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18-10-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71 证券简称:高升控股 公告编号:2018-100号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北京宇驰瑞德投资有限公司、蓝鼎实业(湖北)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编号:【2018】32号、33号)。现就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北京宇驰瑞德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北京宇驰瑞德投资有限公司: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你公司作为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未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所持15.52%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湖北证监局关于对蓝鼎实业(湖北)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蓝鼎实业(湖北)有限公司: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你公司作为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未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所持14.25%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根据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公司股票不会因处罚而被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

特此公告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八年十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