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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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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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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业主方上级单位对该项目的决算审计结果,且由于工程项目的决算审计严格按照业主方上级单位的计划安排进行,有可能造成部分项目决算审计时间延长,从而导致结算款项无法及时回收的风险。

3、存货减值风险

2015年末、2016年末、2017年末和2018年6月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43,815.78万元、67,991.80万元、188,892.65万元和209,775.48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1.76%、17.94%、21.06%和21.76%。公司存货主要为工程施工-已完工未结算。截至2018年6月30日,工程施工-已完工未结算占存货的比例为90.38%。

工程施工-已完工未结算反映尚未办理结算的建造合同成本和已确认的建造合同毛利,随着公司承接的工程施工项目的不断增加以及工程施工业务规模的逐年扩大,存货中工程施工-已完工未结算余额不断增加。如果由于客户资金困难导致无法继续结算支付,可能使存货中的工程施工-已完工未结算部分出现存货跌价损失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4、资金周转风险

公司从事的路桥施工行业单个项目周期较长,项目施工周期一般需要2-3年,施工结束后还有2年左右的缺陷责任期,在整个周期中,除了业主支付的计量款之外,施工企业需有部分的运营资金投入使用。开始阶段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招标底价金额的2%,该笔资金占用期限一般为1-3个月;项目中标后,在签订合同时,为保证合同按时按质履行,公司需按业主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比例一般为合同总额的5%-10%,至工程交工合格后退还;工程开工前期,除业主支付合同额的10%的动员预付款之外,材料采购仍需大量垫资;施工期间,业主单位会根据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但同时会按照支付额的5%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审计定案以后方可退还给施工企业。因此,整个项目承揽、原料采购、施工等环节均需占用施工企业大量运营资金。这对本公司的融资和资金管理能力提出持续的高要求,如果未来出现不能及时筹措到流动资金,将使得公司面临资金周转风险。

(四)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1、发行完成后短期内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净资产规模为180,147.75万元,本次发行成功后,公司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路桥工程施工行业是资本密集型行业,净资产规模的增加可有效地提升公司的业务承接能力,并降低财务风险。但募集资金到位到产生效益需一定时间,在此之前,净资产规模上升,将使得短期内公司净资产收益率下降。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效果低于预期的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主要用于购买工程施工机械设备和补充公司经营中的流动资金需求,虽然本公司前期已经对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但由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历史和当前市场环境以及技术水平等因素做出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市场和外部环境变化等不可控因素,导致募集资金项目未能按期实施、实际效果与预期产生偏离,从而使得项目实际收益率低于预期。因此,本次募投项目的实际收益存在低于预期的风险。

(五)安全生产和环保风险

路桥施工主要在露天进行,而公司部分施工业务需要在高海拔、河流沿线、低温、低氧环境下进行,存在坍塌、滑坡等可能,施工环境存在一定危险性,如安全措施安排不充分、执行不到位,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可能会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此外,国家有关部门对工程施工行业的工程环保等方面要求日益提高,特别是在高原冻土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环境保护贯穿于工程建设始终,如果公司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未充分、有效的落实环保要求,发生工程环保不达标,可能会引发有关主管机关的处罚,导致公司经济损失。

二、重大合同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已签署且正在履行的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如下:

(一)工程项目合同

鉴于发行人的总资产规模已超过10亿元,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已签署且正在履行的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工程项目合同如下:

注:上述合同金额为合同总价,其中包括暂列金额。

(二)框架合作协议

(1)2017年1月10日,新疆交建与吐鲁番市人民政府签署《战略框架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建立全面战略合作关系,新疆交建与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平台公司合资成立投融资平台,注册地在吐鲁番市,作为吐鲁番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平台。

(2)2017年1月23日,新疆交建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交通运输局签署《博州交通建设项目PPP方式合作协议》,约定双方采取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合作,合作内容主要是博州“十三五”期间交通建设项目,双方通过组建项目公司来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3)2017年2月11日,新疆交建与和田地区行政公署签订《和田地区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约定由新疆交建承担和田地区“十三五”期间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管理,并按照和田地区“十三五”规划部署,在交通基础设施设计、施工、管理、运营等方面进行全方位战略合作,重点包括国道干线公路、农村公路、旅游公路及资源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双方在和田地区合资成立PPP项目公司,就本框架协议书所涵盖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项目公司负责投融资、建设管理和运营维护。

