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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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康文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10-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92 证券简称:睿康股份 公告编号:2018-121

睿康文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必须经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睿康文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18年10月9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10月24日(星期三)下午14:30时。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0月24日上午9:30到11:30,下午13:00到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0月23日15:00至2018年10月24日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远程路8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5、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34,428,0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60.493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34,379,8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60.4863%。

(3)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数48,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0067%。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明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参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本次股东大会由独立董事苗棣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陈三营律师、高盛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 关于变更公司全称及证券简称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34,392,063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7%;

反对36,000股, 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

弃权0股。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2,2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112%;

反对36,000股, 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6888%;

弃权0股。

(二)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34,392,063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7%;

反对36,000股, 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

弃权0股。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2,2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112%;

反对36,000股, 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6888%;

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睿康文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睿康文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睿康文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