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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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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8-10-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723 证券简称:美锦能源 公告编号:2018-120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8年9月12日召开的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和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110)。

2、利润分配方案自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由4,105,932,102股增加至4,140,378,102股,原因为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计划授予登记完成,分配比例不做调整,具体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披露的《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11)。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分配方案实施时间距离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8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4,140,378,10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8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4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2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10月25日,除权除息日为2018年10月26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8年10月25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8年10月 26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份的股息由本公司自行派发:首发前限售股。

3、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劲松北路31号哈伯中心12层

咨询联系人:杜兆丽

咨询电话:0351-4236095

传真电话:0351-4236092

七、备查文件

1、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公司第八届二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3、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