(4)2017年2月13日,新疆交建与塔城地区行政公署签订《塔城地区行政公署与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战略框架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在公路规划、设计、施工、管理、运营等方面进行全方位战略合作,重点包括风雪灾害治理、高速公路、国省道干线、国边防公路、旅游公路、资源公路等公路基础设施建设。新疆交建全额出资设立投融资平台,注册地在塔城市,作为塔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平台。

(三)采购合同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已签署且正在履行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如下:

1、2017年2月20日,新疆交建连霍高速(G30)小草湖至乌鲁木齐段改扩建项目第一标段项目部与哈密建辉建材有限公司签署编号为XWGJ-1-CL-2017-04《混凝土加工运输泵送合同》,约定新疆交建连霍高速(G30)小草湖至乌鲁木齐段改扩建项目第一标段项目部向哈密建辉建材有限公司采购混凝土产品,合同总金额933.00万元,合同有效期自2017年2月20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2017年3月23日,新疆交建墨玉至和田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第一合同段与天山环保库车石化有限公司签署合同编号为JT-HT-MH-CL-2017-011的《沥青采购合同》,约定新疆交建墨玉至和田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部向天山环保库车石化有限公司采购沥青产品,合同总金额为1,323.00万元,合同有效期自2017年3月23日至工程结束。

3、2017年12月20日,交建物流与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编号为BGJJ2017122001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交建物流向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采购钢材产品,合同总金额为36,199,866.73元。

4、2018年1月23日,交建物流与新疆青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编号为QSJC-XS-2018-002的《材料采购合同》,约定交建物流向新疆青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采购青松建材牌水泥产品,合同总金额为590.00万元,新疆青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须在2018年12月30日前完成所有供货任务。

5、2018年2月1日,交建物流与新疆路安特沥青材料有限公司签署编号为2018CGYP-003的《材料采购合同》,约定交建物流向新疆路安特沥青材料有限公司采购路安特牌SBS改性沥青产品,合同总金额为822.00万元。

6、2018年2月1日,交建物流与新疆陆路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签署编号为2018CGYP-004的《材料采购合同》,约定交建物流向新疆陆路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采购陆路顺牌SBS改性沥青产品,合同总金额为810.00万元。

7、2018年3月26日,交建物流与富蕴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编号为201803269410的《水泥供需合同》,约定交建物流向富蕴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采购天山牌水泥产品,合同总金额为2,645.50万元。

8、2018年3月26日,交建物流与伊犁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编号为201803269372的《水泥供需合同》,约定交建物流向伊犁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采购天山牌水泥产品,合同总金额为2,013.50万元。

9、2018年3月26日,交建物流与奇台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编号为201803269404的《水泥供需合同》,约定交建物流向奇台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采购天山牌水泥产品,合同总金额为690.50万元。

10、2018年3月26日,交建物流与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编号为201803269403的《水泥供需合同》,约定交建物流向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天山牌水泥产品,合同总金额为5,299.00万元。

11、2018年4月26日,交建物流与洛浦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编号为201804269833的《水泥供需合同》,约定交建物流向洛浦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采购天山牌水泥产品,合同总金额为612.00万元。

12、2018年5月3日,交建物流与叶城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编号为201805039927的《水泥供需合同》,约定交建物流向叶城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采购天山牌水泥产品,合同总金额为2,135.00万元。

13、2018年7月31日,交建物流与新疆宝新润钢材有限公司签署合同编号为2018CGGC-019的《钢材采购合同》,约定交建物流向新疆宝新润钢材有限公司采购螺纹钢,合同总金额为2,001.24万元。

14、2018年8月8日,交建物流与塔城南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合同编号为2018CGSN-025的《水泥采购合同》,约定交建物流向塔城南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采购水泥,合同总金额为5,170.00万元。

