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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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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2018-10-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冠福股份 公告编号:2018-140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8年9月1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30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立即组织证券部门、财务部门及相关中介机构认真分析关注函所列问题,并开展核查工作。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现将关注函回复披露如下:

文中释义(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重要提示:

1、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发布了《关于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等事项的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提示性公告》),披露了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的违规事项,经公司与年审会计师、浩天信和律师的全面核查,现将结果对比如下:

2、控股股东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共计236,565.62万元。公司及上海五天是否应承担责任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基于审慎原则,公司董事会、年审会计师、浩天信和律师认为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3.3.1条(四)的情形,且若控股股东未能在承诺的期限内(2018年10月14日前)能够有效解决其违规事项,公司将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问题回复:

一、请结合你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等事项,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3.3.1条、第13.3.2条规定的情形。如是,请公司董事会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3.3.3条和第13.3.4条的规定发表意见并披露,并及时提交股票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申请;如否,请提出充分、客观的依据。请年审会计师、律师核查并发表专项意见;此外,请全面自查并说明除了公告中所述事项外是否还存在其他可能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请律师核查并发表专项意见。

回复:

(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相关条款内容

1、第13.3.1条内容:“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对其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险警示:(一)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二)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三)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四)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2、第13.3.2条内容:“本规则13.3.1条所述“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是指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的:(一)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的余额在一千万元以上,或者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二)上市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在五千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二)公司经过对照《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3.3.1条、第13.3.2条的条款规定,认为存在第13.3.1条(四)的情形,但不构成第13.3.2条规定的情形。原因如下:

1、公司目前生产经营一切正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 13.3.1 条第(一)款“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的情形;

2、公司及上海五天的9个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但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不属于公司的主要银行账户;实际被法院冻结金额只有2,816,301.75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0530%,对公司影响较小;公司是一家控股型企业,母公司不经营具体业务(母公司业务由其上海分公司负责),核心子公司是能特科技与塑米信息,核心业务医药中间体、维生素E研发、生产、销售业务与塑贸电子商务业务不受影响。上海五天是经营投资性房地产租赁业务,主要收入来自租金与物业,收支较为简单,尚可使用现金等其他方式进行业务结算。因此,对于本次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暂无受到实质性影响,尚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 13.3.1 条第(二)款“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的情况。

3、截至本回复日,公司董事会仍在正常履职中。

4、控股股东隐瞒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违规行为主要是擅自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情况下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该等事项是控股股东绕过董事会,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毫不知情,且控股股东违规对外借款的款项全部没有进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账户,公司及上海五天是否应承担责任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基于审慎原则,认为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3.3.1条(四)的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2018年9月28日出具了《承诺函》,承诺于2018年10月14日前解决上述对外担保及以公司名义借款等违规事项;又于2018年10月2日出具了《补充承诺函》,承诺将尽快无条件消除因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借款及对外担保形成的债务,若因控股股东的违规行为形成资金被占用,控股股东关联企业及合作企业将向公司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公司控股股东出具的《承诺函》、《补充承诺函》详细内容参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承诺函》、《补充承诺函》。目前,林氏家族正积极处置股权及相关资产、筹集资金消除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资产重组、债务重组和合法借款等多种形式积极筹措资金。基于控股股东的承诺,若控股股东在承诺的期限内能够有效解决其违规事项,认为不构成第13.3.2条规定的情形。

经全面自查,除了上述的控股股东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对外违规借款等违规事项外,不存在其他可能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三)公司董事会意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2018年9月28日出具了《承诺函》,承诺于2018年10月14日前解决上述对外担保及以公司名义借款等违规事项;又于2018年10月2日出具了《补充承诺函》,承诺将尽快无条件消除因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借款及对外担保形成的债务,若因控股股东的违规行为形成资金被占用,控股股东关联企业及合作企业将向公司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目前,林氏家族正积极处置股权及相关资产、筹集资金消除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资产重组、债务重组和合法借款等多种形式积极筹措资金。基于审慎原则,董事会认为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3.3.1条(四)规定的情形,但若控股股东在承诺的期限内(2018年10月14日前)能够有效解决其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对外违规借款等违规事项,认为不构成第13.3.2条规定的情形。董事会成员将勤勉尽责,在此期间通过各种可能的方式敦促承诺方加快所承诺相关事宜的推进。

