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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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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8-10-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市公司名称: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易见股份

股票代码:600093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名称:云南九天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二环西路398号高新科技广场

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二环西路398号高新科技广场

股份变动性质:九天控股将其持有的易见股份19.00%股份的表决权委托有点肥科技行使,从而丧失对易见股份的控制权

签署日期:2018年10月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业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准则1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以及《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见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易见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表决权委托事项已经云南九天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东会以及云南有点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云南九天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二环西路398号高新科技广场

法定代表人:冷天辉

注册资本:24,0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312282287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及对所投资的项目进行管理;水电开发;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装饰装潢工程;企业管理、咨询;商业运营管理;国内贸易、物资供销;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2012年07月10日-2022年07月10日

控股股东:冷天辉

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二环西路398号高新科技广场

联系电话:0871-65650053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表决权委托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九天控股已与有点肥科技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将其持有的易见股份19.00%股份的表决权委托有点肥科技行使,从而丧失对易见股份的控制权。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及表决权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均为42,773.96万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8.11%。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为38.11%,本次表决权委托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19.11%股份的表决权。

三、本次表决权委托的相关协议

(一)协议主体:

甲方:九天控股

乙方:有点肥科技

(二)协议签订时间:2018年10月7日

(三)表决权委托

1、双方同意,甲方将其持有的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见股份”)21,326.50万股股份(占易见股份股份总数的19.00%)的表决权委托给乙方行使,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下列条件之一达成时终止:

(1)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

(2)乙方受让该等表决权对应的股份,且该等股份转让至乙方名下。

2、为保障乙方行使委托权利,甲方同意在表决权委托期间不再将其所持有上述委托给乙方行使表决权的易见股份21,326.50万股股份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四)表决权内容

1、乙方据此授权可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易见股份《公司章程》赋予股东的各项权利进行表决,该表决权所涉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召集、召开和出席临时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

(2)提交包括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股东提议或议案及其他议案;

(3)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4)代为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对股东大会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代为投票,但涉及授权股份的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委托人所持股份的所有权处分事宜的事项除外。

2、该表决权委托系全权委托,对易见股份的各项议案,乙方可自行行使表决权且无需在具体行使该等表决权时另行取得甲方的授权。但若因监管机关需要,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配合出具相关文件以实现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委托乙方行使表决权的目的。

3、在履行本协议期间,因易见股份配股、送股、公积金转增、拆股等情形导致标的股份总数发生自然或法定变化的,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的数量应相应调整,此时,本协议自动适用于调整后的标的股份,该等股份的表决权亦自动全权委托给乙方行使。

(五)表决权行使

1、甲方将就乙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例如,为满足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文件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2、如果在本协议期限内的任何时候,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因任何原因无法实现,各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六)免责与补偿

1、双方确认,在任何情况下,甲方不应就乙方行使本协议项下受托权利而被要求向其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或任何经济上的或其他方面的补偿。

2、甲方同意补偿乙方因按甲方意愿行使受托权利而蒙受或可能蒙受的一切损失并使其不受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因任何第三方向其提出诉讼、追讨、仲裁、索赔或行政监管机关的行政调查、处罚而引起的任何损失。但如系由于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引起的损失,则不在补偿之列。

(七)陈述、保证与承诺

1、甲方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1)其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有权签署本协议,可以独立地作为一方诉讼主体;

(2)其在本协议生效时是易见股份的在册股东;

(3)其承诺乙方可以根据本协议及易见股份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完全、充分地行使委托权利;

(4)未曾就授权股份委托本协议主体之外的第三方行使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权利;

(5)甲方不享有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的权利。

2、乙方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1)其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并已获得适当的授权签署本协议,可以独立地作为一方诉讼主体;

(2)受托人承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易见股份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及本协议约定行使委托权利;

(3)不得利用本协议项下表决权委托从事任何损害易见股份利益或其他违法、违规及违反易见股份《公司章程》的行为,否则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八)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如任一方(“违约方”)实质性地违反本协议项下所作的任何一项约定,或实质性地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义务,即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其利益受损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或在相关守约方书面通知违约方并提出纠正要求后的十天内仍未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则相关守约方有权自行决定:

1、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给予全部的损害赔偿;或者

2、要求强制履行违约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要求违约方给予全部的损害赔偿。

尽管有本协议或其它规定,本条规定的效力不受本协议中止或者终止的影响。

(九)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国大陆法律。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四、本次表决权委托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表决权委托所对应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表决权委托未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九天控股在易见股份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公告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表决权委托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被收购公司股票的情况尚未完成查询,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在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反馈的查询结果后,对上述买卖股票情况进行补充披露。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九天控股营业执照复印件;

