2018年9月历任浙江省社会科学院科研人员、副所长。沈军先生于 2000年6月获浙江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于2003年6月获浙江大学法学硕士学位,于2008年12月获法国艾克斯-马赛第三大学获博士学位。沈军先生现为社会职务中国法学会会员,浙江省法学会评估法学会副会长、行政法学会理事、浙暨法学家理事。

沈军先生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沈军先生不存在与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形。

经本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沈军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截至目前,沈军先生不持有本公司股票。

(3)李刚先生,1987年7月出生。李刚先生于2009年2月至2010年7月任中卓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运营经理;2010年11月至2012年2月任上海双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市场总监;2012年2月至2012年9月任上海从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总监;2012年9月至2013年2月任武汉中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运营总监;2013年3月至今任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副总裁及手游事业群总裁。

李刚先生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李刚先生不存在与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形。

经本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李刚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截至目前,李刚先生不持有本公司股票。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沈军先生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二、李刚先生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三、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任免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 田文凯、任佳、叶建芳

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