(四)年审会计师专项核查意见:

年审会计师认为公司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3.3.1条(4)的情形,截止本专项说明出具日,虽暂不存在符合13.3.2之情形,但若控股股东无法在承诺期得到有效解决则仍存在13.3.2 条关于“上市公司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之情形。

(五)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1、公司控股股东在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隐瞒且未经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的情况下,擅自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采取措施清偿上述违规商票及承诺于2018年10月14日解决违规对外担保,但基于谨慎性原则,本所律师认为控股股东上述行为情形严重,导致上市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13.3.1条规定第(四)项“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情形。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未经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的情况下,擅自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函》、《补充承诺函》承诺采取措施清偿上述违规商票及于2018年10月14日解决上述违规对外担保,但其行为仍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17】16 号)等相关规定。目前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涉的林氏家族正积极采取处置股权及相关资产、筹集资金等措施以清偿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资产重组、债务重组和合法借款,出于谨慎判断,本所律师认为若无法在承诺期得到有效解决则仍存在第13.3.2 条关于“上市公司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之情形。

3、公司对外违规借款,若被认定为上市公司未入账借款事项,则会对公司及子公司正常运行、经营管理等造成实质性影响,可能最终导致公司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条规定之情形,存在并被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的风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承诺期未能履行承诺消除影响,则公司存在因上述借款事项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风险。

子公司股权冻结的情形,因相关债务已在正常履行和解决中,且尚未正式进入诉讼阶段,在未经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公司被冻结的子公司股权尚未进入司法拍卖程序,暂时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和正常的管理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因此该情形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 13.3.1条第(一)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之情形。

4、除了公告中所述事项外,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346号)(以下简称“346号关注函”)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详见冠福股份于2018年10月9日披露的《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 346 号)之专项核查意见》,下称《346号关注函律师核查意见》),认为截至《346号关注函律师核查意见》出具之日,被冻结的账户不属于公司的主要账户,公司尚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条第(二)款“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的情况,冠福股份及其子公司上海五天的账户冻结情形尚未对冠福股份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但本所律师认为,随着账户冻结时间延续及公司余下账户可能被进一步冻结,公司债务偿还能力可能进一步恶化,对公司及子公司正常运行、经营管理等造成实质性影响,可能最终导致公司触发《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条的风险。

5、目前公司董事会仍在正常履职中,尚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条第(三)款“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事项外,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可能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二、请详细披露你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开具商业承兑汇票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开具时间、形成原因、出票人、持票人、承兑人、收款人、兑付期限、兑付情况、具体金额等,并说明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同时请说明前述商业汇票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是否违反了票据相关法律法规,上述事项是否构成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请律师发表专业意见。

回复:

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并贴现的违规事项明细如下:

■■

(注:上表“开具时间与兑付期限”栏所填的起讫日期为兑付期限,起始日期为开具时间。如2018-1-12~2018-7-12,其中2018-1-12为开具时间,2018-1-12~2018-7-12为兑付期限)

根据实际控制人的书面说明,控股股东因其控制的公司或关联企业自身资金紧张,为了经营资金周转需要,林文昌先生指示公司出纳在招商银行青浦支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肇庆分行、民生银行青浦支行系统中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并通过贴现、质押取得资金后转入控股股东指定的合作企业资金账户。开具的1,301,746,200元商业承兑汇票中,已被贴现共计801,746,200元,未贴现500,000,000元;已到期的共计631,000,000元,未到期的670,746,200元。由于是控股股东违规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公司对于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将全部拒付,公司及上海五天是否应承担责任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经核查,上述商业承兑汇票的开具均不存在真实的交易背景与债权债务关系,违反了《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开具商业汇票的目的是为通过贴现、质押取得资金后转入控股股东指定的合作企业,如控股股东能够采取措施清偿上述违规商票且公司无需承担违规商票的承兑义务,则不构成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开具违规商票使上市公司承担了潜在的支付义务,若持票人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未获兑付,可能对上市公司发起诉讼并采取冻结财产形式追索债权,由此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目前无法预计。