2、九天控股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3、《表决权委托协议》;

4、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交所及上市公司住所,以备查阅。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易见股份

股票代码:600093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名称:云南有点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天怡峰景花园16幢1单元28层2807号

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天怡峰景花园16幢1单元28层2807号

股份变动性质:取得九天控股持有的易见股份19.00%股份的表决权

签署日期:2018年10月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业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准则1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以及《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见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易见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表决权委托事项已经云南九天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东会以及云南有点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云南有点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天怡峰景花园16幢1单元28层2807号

法定代表人:段师

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MA6K3PUT9Q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农业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及应用;农作物研究;矿产品的销售;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商务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企业营销策划

经营期限:2015年12月3日-2035年12月2日

控股股东:段师

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天怡峰景花园16幢1单元28层2807号

联系电话:0871-5219993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战略及未来价值体现的认可,看好上市公司的发展前景,通过接受本次表决权委托,能够为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提供支持。

二、未来12个月持有、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接受本次表决权委托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九天控股与有点肥科技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将其持有的易见股份19.00%股份的表决权委托有点肥科技行使,有点肥科技取得上述股份的表决权。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及表决权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表决权委托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易见股份19.00%股份的表决权。

三、本次表决权委托的相关协议

(一)协议主体:

甲方:九天控股

乙方:有点肥科技

(二)协议签订时间:2018年10月7日

(三)表决权委托

1、双方同意,甲方将其持有的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见股份”)21,326.50万股股份(占易见股份股份总数的19.00%)的表决权委托给乙方行使,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下列条件之一达成时终止:

(1)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

(2)乙方受让该等表决权对应的股份,且该等股份转让至乙方名下。

2、为保障乙方行使委托权利,甲方同意在表决权委托期间不再将其所持有上述委托给乙方行使表决权的易见股份21,326.50万股股份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四)表决权内容

1、乙方据此授权可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易见股份《公司章程》赋予股东的各项权利进行表决,该表决权所涉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召集、召开和出席临时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

(2)提交包括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股东提议或议案及其他议案;

(3)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4)代为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对股东大会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代为投票,但涉及授权股份的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委托人所持股份的所有权处分事宜的事项除外。

2、该表决权委托系全权委托,对易见股份的各项议案,乙方可自行行使表决权且无需在具体行使该等表决权时另行取得甲方的授权。但若因监管机关需要,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配合出具相关文件以实现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委托乙方行使表决权的目的。

3、在履行本协议期间,因易见股份配股、送股、公积金转增、拆股等情形导致标的股份总数发生自然或法定变化的,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的数量应相应调整,此时,本协议自动适用于调整后的标的股份,该等股份的表决权亦自动全权委托给乙方行使。

(五)表决权行使

1、甲方将就乙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例如,为满足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文件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2、如果在本协议期限内的任何时候,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因任何原因无法实现,各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六)免责与补偿

1、双方确认,在任何情况下,甲方不应就乙方行使本协议项下受托权利而被要求向其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或任何经济上的或其他方面的补偿。

2、甲方同意补偿乙方因按甲方意愿行使受托权利而蒙受或可能蒙受的一切损失并使其不受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因任何第三方向其提出诉讼、追讨、仲裁、索赔或行政监管机关的行政调查、处罚而引起的任何损失。但如系由于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引起的损失,则不在补偿之列。

(七)陈述、保证与承诺

1、甲方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1)其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有权签署本协议,可以独立地作为一方诉讼主体;

(2)其在本协议生效时是易见股份的在册股东;

(3)其承诺乙方可以根据本协议及易见股份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完全、充分地行使委托权利;

(4)未曾就授权股份委托本协议主体之外的第三方行使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权利;

(5)甲方不享有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的权利。

2、乙方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1)其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并已获得适当的授权签署本协议,可以独立地作为一方诉讼主体;

(2)受托人承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易见股份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及本协议约定行使委托权利;

(3)不得利用本协议项下表决权委托从事任何损害易见股份利益或其他违法、违规及违反易见股份《公司章程》的行为,否则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八)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如任一方(“违约方”)实质性地违反本协议项下所作的任何一项约定,或实质性地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义务,即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其利益受损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或在相关守约方书面通知违约方并提出纠正要求后的十天内仍未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则相关守约方有权自行决定:

1、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给予全部的损害赔偿;或者

2、要求强制履行违约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要求违约方给予全部的损害赔偿。

尽管有本协议或其它规定,本条规定的效力不受本协议中止或者终止的影响。

(九)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国大陆法律。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四、本次表决权委托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表决权委托所对应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表决权委托未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九天控股在易见股份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公告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表决权委托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被收购公司股票的情况尚未完成查询,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在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反馈的查询结果后,对上述买卖股票情况进行补充披露。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有点肥科技营业执照复印件;