(四)综合授信合同

1、2017年10月13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新疆交建签署合同编号为2017年信字第0909号《授信协议》,约定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向新疆交建提供2亿元的授信额度,用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等业务,授信期间自2017年10月20日至2018年10月19日。

2、2018年1月2日,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新疆交建签署合同编号为0458079号《授信协议》,约定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向新疆交建提供7亿元的授信额度,用于本外币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保函等业务,授信期间自2018年1月2日至2019年1月1日。

3、2018年1月19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交建股份签署编号为(2018)信银乌综授字第0045号《综合授信合同》,约定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向交建股份提供100,000万元的最高授信额度,授信额度使用期限自2018年1月19日起至2019年1月15日。

4、2018年1月23日,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交建股份签署编号为(2018)乌银综授额字第000008号《综合授信合同》,约定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向交建股份提供90,000万元的最高授信额度,授信额度敞口最高限额为40,000万元,授信额度有效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19年1月21日止,利率以实际放款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

5、2018年1月25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交建股份签署编号为公授信字第ZH1800000010743号《综合授信合同》,约定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向交建股份提供50,000万元的最高授信额度,授信额度使用期限自2018年1月25日起至2019年1月25日。

(五)借款合同

(六)银行保理合同

2018年1月23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交建物流签署合同编号为2018年保理字第0102号《国内保理业务协议》,约定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向交建物流提供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合同金额10,000万元,融资费率4.35%,保理手续费率0.125%,单据处理费率0.196%,保理期间自2018年1月23日至商务合同中明确的应收账款付款期加宽限期确定。

(七)担保合同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不存在已签署、正在履行的担保责任金额为500万元以上的担保合同。

(八)保荐协议及主承销协议

2017年6月19日,发行人与长江保荐分别签署《股票公开发行上市保荐协议书》、《主承销协议书》,发行人委托长江保荐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并对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

三、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除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母、子公司的借款和履约保函提供的担保或反担保措施外,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

四、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含控股子公司)存在的100万元以上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如下:

(一)与高东、林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诉讼事由

广西资源至河口公路工程NO.2标段隘门界隧道工程由发行人前身北方工程处中标承包,北方工程处在施工地设置了NO.2经理部。2010年11月30日, NO.2经理部(甲方)与高东、林坚(乙方)签署《劳务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将资源至河口公路NO.2经理部K13+425隘门界隧道施工劳务分包给乙方,并对分包方式及价格、合同价格、工程施工时间、对价款结算、付款方式、质量标准、双方权利、义务、施工验收等进行了约定。因高东施工队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安全、管理等问题,2011年12月1日,NO.2经理部与高东、林坚签署《工程退场协议》。原被告双方因《工程退场协议》履行产生纠纷。

2、诉讼进展情况

2013年6月27日,原告高东、林坚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将被告交建有限、蔡新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原告高东、林坚请求判令交建有限、蔡新支付拖欠工程款285.36万元,支付违约金60.0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2013年7月25日,交建有限提起反诉,请求判令:(1)变更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2011年12月1日签订的《工程退场协议书》,将第二条第4项第(1)目中的工程款变更为616.00万元;第二条第4项第(2)目中的设备款变更为181.29万元;第二条第4项第(6)款中的场地现存材料款变更为52.7万元;将第二条第4项第(9)目删除,将“以上甲方应付乙方款项总计为人民币1,085.85万元,扣除甲方已支付乙方工程款及材料款500.49万元,甲方应支付乙方款项合计为585.36万元”变更为“以上甲方应付乙方款项总计为人民币897.996万元,扣除甲方已支付乙方工程款及材料款574.29万元,甲方应支付乙方款项总计为323.70万元”;将第三条第3、4款合并为一项,即第三项,内容变更为“甲方尚欠乙方23.70万元”。同时将反诉原告出具给反诉被告的两张金额共计285.36万元的欠条的欠款金额变更为23.70万元;(2)判决反诉被告赔偿因其未提供已收874.29万元工程款及材料款发票给反诉原告造成的税额损失41.97万元(874.29* 4.8%);(3)反诉被告支付漏交电费11.50万元给反诉原告。以上三项累计,反诉被告应支付给反诉原告29.76万元;(4)本诉及反诉诉讼费均由反诉被告承担。

