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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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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8-10-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106 证券简称:恒银金融 公告编号:2018-052

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563号)核准,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银金融”或“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0,000,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75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752,500,000.0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及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701,138,668.50元。上述资金于2017年9月14日全部到位,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天健验字第〔2017〕7-78号《验资报告》。

2017年度公司实际使用募集资金177,355,940.00元,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782,273.68元, 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余额为 310,000,000.00元。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214,565,002.18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

截至2018年9月30日,本年度公司已使用募集资金139,290,012.55元,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未到期本金金额为228,000,000.00元,募集资金银行定期存款账户未到期本金金额为167,000,000.00元。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为6,350,707.56元(包含累计收到的理财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公司未来战略发展与业务布局的需要,为保证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营销与服务网络及智能支撑平台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召开总裁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一一恒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相关事宜。同意公司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恒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银信息”),注册资本5,000.00万元。公司拟使用该募投项目中4,000.00万元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1,000.00万元分批次对恒银信息进行注资。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内部制度规定,本次对外投资的批准权限在公司董事会授权总裁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恒银信息已办理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于2018年9月25日取得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进“营销与服务网络及智能支撑平台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度,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决定为恒银信息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恒银信息、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 于2018年10月23日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统称“《协议》”)签订完毕,《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次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称“专户”)情况具体如下:

截至2018年10月23日,恒银信息专户余额为0,公司将根据“营销与服务网络及智能支撑平台建设项目”的实施需要,将部分该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划入该账户。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恒银信息、中信证券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签订的《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上述账户仅用于公司“营销与服务网络及智能支撑平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恒银信息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

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三)公司、恒银信息及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恒银信息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恒银信息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恒银信息、开户银行三方应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恒银信息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五)恒银信息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战宏亮、杨捷或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恒银信息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恒银信息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恒银信息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恒银信息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信证券。

(七)恒银信息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人民币壹亿柒仟零柒拾捌万元,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恒银信息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以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及身份信息。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九)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恒银信息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恒银信息可以主动或在中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中信证券发现公司、恒银信息、开户银行三方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协议》自公司、恒银信息、开户银行、中信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公司、恒银信息、开户银行与中信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