浩天信和律师认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文昌、林文智先生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违反了《票据法》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公司存在向持票人承兑上述商票的风险,构成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目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函》、《补充承诺函》承诺采取措施清偿上述违规商票,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能够采取措施清偿上述违规商票且公司无需承担违规商票的承兑义务的,则上述行为不构成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三、请按照《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的规定,以列表形式补充披露前述对外担保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时间、主合同相关当事人、合同金额和担保金额、合同履行期限、担保人和被担保人、违约责任、担保责任、反担保的具体情况及其充足性、相关担保是否出现逾期并已履行担保责任等,并分析说明公司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和潜在的法律风险。请律师发表专业意见。

回复:

经核查,公司控股股东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对外担保的情况如下:

1、控股股东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为其及其关联公司或合作企业融资的担保

(注:上表“签署时间/主债权期限”栏所填的起讫日期为主债权期限,起始日期为签署时间。如2018-5-14~2019-5-13,其中2018-5-14为签署时间,2018-5-14~2019-5-13为主债权期限)

2、控股股东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名义为其合作企业提供“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及回购”的差额补足承诺保证

■■

(注:上表“签署时间/主债权期限”栏所填的起讫日期为主债权期限,起始日期为签署时间。如2018-5-14~2019-5-13,其中2018-5-14为签署时间,2018-5-14~2019-5-13为主债权期限)

上述公司或上海五天对外担保、以公司名义为控股股东合作企业提供《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差额补足承诺保证都未履行公司审议程序,相关担保合同的签署、承诺函等及用印也未经过公司内部审批流程。公司及上海五天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还须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已有债权人在主债权到期后通过司法途径以保全方式冻结公司相关资产,目前公司及上海五天的9个银行账户资金已被冻结,控股子公司能特科技、塑米信息、上海五天的股权业已被冻结,但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暂无受到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对上述子公司股权的所有权发生变更。若法院判决上述担保有效,则公司及上海五天需要根据法院判决情况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2018年9月28日、10月2日分别出具了承诺函与补充承诺函,承诺在2018年10月14日前通过与担保权人协商等多种方式解除公司及上海五天的对外担保责任。因担保事项导致公司损失的,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赔偿全部损失。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该承诺,公司存在向担保权人承担担保责任或清偿债务的风险,并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风险。

浩天信和律师认为:

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和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存在向债权人承担担保债务的风险。但公司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还须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人在主债权到期后可能会通过司法途径冻结公司相关资产,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由此受到的影响暂无法预计。若法院判决上述担保有效,则公司需要根据法院判决情况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 2018年9月28日、10月2日分别出具了《承诺函》与《补充承诺函》,承诺在2018年10月14日前通过与担保权人协商等多种方式解除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责任;因担保事项导致上市公司损失的,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赔偿全部损失。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该承诺,公司存在向担保权人承担担保责任或清偿债务的风险,并存在被深交所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风险。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由于公司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公司控股股东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导致公司存在部分对外担保未能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上述对外担保,公司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应以法院判决为准,若法院判决上述担保有效,则上市公司需要根据法院判决情况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若控股股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其出具的承诺,公司存在向担保权人承担担保责任或清偿债务的风险,并存在被深交所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风险。

四、请以列表形式详细披露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实际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资金的具体内容、形成时间、形成过程、占用原因、日最高占用额、是否归还,是否违反《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请律师发表专业意见。

回复:

控股股东或其关联企业因资金紧张,为了其经营资金周转需要,以冠福股份或上海五天名义进行违规对外借款,明细如下:

1、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名义违规对外借款合计38,881万元明细

2、公司控股股东或其关联企业及合作企业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作为共同借款人对外借款合计14,490万元明细

(注:上表“形成时间/借款期限”栏所填的起讫日期为借款期限,起始日期为形成时间。如2017-8-31~2018-8-30,其中2017-8-31为形成时间,2017-8-31~2018-8-30为借款期限)

控股股东或其关联企业因资金紧张,为了满足其生产经营资金周转等需要,在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冠福股份或上海五天名义进行违规对外借款,所借到的款项均未进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银行账户。控股股东或其关联企业的日最高借款额为533,710,000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9.99%。

