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新日恒力 编号:临2018-077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受让人增持,均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8年10月23 日接到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北京正能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能伟业)的通知:2018年10月22日,正能伟业与陈豪进、杨保印分别签署《股份转让协议》,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5,092.40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转让给陈豪进,占公司总股本的7.44%,转让价格为2.88元/股;将其持有的公司5,000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转让给杨保印,占公司总股本的7.30%,转让价格为2.88元/股,现将本次股份转让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交易双方基本情况
1、转让方(甲方):北京正能伟业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 : 北京市丰台区外环西路26号院25号楼-1至5层2501内1层106室
法定代表人:郭存民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306319903J
经营期限: 2014年05月08日 至 2034年05月07日
主要经营范围: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等。
2、受让方(乙方 陈豪进)
身份证号码: 330382********3113
3、受让方(乙方 杨保印)
身份证号码: 412728********1518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18年10月22 日,正能伟业与陈豪进、杨保印分别签署《股份转让协议》,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5,092.40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转让给陈豪进,占公司总股本的7.44%,转让价格为2.88元/股;将其持有的公司5,000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转让给杨保印,占公司总股本的7.30%,转让价格为2.88元/股。
本次协议转让前,正能伟业持有公司股份12,5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8.25%;本次协议转让后,正能伟业持有公司股份2,407.6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51%。
(三)与受让方陈豪进的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1、标的股份情况
1.1甲方现持有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新日恒力”)上市非限售流通股共计12,500万股股份(占新日恒力股份总数的18.25%)。
1.2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新日恒力5,092.40万股(占新日恒力股份总数的7.44%,以下简称:标的股份)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乙方。
2、股份转让价款
甲、乙双方同意以本《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签订日的前一交易日(2018 年10月19日)新日恒力股票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基准,将每股转让价格确定为2.88元/股,将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总额确定为人民币壹亿肆仟陆佰陆拾陆万壹仟壹佰贰拾元(¥14,666.112万元)。
3、股份过户登记及转让价款的支付
3.1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2日内,双方共同向有关部门递交申请办理股份过户的登记手续,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
3.2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0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本次转让价款的50%,即人民币柒仟叁佰叁拾叁万零伍佰六十元(¥7,333.056万元)。
3.3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90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转让价款,即人民币柒仟叁佰叁拾叁万零伍佰六十元(¥7,333.056万元)。
3.4标的股份交易所涉及的税费、过户登记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4、过渡期安排
4.1本协议生效之后,在标的股份变更登记完成之前的过渡期内,以下权益由乙方享有,如需甲方配合乙方行使权益的,甲方应予以配合。
4.1.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股份变更登记完成之日期间新日恒力进行了现金分红,若乙方未完成股份转让价款的全额支付,则分红款相应从股份转让价款中扣除,若乙方已完成股份转让价款的全额支付,则标的股份对应的该部分现金分红由甲方等额补偿给乙方。
4.1.2自本协议生效且乙方已全额支付完毕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之日起,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5、甲方陈述、保证与承诺
5.1甲方保证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有权签署本协议,至协议书约定事宜完成之日仍将持续具有充分履行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的必要权利与授权。
5.2甲方保证已就本协议涉及的有关情况向乙方作了披露,不存在对本协议的履行存在重大影响而未披露的任何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已有的或潜在的行政调查、诉讼、仲裁等)。向乙方提供的一切资料,文件都是完全真实、准确、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错误或遗漏不真实且该等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给乙方造成重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等额赔偿责任。
5.3甲方保证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自身的公司章程,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公告等程序。
5.4甲方保证不存在任何针对标的股份的悬而未决的争议、诉讼、仲裁、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也不存在将要对其提起诉讼、仲裁、司法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并可能导致的股份被冻结、查封的任何情形或者风险。
5.5甲方保证对标的股份中各自转让的股份数量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在标的股份上并未设置未披露的任何抵押、质押、留置、担保、优先权、第三人权益,其他任何形式的限制或担保权益及其他任何形式的优先安排。标的股份过户后,乙方将依法对标的股份拥有全部的、完整的所有权。
5.6甲方有义务协助新日恒力、乙方向监管机构办理审批、信息披露等各项事项,并依法履行自身的信息披露义务。
6、乙方陈述、保证、承诺
6.1乙方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签署本协议,至本协议约定事宜完成之日仍将持续具有充分履行本协议各项义务的必要权利与授权。
6.2乙方保证其在本协议审核或批准机关批准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关于受让主体的各项资格要求。
6.3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规定,向甲方支付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并保证其用于支付标的股份转让的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
6.4乙方保证签署、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
6.5乙方保证将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就本协议约定事宜积极办理及配合其他相关各方办理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批准等相关手续(如有),并及时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协助新日恒力、甲方向监管机构办理审批、信息披露等各种事项。
