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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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诉案件原告撤诉的公告

2018-10-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18-156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诉案件原告撤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虹口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8)沪0109民初6630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8)粤03民初396号之二】,分别裁定准许原告孟某凯、林某撤诉,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裁定情况

(一)孟某凯诉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借款合同纠纷案

1、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孟某凯就与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事项向上海虹口法院提起诉讼,涉诉金额人民币2387.7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2)。

2、裁定情况

原告于2018年9月30日向上海虹口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上海虹口法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1)准许原告孟某凯撤回起诉;

(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均由原告负担。

(二)林某诉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案

1、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林某就与公司、颜静刚、梁秀红、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苏州正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哲町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捷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事项,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涉诉金额人民币5285.74万元。

2、裁定情况

原告于2018年10月8日向深圳中院提出撤诉申请,深圳中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1)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

(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二、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公告的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海虹口法院以上裁定解除了原告对公司的财产保全,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不构成重大影响。

四、其他说明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案件共36起,涉及金额合计247,985.28万元。其中4起原告已撤诉,涉及金额12,673.44万元;3起已调解,涉及金额17,086.84万元。

五、备查文件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0109民初6630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粤03民初396号之二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