上述违规借款行为未经公司正常审批流程,且未按照《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对上述违规借款履行审议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该等违规借款公司及上海五天是否应承担责任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但公司可能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的风险;控股股东擅自以公司名义违规对外借款并将借得资金占用导致公司符合《股票上市规则》13.3.1之(四)规定的情形,公司存在被深交所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风险。

浩天信和律师认为:

上述违规对外借款是否有效及是否应当由公司及上海五天承担责任最终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定。若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公司及上海五天应承担借款责任,则会对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正常运行、经营管理等造成实质性影响。

控股股东擅自以公司名义违规对外借款并将借得资金占用导致公司符合《股票上市规则》13.3.1之(四)规定的情形,公司存在被深交所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风险。若控股股东能在承诺期履行承诺消除影响的,则上述行为不构成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五、请说明上述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等事项是否均已在你公司财务报表中反映、是否存在需更正前期披露的定期报告的情形,同时逐一说明你公司目前已采取的措施及未来拟采取的解决措施。请年审会计师、律师核查并发表专项意见。

回复:

(一)前期定期报告披露情况

1、2017年度报告。上述控股股东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以公司名义违规对外借款等事项未在公司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中反映,也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事项;

2、2018年半年报。公司2018年半年报财务报表应付票据中已包含上述控股股东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72,074.62万元,对外担保、以公司名义违规对外借款等事项未在公司2018年半年报财务报表中反映,也未披露相关事项。

(二)是否存在需更正前期披露的定期报告的情形

鉴于公司及上海五天是否应承担因控股股东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以公司名义违规对外借款的行为给公司新增的债务和担保责任,尚待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定,公司可能需对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待最终核查结果确定后,决定是否对前期披露的定期报告进行补充披露或更正,或在下一期的定期报告中进行调整。

(三)公司目前已采取的措施及未来拟采取的有效解决措施如下:

1、公司敦促控股股东将未履行正常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或上海五天的名义对外开具且仍由第三方持有,尚未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共计1,301,746,200元转回公司或上海五天,快速消除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可能需要承担对应的承兑义务的风险。

2、公司将对现有内控制度进行梳理,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并通过提升内控执行力,来完善或改善内控,使内控控制发挥实效,切实保持公司独立性,严密防范控股股东违规对外担保、违规占用资金等各种风险。

3、对公司及子公司重申《印章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公司的印章使用规定,做好申请和使用登记,加强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4、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今后将进一步加强稽核,除了至少每季度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实施情况、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外,还应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一经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5、加强公司不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内部培训,并积极参加外部相关培训,不断强化其防范意识和风险意识,加强对公司资金安全的监管工作,避免上述违规事项的再次发生。

6、敦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积极解决问题,并出具了专项书面承诺

2018年9月28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将于2018年10月14日前解决上述对外担保及以公司名义借款等违规事项。

2018年10月2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又出具了《补充承诺函》,承诺将尽快无条件消除因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借款及对外担保形成的债务,若因控股股东的违规行为形成资金被占用,控股股东或其关联企业将向公司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

目前,林氏家族正积极处置股权及相关资产、筹集资金消除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资产重组、债务重组和合法借款等多种形式积极筹措资金。公司将督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上述承诺事项制订详细执行方案,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7、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协助公司提起诉讼以确认相关担保无效。对于债权人已提起诉讼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协助公司积极应诉并主张担保无效。倘若相关人民法院判令公司承担责任且公司实际给付的,公司董事会将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尽快启动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8、公司将积极配合监管机构对公司的问询和关注,对内展开相关问题的问责与追责,理清有关违规行为的责任人,严肃处理。

(四)公司控股股东目前已采取的措施及未来拟采取的有效解决措施如下:

林氏家族正积极处置股权及相关资产、筹集资金消除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资产重组、债务重组和合法借款等多种形式积极筹措资金。公司将督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上述承诺事项制订详细执行方案,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目前已在推进的方案如下:

