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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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10-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74 股票简称:创业环保 公告编号:临2018-046

债券代码:136801 债券简称: 16津创01

债券代码:143609 债券简称:18津创01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 2018年10月24日

●债券付息日: 2018年10月25日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发行的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10月25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10月25日至2018年10月24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6津创01(代码:136801)

3、发行主体: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7亿元

5、债券期限: 本期债券为5年期债券。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3.13%。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21年10月24日止。

9、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11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0、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3.13%,每手债券(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1.3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25.04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28.17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8年10月24日

2、本次付息日:2018年10月25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8年10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津创01”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前的第二个交易日的16:00时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6津创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45号

联系人: 刘洋

联系电话:022-23939999-221

传真:022-23930102

邮政编码:300381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层-64层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联系人: 徐恩润

联系电话: 010-56800318

传真:010-66018035

邮政编码:100033

(三)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