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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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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8-10-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583 证券简称:捷昌驱动 公告编号:2018-009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连带责任。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083号文核准,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2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9.1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88,093.4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0,820.07万元。上述资金于2018年9月17日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 [2018] 第 ZF10649号《验资报告》。公司已按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储存管理。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和子公司分别与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新昌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新昌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县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立情况,具体如下:

注:补充营运资金账户余额中包含募集资金利息及部分尚未支付发行费用。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80,820.07万元。

三、三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新昌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新昌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宁波海仕凯驱动科技有限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地)与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县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

(一)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新昌支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新昌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生命健康产业园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伟朝、刘亚利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由于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丙方(即兴业证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新昌支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新昌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补充营运资金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伟朝、刘亚利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由于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丙方(即兴业证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三)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宁波海仕凯驱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方”)

主要内容如下: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年产25万套智慧办公驱动系统生产线新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对募集资金专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丁方。甲方及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乙双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丙三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乙双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乙双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伟朝、刘亚利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乙双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6、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和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乙双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乙双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丁方发现甲、乙、丙三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由于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丁方(即兴业证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县支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宁波海仕凯驱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县支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方”)

主要内容如下: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年产15万套智能家居控制系统生产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对募集资金专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丁方。甲方及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乙双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丙三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乙双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乙双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伟朝、刘亚利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乙双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6、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和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乙双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乙双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丁方发现甲、乙、丙三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由于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丁方(即兴业证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与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新昌支行)

2、《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与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新昌支行)

3、《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和子公司与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

4、《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和子公司与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县支行)

特此公告。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