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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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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到《民事判决书》
([2018]闽01民初1234号)的公告

2018-10-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8-159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到《民事判决书》

([2018]闽01民初1234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2018年10月24日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州中院”)签发的(2018)闽01民初1234号《民事判决书》。福州中院就原告福建华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银行”)诉冠福股份、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林文昌、宋秀榕、林文智、陈忠娇、林文洪、林培英八名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7年12月2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福建华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向华通银行申请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用于公司办理流动资金贷款,授信期限为不超过一年(授信额度及业务品种、授信期限等最终以授信银行批准的为准)。上述授信额度全部由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文昌先生、林文洪先生、林文智先生及其配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8年1月19日,公司与华通银行签订《基本额度授信合同》【编号:2017HT01(授信)0006号】,约定华通银行同意向冠福股份提供人民币50,000,000元的授信额度用于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的有效期限自2018年1月19日起至2018年12月18日。同日,上海五天与华通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17HT01(最高额保证)0008号】,林文昌、宋秀榕、林文智、陈忠娇、林文洪、林培英分别与华通银行签订《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17HT01(最高额保证)0009号、0010号、0011号】。在签订上述协议后,华通银行与冠福股份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2017HT01(流贷)0007号】,约定冠福股份向华通银行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1月24日至2018年7月24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8%,每季结息一次,结息日为每季末的20日,如冠福股份未按期偿还贷款且未就展期事宜与华通银行达成协议,华通银行有权对逾期借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100%,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华通银行有权按合同的借款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2018年1月24日,华通银行依约向冠福股份发放贷款5000万。因冠福股份逾期未偿付贷款本息,各担保人亦未依约履行保证责任,华通银行向福州中院提起诉讼,2018年8月2日福州中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由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未收到法院的相关正式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信息,未能积极应诉并提出有效抗辩。2018年10月18日,福州中院以缺席判决形式作出(2018)闽01民初1234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冠福股份向原告华通银行偿还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暂计至2018年8月1日为568133.34元,之后利息、罚息、复利依据合同约定计至实际还款日);

2、判令被告冠福股份向原告华通银行支付为实现本案债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5万元;

3、判令被告上海五天、林文昌、宋秀榕、林文智、陈忠娇、林文洪、林培英对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4、判令上述各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三、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1、被告冠福股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通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元并支付利息(含借款期间未付利息、逾期罚息及复利,至2018年10月8日为1715336.23元;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2、被告冠福股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通银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万元;

3、被告上海五天应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17HT01(最高额保证)0008号】约定的最高债权额内,对本判决第1、2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冠福股份追偿;

4、被告林文昌、宋秀榕应在《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17HT01(最高额保证)0009号】约定的最高债权额内,对本判决第1、2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冠福股份追偿;

5、被告林文智、陈忠娇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17HT01(最高额保证)0010约定的最高债权额内,对本判决第1、2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冠福股份追偿;

6、被告林文洪、林培英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17HT01(最高额保证)0011定的最高债权额内,对本判决第1、2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冠福股份追偿;

7、驳回原告华通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539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诸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近期公司核查到控股股东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违规以公司名义借款等事项,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为一审判决结果,尚未依法生效,暂时无法预计该等判决终审后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对于本次法院的判决,公司已决定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1民初1234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编号:2018-161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股东余江县金创盈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

部分股份补充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接到公司大股东余江县金创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创盈”)函告,获悉其将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办理了补充质押,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股份补充质押情况

公司大股东金创盈原于2017年11月7日质押给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证券”)的公司股份76,1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2.89%),因公司近期股价下跌,对华创证券进行补充质押。

上述原有质押及补充质押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17年11月9日、2018年9月15日、2018年10月1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大股东余江县金创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68)、《关于大股东余江县金创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10)、《关于大股东余江县金创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部分股份补充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18、2018-144、2018-159)。本次补充质押情况如下:

