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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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13中企债”2018年付息公告

2018-10-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75 证券简称:中华企业 公告编号:临2018-049

债券代码:122330 债券简称:13中企债

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13中企债”2018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4年10月14日发行的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3中企债”或“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10月15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10月14日(“起息日”)至2018年10月13日期间的利息。根据《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13中企债”基本情况

1、发行主体: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

3、发行规模:人民币15.5亿元。

4、票面金额:人民币100元。

5、发行价格:按面值平价发行。

6、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债券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8、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5.47%,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在存续期的第三年末,公司可选择调整票面利率,存续期内后2年票面利率为本期债券存续期前3年票面利率加公司调整的基点,在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2017年9月,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当前的市场环境,公司决定不上调“13中企债”票面利率,即“13中企债”存续期限后2年的票面利率仍为5.47%,并在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

9、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自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2017年9月12日至14日,投资者合计向发行人回售13中企债24,433手,回售金额为2,443.30万元,占发行总额的1.58%。回售实施完成后“13中企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交易的数量为1,525,567手,面值1,525,567,000元。

10、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期公司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来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的具体事项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1、起息日:2014年10月14日。

12、付息日:2015年至2019年间每年的10月14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5年至2017年间每年的10月1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3、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10月1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7年10月1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4、利息登记日:本期债券的利息登记日按登记机构相关规定处理。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所持本期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

15、支付金额: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6、还本付息发生逾期时另计利息的相关标准:年度付息发生逾期的,逾期未付的利息金额自该年度付息日起,按照该未付利息对应债券品种的票面利率另计利息(单利);偿还本金发生逾期的,逾期未付的本金金额自本金支付日起,按照该未付本金对应债券品种的票面利率计算利息(单利)。

17、担保人及担保方式: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次公司债券本息偿付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8、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2018年6月27日,本期债券的信用评级机构中诚信证券评级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报告(2018)》(信评委函字[2018]跟踪829号),该评级报告审定维持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上调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19、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4年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

20、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1、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22、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3中企债”票面利率不调整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47%。每手“13中企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4.70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8年10月12日。

2、本次付息日:2018年10月15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2018年10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3中企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七、关于其他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对于持有“13中企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3中企债”(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4.70元(含税)。

(二)对于持有“13中企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等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和《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八、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雪野路928号6楼

联系人:孙婷

联系电话:021-20772222

传真:021-20772766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2203室

联系人:赵军、沈梅、史云鹏

联系电话:021-68801573

传真:021-68801551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