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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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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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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填报指引》指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填报指引第1号——股票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填报指引》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8日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一)招募说明书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 ……

2.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 ……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或者以XBRL电子方式复核审查并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完善相关表述。
(二)基金的审计 (二)基金的审计 根据《填报指引》及基金实际情况调整相关表述。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一)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补充法律法规变更时本章条款的处理原则,并完善相关表述。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完善相关表述。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根据《填报指引》调整本条内容。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完善相关表述。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完善相关表述。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7.临时报告与公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实际情况补充、完善临时报告的内容。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根据新《基金法》及《运作办法》补充。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及《填报指引》补充。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及《填报指引》调整本条内容。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补充基金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一)招募说明书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 ……

2.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 ……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或者以XBRL电子方式复核审查并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完善相关表述。
(二)基金的审计 (二)基金的审计 根据《填报指引》及基金实际情况调整相关表述。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一)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补充法律法规变更时本章条款的处理原则,并完善相关表述。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完善相关表述。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根据《填报指引》调整本条内容。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完善相关表述。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完善相关表述。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7.临时报告与公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实际情况补充、完善临时报告的内容。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根据新《基金法》及《运作办法》补充。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及《填报指引》补充。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及《填报指引》调整本条内容。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补充基金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