2、有点肥科技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3、《表决权委托协议》;

4、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交所及上市公司住所,以备查阅。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易见股份

股票代码:600093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名称:云南省滇中产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云南省大板桥街道办事处3号办公楼101室

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东风东路36号云南建工大厦8楼

股份变动性质: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签署日期:2018年10月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业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准则15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准则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及《准则16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见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易见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易见股份本次表决权委托事项已经云南九天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东会及云南有点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

滇中集团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滇中新区管委会持有滇中集团100.00%股权,为滇中集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滇中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滇中新区管委会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滇中集团主要从事项目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土地开发业务。滇中集团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注:上述财务数据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5年受到的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5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滇中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上述人员最近5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00%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滇中集团未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因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九天控股将其所持19.00%易见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有点肥科技行使,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由38.11%降至19.11%,低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滇中集团成为易见股份的控股股东,滇中新区管委会成为易见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处置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易见股份的明确计划。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拟增持或处置易见股份的股份,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出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具体时间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因易见股份原控股股东九天控股将其所持19.00%易见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有点肥科技行使,从而成为易见股份的控股股东,故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出本次权益变动决定。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18年10月7日,九天控股与有点肥科技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九天控股将其所持有易见股份19.00%股份的表决权委托有点肥科技行使。

本次权益变动前,九天控股持有易见股份42,773.96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8.11%,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滇中集团持有易见股份33,003.30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9.40%,为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后,滇中集团持有易见股份的股份数及比例均未发生变化,但由于九天控股拥有权益股份的表决权比例下降,滇中集团成为易见股份控股股东,滇中新区管委会成为易见股份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系九天控股将其所持易见股份19.00%股份的表决权委托有点肥科技行使,滇中集团成为易见股份控股股东。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协议

(一)协议主体:

甲方:九天控股

乙方:有点肥科技

(二)协议签订时间:2018年10月7日

(三)表决权委托

1、双方同意,甲方将其持有的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见股份”)21,326.50万股股份(占易见股份股份总数的19.00%)的表决权委托给乙方行使,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下列条件之一达成时终止:

(1)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

(2)乙方受让该等表决权对应的股份,且该等股份转让至乙方名下。

2、为保障乙方行使委托权利,甲方同意在表决权委托期间不再将其所持有上述委托给乙方行使表决权的易见股份21,326.50万股股份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四)表决权内容

1、乙方据此授权可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易见股份《公司章程》赋予股东的各项权利进行表决,该表决权所涉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召集、召开和出席临时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

(2)提交包括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股东提议或议案及其他议案;

(3)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4)代为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对股东大会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代为投票,但涉及授权股份的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委托人所持股份的所有权处分事宜的事项除外。

2、该表决权委托系全权委托,对易见股份的各项议案,乙方可自行行使表决权且无需在具体行使该等表决权时另行取得甲方的授权。但若因监管机关需要,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配合出具相关文件以实现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委托乙方行使表决权的目的。

3、在履行本协议期间,因易见股份配股、送股、公积金转增、拆股等情形导致标的股份总数发生自然或法定变化的,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的数量应相应调整,此时,本协议自动适用于调整后的标的股份,该等股份的表决权亦自动全权委托给乙方行使。

(五)表决权行使

1、甲方将就乙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例如,为满足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文件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2、如果在本协议期限内的任何时候,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因任何原因无法实现,各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六)免责与补偿

1、双方确认,在任何情况下,甲方不应就乙方行使本协议项下受托权利而被要求向其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或任何经济上的或其他方面的补偿。

2、甲方同意补偿乙方因按甲方意愿行使受托权利而蒙受或可能蒙受的一切损失并使其不受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因任何第三方向其提出诉讼、追讨、仲裁、索赔或行政监管机关的行政调查、处罚而引起的任何损失。但如系由于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引起的损失,则不在补偿之列。

(七)陈述、保证与承诺

1、甲方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1)其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有权签署本协议,可以独立地作为一方诉讼主体;

(2)其在本协议生效时是易见股份的在册股东;

(3)其承诺乙方可以根据本协议及易见股份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完全、充分地行使委托权利;

(4)未曾就授权股份委托本协议主体之外的第三方行使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权利;

(5)甲方不享有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的权利。

2、乙方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1)其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并已获得适当的授权签署本协议,可以独立地作为一方诉讼主体;

(2)受托人承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易见股份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及本协议约定行使委托权利;

