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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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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10-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王东辉、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鞠海涛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曾媛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资产负债表项目 单位:元

利润表项目 单位:元

现金流量表项目 单位:元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1、公司因正在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于2017年4月10日披露了《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停牌公告》,公司股票自2017年4月10日开市起停牌。

2、2017年6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相关议案,并于6月23日披露了《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及《关于公司股票暂不复牌暨一般风险提示的公告》等相关公告。

3、2017年7月10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4、2017年7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71429号),证监会认为公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对该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

5、2017年7月2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71429号),公司将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3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6、2017年8月16日,公司披露了《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一次反馈意见答复》并于同日将相关反馈意见报送给了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

7、2017年8月2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停牌公告》,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通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委员会将于近期召开工作会议,审核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事项,公司股票也于2017年8月24日开市起停牌。

8、2017年8月2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调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公告》,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对募集配套资金进行调减。

9、2017年9月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获得商务部反垄断局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反垄断局下发的《不实施进一步审查通知》(商反垄初审函[2017]第226号),通知内容摘录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五条,经初步审查,现决定,对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深圳市赞融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股权案不实施进一步审查,从即日起可以实施集中。该案涉及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之外的其他事项,依据相关法律办理。”

10、2017年9月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通过暨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有条件通过,公司股票自2017年9月1日开市起复牌。

11、2017年10月30日,公司收到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孙志民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同意公司向孙志民、侯卫民2位自然人发行26,237,385股,并同时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43,080万元。

12、2017年11月7日,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的标的资产深圳市赞融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股权过户手续及相关工商登记已全部办理完成,其股权已变更登记至公司名下。

13、2017年12月25日,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的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26,237,385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另外,公司拟以询价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不超过43,080万元配套资金。目前,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尚未启动。

14、2018年9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为确保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工作持续、有效、顺利进行,公司拟延长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决议有效期,直至本事项实施完毕,本事项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15、2018年10月12日,公司召开了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延长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决议有效期,直至本事项实施完毕,本事项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四、对2018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8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与上年同期相比扭亏为盈

与上年同期相比扭亏为盈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六、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八、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单项金额重大或安全性较低、流动性较差、不保本的高风险委托理财具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委托理财出现预期无法收回本金或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减值的情形

□ 适用 √ 不适用

九、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证券代码:002642 证券简称:荣之联 公告编号:2018-074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情况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之联”或“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10月19日以书面及邮件通知的方式发出,并于2018年10月24日在公司八层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表决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出席会议的董事认真审阅了《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与《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等资料,认为编制和审议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与《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详见本决议公告同日刊登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2、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发表了独立意见。

详见本决议公告同日刊登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642 证券简称:荣之联 公告编号:2018-075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情况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之联”或“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10月19日以书面及邮件通知的方式发出,并于2018年10月24日在公司八层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表决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出席会议的监事认真审阅了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与《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等资料,监事会认为:编制和审议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与《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财务制度健全,内控制度完善,财务运作规范,不存在公司资产被非法侵占和资金流失的情况。

2、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当期及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642 证券简称:荣之联 公告编号:2018-076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之联”或“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进行调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为解决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财务报告编制中的实际问题,规范企业财务报表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公司根据上述财会〔2018〕15号文件的要求,对财务报表格式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相应的变更。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按照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日期

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监事会 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之日起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相关规定,公司调整以下财务报表的列报,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1、原“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

2、原“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和“其他应收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应收款”项目;

3、原“固定资产清理”和“固定资产”项目合并计入“固定资产”项目;

4、原“工程物资”和“在建工程”项目合并计入“在建工程”项目;

5、原“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

6、原“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应付款”项目;

7、原“专项应付款”和“长期应付款”项目合并计入“长期应付款”项目;

8、新增“研发费用”项目,原计入“管理费用”项目的研发费用单独列示为“研发费用”项目;

9、在“财务费用”项目下列示“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

除上述项目变动影响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当期及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以及净利润产生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要求,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不会对当期及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影响。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当期及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642 证券简称:荣之联 公告编号:2018-077

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