1、控股股东及闻舟实业于2018年8月29日与深圳诺鱼科技有限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合作框架协议》,正在筹划将其所持有的383,716,723股公司股份转让给诺鱼科技,转让价格拟定为不低于每股4.50元(含),若该股份转让能够顺利实施,将有效解决控股股东的相关债务,从而大幅度降低可能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目前,控股股东未与深圳诺鱼科技有限公司就股份协议转让事宜进行富有成效的沟通,双方没有签署正式的《股份转让协议》;同时,控股股东或其关联企业存在违规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事项;控股股东股份存在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的情形;且目前公司股价与约定的不低于每股4.50元(含)转让价格出现较大幅度倒挂的情形。上述的诸多不利因素可能对双方交易造成障碍,继续推进控股股东的股份协议转让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控股股东正与相关意向方洽谈其关联企业的债务重组事宜,目前债务重组方已与相关债权人进行了第一轮的谈判,若债务重组顺利实施,预计可化解控股股东的债务危机,从而大幅度降低可能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3、控股股东正积极处置其名下的其他资产,积极主动地与债权人进行协商解决方案,以利于缓解及降低其债务。

年审会计师认为:

鉴于公司及上海五天是否应承担因控股股东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以公司名义违规对外借款的行为给公司新增的债务和担保责任,尚待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定,公司可能需对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待最终核查结果确定后,决定是否对前期披露的定期报告进行补充披露或更正,或在下一期的定期报告中进行调整。

浩天信和律师认为:

经核查,上述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等事项仅在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财务报表“预付账款”、“应付票据”会计科目中反映了720,746,2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其余未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财务报表中反映。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及上海五天是否应承担因控股股东违规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最终有待人民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确定,因此公司是否需要对财务报表进行调整,需待最终核查结果确定后,方能决定是否对前期披露的定期报告进行补充披露或更正,或在下一期的定期报告中进行调整。

六、请说明你公司对开具商业票据、对外担保、防止资金占用等事项的内部控制制度、具体流程以及实际执行情况,你公司在发生上述违规事项的内部控制中是否出现失效的情形;如是,请说明具体原因、责任人与内部问责情况,以及是否已对上述内部控制失效情形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并安排落实整改。

回复:

本次控股股东的违规行为是控股股东隐瞒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情况下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该等事项是控股股东绕过董事会,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毫不知情,且控股股东违规对外借款的款项全部没有进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账户。公司及上海五天是否应承担相应债务和担保责任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因此,公司的内部控制并无出现失效的情形,但财务管理存有缺馅。

经核查,公司已经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完整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了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同时,公司已根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制定了一系列涵盖公司治理、生产经营、财务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目前的内部控制除在财务管理、公章管理使用方面存在漏洞,其运行控制的环节出现纰漏外,目前公司内部控制是有效的。针对上述情况,公司拟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整改弥补:

1、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规范三会运作,充分保障董监高特别是独立董事对于公司重大信息的知情权;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和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加强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经营和内部控制关键环节的“事前、事中、事后”监察审计职能;约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规范的决策和经营行为。

鉴于控股股东林文昌先生已辞去公司的一切职务,公司将改选董事会,第二大股东、第三股东积极参与公司的管理与运营,并积极促进控股股东违规事项的有效解决,包括但不限于帮助控股股东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事项。

2、强化公章管理与使用。公司已制定《印章使用管理制度》,上述事件的发生,主要是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凌驾于管理层控制之上,规范运作意识淡薄,同时,公司相关经办人员风险责任意识及法律意识淡薄,未能严格遵循公司制度、顺从实际控制人的意图办事,制度未能有效执行。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印章管理工作,按照公司《印章管理制度》的规定,切实规范用章行为,坚决落实“专人保管、先审后用、用后登记”的用章规范,并将通过公司内、外部的审计工作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印章管理的落实情况,将对印章管理的监督持续化、常态化。

3、强化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将大力加强内部审计部门的建设,完善内审流程、杜塞漏洞、防患于未然。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今后将进一步加强稽核,除了至少每季度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实施情况、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外,还应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一经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同时,为防止再次发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审计部及财务部门将密切关注和跟踪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等情况,定期核查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明细,对相关业务部门大额资金使用进行动态跟踪分析与研判。对发生关联方资金往来事项要及时向董事会汇报并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加强后续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守法合规意识,认真学习和掌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收集监管部门下发的最新法律、法规及“案例评述”,并通邮件转发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特别是实际控制人学习。公司还将不定期邀请常年法律顾问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进行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系统培训,不断提升业务素质和合规意识,严格按照监管规则和公司制度进行相关事项的运作和管理,牢固树立风险防范意识,不断加强规范运作管理水平,坚决杜绝相关风险,努力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保护全体股东权益。同时,公司将此事件作为公司内部控制治理的反面典型教材,向公司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负责人通报,并进行持续性的警示教育。