(3)不得利用本协议项下表决权委托从事任何损害易见股份利益或其他违法、违规及违反易见股份《公司章程》的行为,否则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八)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如任一方(“违约方”)实质性地违反本协议项下所作的任何一项约定,或实质性地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义务,即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其利益受损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或在相关守约方书面通知违约方并提出纠正要求后的十天内仍未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则相关守约方有权自行决定:

1、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给予全部的损害赔偿;或者

2、要求强制履行违约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要求违约方给予全部的损害赔偿。

尽管有本协议或其它规定,本条规定的效力不受本协议中止或者终止的影响。

(九)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国大陆法律。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九天控股表决权委托所对应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第五节 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因易见股份原控股股东九天控股将其所持上市公司19.00%股份的表决权委托有点肥科技行使而成为易见股份的控股股东,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资金来源问题。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调整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前,易见股份主要从事供应链管理、商业保理业务以及相关金融科技服务,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滇中集团将整合公司资源继续支持上市公司各项业务发展。如果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除此之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

二、未来12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所从事业务之间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滇中集团已承诺于36个月内通过转让给上市公司或者出售给第三方、剥离等方式解决。除此以外,滇中集团未来12个月内,没有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亦不存在以其所控制、投资的资产、业务或股权对上市公司实施购买、置换或者资产注入的重组计划。

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计划

根据九天控股、有点肥科技分别出具的《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九天控股承诺在本次表决权委托完成后的36个月内,在上市公司四名非独立董事中仅提名并选举一名非独立董事;有点肥科技承诺在本次表决权委托完成后的36个月内,不提名或选举非独立董事。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其他股东之间就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于近期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提名部分董事、监事候选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做出必要安排。

四、上市公司章程修改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上市公司根据本次权益变动后的实际情况及股东提议,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内部制度的相关要求,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相关修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针对上市公司章程中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具体计划。

五、员工聘任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易见股份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作重大变化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针对易见股份分红政策的重大变更计划。

七、其他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述已经披露的计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易见股份业务和组织机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不因本次权益变动而发生变化。为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的完整及独立。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1、同业竞争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包括云南滇中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云南滇中创兴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等)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所从事业务之间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为避免与易见股份及其子公司未来可能的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如下:

“在作为易见股份控股股东期间,承诺自本承诺签署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承诺期”)通过以下措施解决及避免与易见股份及其子公司的同业竞争:

(1)在承诺期内,若公司与易见股份及其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企业(以下简称“相关企业”)能产生较好的收益且易见股份有意收购时,承诺将持有的相关企业的股权参考市场评估价格转让给上市公司;否则,承诺采取以下措施消除与易见股份及其子公司之间存在的同业竞争:

①将该企业整体对外出售给第三方;

②将该企业中与易见股份及其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剥离。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若易见股份及其子公司今后从事新的业务领域,则公司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投资、收购、兼并等方式从事与易见股份及其子公司新业务构成直接竞争的业务活动。

(3)未来公司获得与易见股份及其子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的收购、开发和投资等机会,将优先提供给易见股份及其子公司进行选择。

(4)公司在解决及避免同业竞争方面所作的各项承诺,同样适用于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公司有义务督促并确保上述其他企业执行本文件所述各事项安排并严格遵守承诺。”

2、关联交易

为减少和规范未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如下:

“(1)在滇中集团作为易见股份5.00%以上股东期间,公司及公司控制、或实施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避免与易见股份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必要的关联交易。

(2)对于公司及公司控制、或实施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与易见股份及其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时,将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一般商业原则,依照市场经济规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合法程序,依法签订协议,保证交易价格的透明、公允、合理,在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对有关涉及公司及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易见股份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并将督促易见股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易见股份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的重大交易情况如下:

1、关联采购

单位:万元

2、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及赎回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滇中集团子公司存在通过认购资产管理计划向易见股份子公司提供资金相关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上述数据不包括资产管理计划相关收益。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公告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本次表决权委托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被收购公司股票的情况尚未完成查询,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在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反馈的查询结果后,对上述买卖股票情况进行补充披露。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滇中集团2015-2017年财务报告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众环审字(2016)161219号、众环审字(2017)160143号及众环审字(2018)160156号号标准无保留易见审计报告,滇中集团最近三年财务信息如下: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二、 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三、 合并现金流量

单位:元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二、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本次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滇中集团营业执照复印件;

2、滇中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3、《表决权委托协议》;

4、滇中集团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之间在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发生的相关交易的协议、合同;

6、滇中集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2年未发生变化的声明;

7、滇中集团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8、滇中集团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

9、法律意见书;

10、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交所及上市公司住所,以备查阅。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