2013年10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资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判令:(1)变更原告(反诉被告)高东、林坚与被告(反诉原告)交建有限、蔡新于2011年12月1日签订的《工程退场协议》,将第二条第一款第4项第(1)目变更为:已完成工程款,共计人民币616.00万元。将第二条第一款第(9)目删除;将第二条第二款变更为:以上甲方应付乙方款项总计为人民币919.85万元,扣除甲方已支付乙方工程款及材料款574.29万元,甲方应支付乙方款项合计345.56万元;将第三条第4项变更为:以现场材料及五金配件现场清点为准,经协商,最后余款45.56万元由人工手写;将蔡新出具给高东的两张金额共计285.36万元的欠条的欠款金额变更为45.56万元;(2)由原告(反诉被告)高东、林坚赔偿被告(反诉原告)交建有限、蔡新的税款损失41.97万元。(3)驳回原告高东、林坚的其他诉讼请求;(4)驳回反诉原告交建有限、蔡新的其他反诉请求;上述项款相抵,被告(反诉原告)交建有限、蔡新应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高东、林坚3.59万元。本案受理费2.96万元,原告高东、林坚承担2.89万元,被告交建有限、蔡新承担0.07万元,反诉费1.60万元,反诉原告交建有限、蔡新承担0.63万元,反诉被告高东、林坚承担0.98万元。

高东、林坚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2013)资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桂市民一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2013)资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2013)资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交建有限、蔡新支付高东、林坚工程款45.56万元;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2013)资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本案一审受理费2.96万元,反诉费1.60万元,二审受理费2.96万元,合计7.52万元,由高东、林坚承担6.60万元,交建有限、蔡新承担0.93万元。

高东、林坚不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桂市民一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2015)桂民申字第75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2016年11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16)桂民再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桂市民一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及资源县人民法院(2013)资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资源县人民法院重审。

2017年3月6日,资源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本案正在审理中。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之日,该案件尚未判决。

3、具体影响

本案中发行人对高东、林坚不存在应收款项,不涉及应收账款减值准备计提情况。

保荐机构认为,本宗未决诉讼的涉案标的额较小,与发行人的资产规模及年度净利润相比,影响较小,且根据之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及资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发行人承担的赔偿义务较小;判决结果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成果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二)与徐小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诉讼事由

2012年9月22日,原告徐小明与发行人下属川302线安阿公路工程C2标段项目部签署《沥青混凝土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约定发行人下属川302线安阿公路工程C2标段项目部将省道302线红原县安曲乡至阿坝县城段公路改造工程C2合同段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劳务交由原告承包,之后由于徐小明所承接工程出现部分质量问题,双方就工程施工款项发生纠纷。

2、诉讼进展情况

2017年5月,原告徐小明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将被告新疆交建、成都分公司诉至四川省阿坝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68.33万元及违约金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发行人提起反诉,请求判令被反诉人徐小明向二反诉人支付其垫付的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费232.58万元,以及以此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9月23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案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由被反诉人承担。

2017年10月11日,四川省阿坝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之日,该案件尚未判决。

3、具体影响

本案中发行人对徐小明不存在应收款项,不涉及应收账款减值准备计提情况。

保荐机构认为,本宗未决诉讼的涉案标的额较小,与发行人的资产规模及年度净利润相比,影响较小;上述未决诉讼不会对发行人的业务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与酒泉荣泰橡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专利权纠纷

1、诉讼事由

原告酒泉荣泰橡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认为新疆西域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其施工过程中使用交建路友提供的胶粉路面材料,而交建路友提供的该胶粉路面材料生产方法与原告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1511006495.X一种橡胶粉路面材料及施工方法)所记载的生产方法相同,原告要求新疆西域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交建路友承担侵权责任。交建路友认为酒泉荣泰所掌握的“一种橡胶粉路面材料及施工方法”专利是在2015年12月29日申请,2016年9月7日授权公告,而交建路友自2014年9月起就已开始制备并供应橡胶沥青材料,远早于其专利日期;且交建路友采用的橡胶沥青制备方法和工艺与其专利并不相同,双方就上述事项出现纠纷。