鉴于金创盈在公司收购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塑米信息”)时向公司作了相关的业绩承诺,本次补充质押的3,000,000股股份涉及公司此前进行的重大资产重组中金创盈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有可能出现因该等股份质押而影响业绩补偿承诺的正常履行,据此,公司与金创盈进行了密切沟通,提醒上述股份质押行为可能对其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的正常履行带来的影响。金创盈确信,公司收购塑米信息后,塑米信息运营状况良好且持续发展,其触发业绩补偿义务的可能性低,如未来发生塑米信息盈利能力下降情形,其将在预期触发股份补偿义务时,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或提前清偿债务并解除股票质押等有效方式,以确保可按时依约履行股份补偿义务,保证本次质押的股份不会影响对公司业绩承诺的正常履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累计质押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金创盈共持有公司股份231,478,25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79%,其中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累计数为230,890,0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99.75%,占公司总股本的8.77%。

三、备查文件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补充质押)。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8-162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2018年10月22日、2018年10月23日、2018年10月24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关注、核实的相关情况说明

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违规事项及由其引发的相关纠纷诉讼、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控股股东因其控制的公司或关联企业自身资金紧张,为了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其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截至2018年10月14日,公司控股股东未能筹措到能有效解决债务的资金,前述公司控股股东违规事项尚未能解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3.3.1条、第13.3.2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18年10月16日开市起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由“冠福股份”变更为“ST冠福”,公司证券代码仍为“002102”,公司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为5%。近期,因控股股东的违规行为已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前述公司控股股东违规事项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尚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目前,为了维护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及控股股东将继续通过多渠道努力筹措资金,积极与债权人保持密切沟通,通过正常法律途径,力争妥善处理并尽快解除上述违规事项。公司将根据事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9月26日、10月8日、10月12日、10月15日、10月19日、10月2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等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116)、《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2018]浙0102民初3965号)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6)、《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件【2018】第 330号)之专项核查意见》、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30号)的专项说明》、《关于收到(2018)苏0102民初字第8022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暨公司及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和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31)、《关于收到(2018)浙0103民初4478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暨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32)、《关于收到(2018)皖0422民初2856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33)、《关于收到(2018)湘民初字第66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34)、《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收到(2018)沪0118民初15449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35)、《关于收到(2018)闽05民初1054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36)、《关于收到(2018)闽05民初1055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37)、《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142)、《关于收到(2018)沪0115民初75825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8)、《关于收到(2018)粤0305民初15482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58)。

2、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或轮候司法冻结。

因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公司控股股东林福椿先生、林文昌先生、林文洪先生、林文智先生、闻舟(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均已被司法冻结或轮候司法冻结。公司将根据事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9月7日、9月12日、9月14日、9月20日、9月29日、10月1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92)、《关于控股股东新增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5)、《关于控股股东新增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11、2018-114、2018-128、2018-146)、《关于控股股东新增司法冻结的公告》(2018-121)。

3、深圳诺鱼科技有限公司拟受让公司控股股东、大股东股份和公司拟并购上海优帕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

2018年8月29日,公司控股股东与深圳诺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鱼科技”)签署《股份转让合作框架协议》,拟将其所持有的部份公司股份合计383,716,723股股份转让给诺鱼科技,转让价格拟定为不低于每股4.50元(含)人民币;公司大股东陈烈权先生与诺鱼科技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将其直接持有的公司80,000,000股股份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诺鱼科技,转让的价格为每股人民币4.30元。若上述股份转让最终实施完成,诺鱼科技成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在符合资本市场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将推动公司实施重组即并购上海优帕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帕克”),公司已于2018年8月29日与优帕克全体股东签署《收购上海优帕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意向协议》,该意向协议仅为合作各方的初步意向性安排,所涉及的具体合作事项尚需相关各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相关正式协议。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尚未与诺鱼科技签署正式股份转让协议;同时,控股股东或其关联企业存在违规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事项;控股股东股份存在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的情形;且目前公司股价与约定的不低于每股4.50元(含)转让价格出现较大幅度倒挂的情形。上述的诸多不利因素可能对双方交易造成实质性障碍,继续推进控股股东的股份协议转让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公司与优帕克仅签署意向协议,若控股股东向诺鱼科技转让股份无法实施,则并购优帕克将无法启动。另,公司大股东陈烈权也尚未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股份的相关过户登记等手续。公司将根据事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上述事项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合作框架协议〉暨控制权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096)、《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097)、《关于签署收购上海优帕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意向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98)。