6.6及时履行法律法规、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的各项义务。
7、 生效及终止
7.1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全部成就时生效:
7.1.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
7.1.2本次交易和协议的履行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有权机构审核通过。
7.2本协议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终止:
7.2.1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终止;
7.2.2抗力或者协议双方以外的其他客观原因而不能实施。
8、 违约责任
如任一方(“违约方”)实质性地违反本协议项下所作的任何一项约定,或实质性地未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义务,即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违约方应就因本协议的执行而产生或引起的、针对守约方的任何损失、损害、义务和费用,全额赔偿守约方。
(四)与受让方杨保印的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1、标的股份情况
1.1甲方现持有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新日恒力”)上市非限售流通股共计12,500万股股份(占新日恒力股份总数的18.25%)。
1.2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新日恒力5,000万股(占新日恒力股份总数的7.30%,以下简称:标的股份)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乙方。
2、股份转让价款
甲、乙双方同意以本《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签订日的前一交易日(2018 年10月19日)新日恒力股票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基准,将每股转让价格确定为2.88元/股,将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总额确定为人民币壹亿肆仟肆佰万元整(¥14,400万元)。
3、股份过户登记及转让价款的支付
3.1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2日内,双方共同向有关部门递交申请办理股份过户的登记手续,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
3.2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0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本次转让价款的50%,即人民币柒仟贰佰万元整(¥7,200万元)。
3.3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90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转让价款,即人民币柒仟贰佰万元整(¥7,200万元)。
3.4标的股份交易所涉及的税费、过户登记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4、过渡期安排
4.1本协议生效之后,在标的股份变更登记完成之前的过渡期内,以下权益由乙方享有,如需甲方配合乙方行使权益的,甲方应予以配合:
4.1.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股份变更登记完成之日期间新日恒力进行了现金分红,若乙方未完成股份转让价款的全额支付,则分红款相应从股份转让价款中扣除,若乙方已完成股份转让价款的全额支付,则标的股份对应的该部分现金分红由甲方等额补偿给乙方。
4.1.2自本协议生效且乙方已全额支付完毕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之日起,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5、甲方陈述、保证与承诺
5.1甲方保证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有权签署本协议,至协议书约定事宜完成之日仍将持续具有充分履行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的必要权利与授权。
5.2甲方保证已就本协议涉及的有关情况向乙方作了披露,不存在对本协议的履行存在重大影响而未披露的任何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已有的或潜在的行政调查、诉讼、仲裁等)。向乙方提供的一切资料,文件都是完全真实、准确、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错误或遗漏不真实且该等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给乙方造成重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等额赔偿责任。
5.3甲方保证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自身的公司章程,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公告等程序。
5.4甲方保证不存在任何针对标的股份的悬而未决的争议、诉讼、仲裁、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也不存在将要对其提起诉讼、仲裁、司法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并可能导致的股份被冻结、查封的任何情形或者风险。
5.5甲方保证对标的股份中各自转让的股份数量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在标的股份上并未设置未披露的任何抵押、质押、留置、担保、优先权、第三人权益,其他任何形式的限制或担保权益及其他任何形式的优先安排。标的股份过户后,乙方将依法对标的股份拥有全部的、完整的所有权。
5.6甲方有义务协助新日恒力、乙方向监管机构办理审批、信息披露等各项事项,并依法履行自身的信息披露义务。
6、乙方陈述、保证、承诺
6.1乙方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签署本协议,至本协议约定事宜完成之日仍将持续具有充分履行本协议各项义务的必要权利与授权。
6.2乙方保证其在本协议审核或批准机关批准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关于受让主体的各项资格要求。
6.3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规定,向甲方支付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并保证其用于支付标的股份转让的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
6.4乙方保证签署、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
6.5乙方保证将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就本协议约定事宜积极办理及配合其他相关各方办理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批准等相关手续(如有),并及时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协助新日恒力、甲方向监管机构办理审批、信息披露等各种事项。
6.6及时履行法律法规、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的各项义务。
7、 生效及终止
7.1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全部成就时生效:
7.1.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
7.1.2本次交易和协议的履行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有权机构审核通过。
7.2本协议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终止:
7.2.1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终止;
7.2.2抗力或者协议双方以外的其他客观原因而不能实施。
8、违约责任
如任一方(“违约方”)实质性地违反本协议项下所作的任何一项约定,或实质性地未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义务,即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违约方应就因本协议的执行而产生或引起的、针对守约方的任何损失、损害、义务和费用,全额赔偿守约方。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上述权益变动情况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
本次股份转让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拟于本公告披露两日内公告。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