2、目前进展情况

2017年8月28日,原告酒泉荣泰橡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专利权权属纠纷将被告交建路友、新疆西域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请求判令两名被告停止实施侵害原告发明专利的行为,并请求判令交建路友赔偿原告损失100万元。

2017年11月23日,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

2018年3月9日,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新01民初6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酒泉荣泰橡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酒泉荣泰橡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原告酒泉荣泰橡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对上述案件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3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通知交建路友领取了对方的起诉状。

2018年8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该案件尚未判决。

3、具体影响

本案件一审已判决驳回对方诉讼请求,交建路友认为其二审胜诉的可能性仍然较大,且本案对方赔偿诉求仅为100万元,交建路友2017年净利润仅为81.21万元,本案对方赔偿诉求及交建路友经营业绩对发行人经营业绩影响均较小。

经核查,上述诉讼纠纷均不涉及工程质量纠纷。

(四)发行人收购前天山汽车已存在的已判决未执行诉讼

2017年10月,发行人受让天山汽车84.27%的股权,并于10月12日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天山汽车在被发行人收购前存在已决诉讼但尚未执行完毕的情形,天山汽车作为被执行人的标的额100万元以上的相关案件情况如下:

保荐机构认为,天山汽车所涉诉讼或执行案件,均发生在发行人收购天山汽车之前,该等案件与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无关,发行人收购天山汽车的净资产评估价值已扣除上述案件所涉及的相关负债,该等案件的执行不会对发行人造成额外的不利影响。

(五)与山东蓬翔汽车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

1、诉讼事由

原告诉称,为履行与天津尼洋河商贸有限公司签署的《工矿企业产品购销合同》,原告按天津尼洋河商贸有限公司的指示,将330套轮胎、钢圈发往天山汽车,由乌鲁木齐鑫浩恒和贸易公司接收。原告与天津尼洋河商贸有限公司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并产生诉讼。因乌鲁木齐鑫浩恒和贸易公司已经注销,原告起诉天山汽车以及乌鲁木齐鑫浩恒和贸易公司清算组成员岳军、刘端香、汪昌辉,要求返还原物。

2、诉讼进展情况

原告山东蓬翔汽车有限公司请求判令四被告返还轮胎及钢圈330套(原价值189.42万元),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2018年4月27日,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发出传票,定于2018年6月14日开庭审理。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该案件尚未判决。

3、具体影响

保荐机构认为,本案争议事实发生于发行人收购天山汽车之前,与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无关。本案的涉案标的额较小,与发行人的资产规模及年度净利润相比,影响较小,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六)与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

1、诉讼事由

被告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新疆交建路友道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9日签署《SBS改性沥青采购合同》(合同编号:AK-WZ-82)。合同签署后,原告于2013年10月27日至2014年7月4日期间向被告供货,经过对账后确认原告共计向被告供应改性沥青6,215.66吨,总金额为4,292.01万元的货物。原告已经将全部货物发票开具给被告。被告实际已经支付原告货款4,010.00万元,尚欠原告货款282.01万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余款,但被告以种种理由予以推诿拒付,双方就上述事项出现纠纷。

2、诉讼进展情况

原告新疆交建路友道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82.01万元及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80.06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18年8月10日,被告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已向原告交建路友支付了全部货款282.01万元。双方就逾期付款损失金额继续协商。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

3、具体影响

保荐机构认为该案发行人子公司为原告,并且已经收回全部货款;上述案件判决结果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成果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涉及刑事诉讼的情况。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一、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

(一)发行人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

(三)律师事务所

(四)会计师事务所

(五)资产评估机构

(六)股票登记机构

(七)收款银行

(八)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二、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重要日期

第七节 备查文件

投资者可以查阅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所有正式法律文件,该等文件也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具体如下:

一、备查文件

投资者可查阅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所有正式法律文件,具体如下:

(一)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二)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四)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五)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六)公司章程(草案);

(七)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八)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阅地点及时间

文件查阅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文件查阅地点:

1、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迎宾路街道乌昌辅道456号

电话:(0991)6272989

联系人:林强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28楼

电话:(021)61118978

联系人:黄力、伍俊杰

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