5、问责。公司将根据《内部问责制度》,结合核查结果,对内展开相关问题的问责与追责,理清有关违规行为的责任人,严肃处理。

七、请说明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针对上述事项是否履行了勤勉尽责的义务,如是,请提供充分、客观的依据;如否,请详细说明。

回复:

因控股股东是隐瞒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擅自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情况下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毫不知情。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一直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对公司重大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并监督证券部门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控股股东违规行为是严重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所有流程均未告知并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未按照公司治理流程和披露流程执行,操作流程也属于违规操作。在本次现场核查之前,除控股股东及相关经办人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知情,所有操作均为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经办人独立操作,未口头和书面通知过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针对本次控股股东违规行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悉后第一时间对本次违规行为明确表示反对并强烈谴责,并要求对本次事件及是否存在其他违规事件进行全面核查,;在核查过程中,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已尽可能之方式对本次控股股东违规行为进行调查确认,持续督促核查情况的进度,并基于专业判断提供相关意见和建议;同时,要求公司通过诉讼等各种方式追偿公司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的违规行为给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勤勉履行了可能且应尽的职责。

八、结合目前你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的情况,说明你公司控股股东筹划控制权转让事项的可行性与进展情况,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回复:

公司控股股东及闻舟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与深圳诺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鱼科技”)签署《股份转让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正在筹划将其所持有的383,716,723股公司股份转让给诺鱼科技,转让价格拟定为不低于每股4.50元(含)。本次控股股东与意向受让方诺鱼科技签署的框架协议仅为意向性文件,框架协议中约定的交易方案仅为交易各方达成的初步意向,同时,控股股东的股份减持需遵守减持的相关规定。各方签署框架协议后,公司股票继续交易,诺鱼科技尚需进行调拨资金等工作,二级市场价格波动和资金调拨工作进度可能影响正式交易方案的确定,最终交易方案以正式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等文件为准,亦不排除因不能达成一致而终止上述交易的风险,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目前,控股股东未与诺鱼科技就股份协议转让事宜进行富有成效的沟通,双方没有签署正式的《股份转让协议》;同时,控股股东或其关联企业存在违规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事项;控股股东股份存在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的情形;且目前公司股价与约定的不低于每股4.50元(含)转让价格出现较大幅度倒挂的情形。上述的诸多不利因素可能对双方交易造成障碍,继续推进控股股东的股份协议转让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九、请说明你公司持有的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塑米信息、能特科技股权被冻结的具体时间、原因、相关子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回复:

(一)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情况:

(二)股权冻结原因及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上述股权冻结是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情况下,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引发的相关纠纷及诉讼,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1、上海五天

(1)股权被冻结的原因

赵杭晨与冠福股份存在合同纠纷,赵杭晨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2018)浙0102民初法执字第3965号〕,支持赵杭晨申请的财产保全,冻结公司持有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的股权。

附注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冻结公司持有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的股权,因公司及子公司上海五天尚未收到相关法院的正式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信息,因此,暂未知具体原因。

(2)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上海五天合并财务报表的资产总额为140,759.76万元,负债总额为92,959.69万元,净资产为47,800.07万元,2017年度营业收入为10,907.88万元,利润总额为-7,404.50万元,净利润为-6,461.59万元(以上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18年6月30日,上海五天合并财务报表的资产总额为158,278.45万元,负债总额为113,448.61万元,净资产为44,829.85万元,2018年1-6月营业收入为13,816.55万元,利润总额为-3,250.37万元,净利润为-2,970.23万元(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塑米信息

(1)股权被冻结的原因

马文萍因与冠福股份、上海五天存在合同纠纷,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2018)苏0102民初字第8022号〕,支持马文萍申请的财产保全,冻结公司持有全资子公司塑米信息的股权。

