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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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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2018-10-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240 股票简称:华业资本 编号:临2018-096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业资本”)于近日收到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2017)渝0107财保802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

一、民事裁定书内容: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在2018年10月8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西南分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华慈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重庆捷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重庆瀚新医院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1,884,166.6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等值的财产。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提供自有资产为其财产保全担保。

二、民事裁定书的裁定情况

法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华慈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重庆捷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重庆瀚新医院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1,884,166.67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的财产。

(二)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负担。

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日

债券代码:122424 债券简称:15华业债

股票代码:600240 股票简称:华业资本

关于召开“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特别提示:

1、根据《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面向合格投资者)》(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本期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中参与表决的债券持有人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额应当超过本期债券总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会议方可生效。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代表超过未偿还本期债券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和/或代理人同意方能形成有效决议。

2、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的决议,对所有本期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无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期债券的持有人)均有同等约束力。受托管理人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行事的结果由全体债券持有人承担。

3、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就未经公告的方式通知的事项进行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拟审议事项时,不得对拟审议事项进行变更。任何对拟审议事项的变更应被视为一个新的拟审议事项,不得在本次会议上进行表决。

4、于债权登记日当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名册上登记的本期未偿还债券的持有人,为有权出席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登记持有人。债券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5年8月6日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了“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5华业债”或“本期债券”)。截至本通知公告日,本期债券尚在存续期。

2018年10月15日,发行人发行的5亿元“2017年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到期未能偿付,构成实质性违约。根据《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和《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规定,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决定召开“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会议时间:2018年11月5日13:30-15:30。

(三)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9号A座16层

(四)债权登记日:2018年10月29日

(五)参会登记日:2018年11月5日13:30

(六)会议召开方式和投票方式:本次会议采取记名的现场表决及非现场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表决方式。

(七)表决截止日:2018年11月5日15:30。

二、会议审议事项

审议《议案一:关于要求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偿债保障措施的议案》(详见附件4)。

审议《议案二:关于授权受托管理人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采取法律措施的议案》(详见附件5)。

三、参加会议人员

(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截至债权登记日2018年10月29日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15华业债”的全体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式样见附件1)。债券持有人和/或代理人应自行承担出席、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而产生的差旅费等费用;

(二)债券发行人委派或邀请的人员;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委派或邀请的人员;

(四)见证律师;

(五)中国证券业协会等委派的人员(如有)。

(六)下述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可以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并且其代表的本期债券张数不计入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张数:

1、债券持有人为持有发行人10%以上股权的发行人股东;

2、上述发行人股东及发行人的关联方。

四、参加会议的登记办法

(一)登记办法

1、债券持有人为机构投资者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的,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由委托代理人出席的,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式样见附件1)。

2、债券持有人为自然人的,债券持有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本人签名的复印件;代理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本人签名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式样见附件1)、委托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

3、上述有关证件、证明材料中,法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复印件需加盖公章,自然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复印件需签名。

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将上述材料以及参会回执(详见附件2)在登记时间内(如下文所示)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送至受托管理人处。逾期送达或未送达相关证件、证明的债券持有人,视为不参加本次会议。

(二)登记时间:2018年10月30日至2018年11月5日13:30前,送达受托管理人的联系人。以收到传真、电子邮件或信函的时间为准。

(三)联系方式:

1、受托管理人/召集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建峰 陈诗哲

电话: 0592-5350605

传真号码:0592-5350511

电子邮箱:chenshizhe@gjzq.com.cn

邮寄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民族路50号世纪中心大厦2703层

邮编:361000

五、本次会议表决程序和效力

(一)本次会议采取记名现场投票方式及非现场传真通讯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投票表决(表决票样式,参见附件3)。

(二)非现场投票的债券持有人,应于会议表决期限截止日(即2018年11月5日)15:30之前,将会议表决票(表决票样式,参见附件3)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至受托管理人指定的联系人,并于会议表决日后5个工作日内(即2018年11月12日)16:00前将原件寄达受托管理人指定的联系人。投票原件到达之前,投票传真件或电子邮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两者不一致,以传真件或电子邮件为准。

(三)债券持有人进行表决时,每一张未偿还的债券享有一票表决权。

(四)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的决议,对于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持有无表决权的本期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期债券的债券持有人),在其债券持有期间均有同等效力和约束力。

(五)持有人会议中参与表决的债券持有人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额应当超过本期债券总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会议方可生效。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代表超过未偿还本期债券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和/或代理人同意方能形成有效决议。

六、本次会务常设联系人

(一)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建峰 陈诗哲

电话: 0592-5350605

传真号码:0592-5350511

电子邮箱:chenshizhe@gjzq.com.cn

联系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民族路50号世纪中心大厦2703层

(二)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天骄

电话:010-85710735

传真号码:010-85710505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9号华业国际中心A座16层

邮箱:hy@huayedc.com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委托书

附件2:“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参会回执

附件3:“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会议表决票

附件4:《议案一:关于要求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偿债保障措施的议案》

附件5:《议案二:关于授权受托管理人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采取法律措施的议案》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19日

附件1: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

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2018年11月5日召开的“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议案一:关于要求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偿债保障措施的议案》和《议案二:关于授权受托管理人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采取法律措施的议案》。

授权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于本次“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按照以下指示就会议议案投票,如未做出指示,代理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表决。委托有效期为自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起至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结束。

注:1、请在上述三项选项中打“√”,每项均为单选,多选无效;

2、如本授权委托书指示表决意见与代理人提交的表决票有冲突,以本授权委托书为准,本授权委托书效力视同表决票。

委托人(法人债权人须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签章并加盖法人公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债权人请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委托人证券账号: 委托人持有债券数额:

受托人(签名/签章):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此委托书格式复印有效)

附件2: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

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参会回执

注:参会形式为“现场”或“非现场”,参会回执传真件或电子邮件有效。

附件3: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

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会议表决票

本公司/本人已经按照《关于召开“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对会议有关议案进行了审议,本公司/本人对审议《议案一:关于要求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偿债保障措施的议案》和《议案二:关于授权受托管理人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采取法律措施的议案》表决如下:

债券持有人(或受托人)签名(盖章):

债券持有数量: 托管账号:

日期 : 年 月 日

说明:

1、请就表决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只能表示一项意见;

2、未选、多选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张数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3、表决票传真件/复印件/扫描件有效。

附件4:

议案一:关于要求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偿债保障措施的议案

各位“15华业债”的债券持有人: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面向合格投资者)》(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相关规定,受托管理人就要求发行人履行《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中约定的承诺的议案,提请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

《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之情形时,公司将至少采取如下措施: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受托管理协议》中约定:“预计不能偿还债务时,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追加担保,并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偿债保障措施。”

受托管理人在本议案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代表本期债券全体债券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向发行人提出履行上述偿债保障措施的要求。

附件5:

议案二:关于授权受托管理人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采取法律措施的议案

各位“15华业债”的债券持有人: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面向合格投资者)》(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相关规定,受托管理人就发行人未履行《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对发行人采取法律措施的议案,提请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

在本期债券发生实质性违约时,授权受托管理人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采取法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对发行人提起仲裁或诉讼,依法向相关仲裁机构及司法机关申请对发行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由债券持有人先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