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银行账户被冻结和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被冻结

公司控股股东因其控制的公司或关联企业自身资金紧张,为了经营资金周转需要,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未能及时解决前述违规事项导致债权人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部分银行账户、冻结了公司持有的子公司股权。前述控股股东违规事项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尚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公司将积极协调,妥善处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和持有子公司股权被冻结事宜,依法采取措施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将根据事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上述事项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8月28日、9月4日、9月13日、9月14日、9月21日、9月22日、10月8日、10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银行基本存款账户资金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93)、《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0)、《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新增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13)、《关于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等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116)、《关于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17)、《关于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新增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3)、《关于公司被冻结银行账户新增冻结金额的公告》(2018-125)、《关于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新增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30)、?《关于收到(2018)苏0102民初字第8022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暨公司及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和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31)、《关于收到(2018)浙0103民初4478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暨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32)、《关于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新增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57)。

5、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

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私募债提供担保,近期因同孚实业自身资金紧张,其所发行的私募债已出现逾期且未兑付的情形。经核查,截止2018年10月15日,同孚实业所发行的私募债余额暨公司为其担保的实际余额(本金)为418,151,471.92元,其中,未到期的私募债本金金额合计为283,139,471.92元;已到期未兑付的私募债本金金额累计为135,012,000元。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且被担保方同孚实业发行的私募债已出现逾期未偿还情形,公司存在因为其提供担保而需代偿债务的风险。若公司因为其提供担保而履行担保代偿责任,本公司董事会将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尽快启动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担保事项的进展,并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有上述事项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16年4月19日、8月1日、2018年9月29日、10月13日、10月16日、10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公司为关联企业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34)、《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及关联企业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88)、《关于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7)、《关于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43、2018-145)、《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3826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55)。

6、其他说明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目前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近期,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除公司控股股东林福椿先生、林文昌先生、林文洪先生、林文智先生、闻舟实业正筹划将其所持有的部份公司股份合计383,716,723股通过协议转让给诺鱼科及上述违规事项外,公司股票异常波动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买卖公司股票。

三、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前述事项外,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相关事项的风险提示

(1)鉴于林福椿先生、林文昌先生、林文洪先生、林文智先生、闻舟(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均已被冻结,可能存在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变更风险。

(2)本次公司控股股东与诺鱼科技签署的《股份转让合作框架协议》仅为意向性文件,框架协议中约定的交易方案仅为交易各方达成的初步意向,同时,控股股东的股份减持需遵守减持的相关规定,最终交易方案以正式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等文件为准。因控股股东或其关联企业存在违规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事项;控股股东股份存在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的情形;且目前公司股价与约定的不低于每股4.50元(含)转让价格出现较大幅度倒挂的情形。上述的诸多不利因素可能对双方交易造成实质性障碍,继续推进控股股东的股份协议转让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亦不排除因不能达成一致而终止上述交易的风险。

(3)公司签署的《收购上海优帕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意向协议》,仅为协议双方根据合作意向,经友好协商达成的意向性约定,具体合作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且本次交易的前提条件是诺鱼科技受让公司控股股东股份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4)公司控股股东因其控制的公司或关联企业自身资金紧张,为了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其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共计236,565.62万元。且截至2018年10月14日,公司控股股东未能筹措到能有效解决债务的资金,前述公司控股股东违规事项尚未能解决,公司股票已于2018年10月16日开市起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公司及上海五天是否应承担责任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若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公司及上海五天应承担相关责任,则会对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正常运行、经营管理等造成实质性影响,而且将对公司的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则需对财务报表进行调整,但目前最终结果未定,无法决定是否对前期披露的定期报告进行补充披露或更正,也无法对下一期的定期报告业绩进行修正和调整,存在业绩变化的风险。

2、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3、公司已于2018年10月22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预计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区间为40,000万元至50,000万元,公司目前实际经营情况与预计情况不存在较大差异。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