江苏省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用担保公司”)因与冠福股份、上海五天存在合同纠纷,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2018)苏0102民初字第8022号〕,支持信用担保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冻结公司持有全资子公司塑米信息的股权。

东银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银融资租赁”)因与冠福股份存在合同纠纷,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2018)津0101财保2号、(2018)津0101财保3号〕,支持东银融资租赁申请的财产保全,冻结公司持有全资子公司塑米信息的股权。

(2)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塑米信息合并财务报表的资产总额为164,334.34万元,负债总额为85,517.06万元,净资产为78,817.28万元,2017年度营业收入为866,536.11万元,利润总额为16,477.55万元,净利润为16,062.06万元(以上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18年6月30日,塑米信息合并财务报表的资产总额为190,677.80万元,负债总额为102,657.46万元,净资产为88,020.34万元,2018年1-6月营业收入为580,784.21万元,利润总额为10,277.10万元,净利润为9,194.95万元(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3、能特科技

(1)股权被冻结的原因

上海富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汇商业保理”)与冠福股份存在合同纠纷,富汇商业保理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2018)沪0115财保884号〕,支持富汇商业保理申请的财产保全,冻结公司持有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的股权。

信用担保公司因与冠福股份、上海五天存在合同纠纷,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2018)苏0102民初字第8022号〕,支持信用担保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冻结公司持有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的股权。

东银融资租赁因与冠福股份存在合同纠纷,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2018)津0101财保2号、(2018)津0101财保3号〕,支持东银融资租赁申请的财产保全,冻结公司持有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的股权。

(2)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2017年12月31日,能特科技合并财务报表的资产总额为220,301.64万元,负债总额为127,008.88万元,净资产为93,292.76万元,2017年度营业收入为93,657.30万元,利润总额为24,316.76万元,净利润为20,228.70万元(以上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18年6月30日,能特科技合并财务报表的资产总额为225,599.26万元,负债总额为101,038.01万元,净资产为124,561.25万元,2018年1-6月营业收入为78,948.07万元,利润总额为32,740.37万元,净利润为26,951.33万元(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1、已判决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赵杭晨起诉公司,由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未能收到法院的相关正式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信息,未能积极应诉并提出有效抗辩。2018年9月19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以缺席判决形式作出(2018)浙0102民初3965号《民事判决书》。对于本次法院的判决,公司已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暂时无法预计该等判决终审后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其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未产生实质性影响。

2、未开庭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其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

3、尚未收到相关法院的正式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信息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公司及子公司经营一切正常公司,公司及子公司尚未收到相关法院的正式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信息,且鉴于上述子公司股权司法冻结事项尚未进入诉讼阶段,在未经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判决并生效之前,公司被冻结的子公司股权暂无被司法拍卖的风险,上述子公司股权司法冻结事项暂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也不会导致公司对上述子公司股权的所有权发生变更,对公司经营业绩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十、你公司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回复:

1、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情况下,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公司及上海五天是否应对该等事项承担责任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下一阶段,债权人或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等将对公司或上海五天发起诸多诉讼或采取冻结财产等形式追索权益,公司将组织律师团队积极应对,同时对于恶意查封公司资产的将进行反诉。

2、控股股东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为合作企业的保理业务提供融资便利情况

(注:上表“签署时间/主债权期限”栏所填的起讫日期为主债权期限,起始日期为签署时间。如2018-5-14~2019-5-13,其中2018-5-14为签署时间,2018-5-14~2019-5-13为主债权期限)

上述控股股东为合作企业的保理业务提供融资便利,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相关协议签署及用印也未经过公司内部审批流程。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还须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目前没有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冠福股份 公告编号:2018-141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总经理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10月11日收到林文智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由于个人原因,林文智先生申请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其辞职后仍在公司担任公司副董事长、董事会预算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接受林文智先生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的申请,林文智先生提交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林文智先生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后,暂不会影响公司及各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不会对公司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尽快按照法定程序聘任新的总经理。根据《公司章程》第八条规定,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文智先生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后不再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待公司董事会聘任新的总经理后,公司将尽快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林文智先生持有公司股票114,108,354股,林文智先生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后,仍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