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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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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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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议通过《中信银行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中信银行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见与本公告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的相关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中信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管理政策〉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聘任李刚先生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经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向交易所申请我行与股东关联方2018-2020年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

鉴于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集团”)今年成为本行关联方,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中宝”)、中国烟草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烟草”)等主要股东的综合化业务需求日益显著,为在合规前提下满足业务合作需要,本行拟向交易所申请与上述股东关联方2018—2020年关联交易上限。

(一)与保利集团及其相关方之间2018—2020年关联交易上限

1.1 与保利集团及其相关方之间2018—2020年授信业务上限

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2 与保利集团及其相关方之间2018—2020年第三方存管服务上限

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3 与保利集团及其相关方之间2018—2020年资产托管服务上限

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4 与保利集团及其相关方之间2018—2020年财务咨询顾问服务及资产管理服务上限

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5 与保利集团及其相关方之间2018—2020年资金交易上限

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6 与保利集团及其相关方之间2018—2020年综合服务上限

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7 与保利集团及其相关方之间2018—2020年资产转让上限

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8 与保利集团及其相关方之间2018—2020年理财与投资服务上限

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与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之间2018—2020年关联交易上限

黄芳董事因与本议案表决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回避表决本议案中的下列事项,下列事项有效表决票数为9票。

2.1 与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之间2018—2020年第三方存管服务上限

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2 与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之间2018—2020年资产托管服务上限

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3 与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之间2018—2020年财务咨询顾问服务及资产管理服务上限

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4 与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之间2018—2020年资金交易上限

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5 与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之间2018—2020年综合服务上限

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6 与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之间2018—2020年资产转让上限

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7 与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之间2018—2020年理财与投资服务上限

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与中国烟草及其相关方之间2018—2020年关联交易上限

万里明董事因与本议案表决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回避表决本议案中的下列事项,下列事项有效表决票数为9票。

3.1 与中国烟草及其相关方之间2018—2020年第三方存管服务上限

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2 与中国烟草及其相关方之间2018—2020年资产托管服务上限

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3 与中国烟草及其相关方之间2018—2020年财务咨询顾问服务及资产管理服务上限

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4 与中国烟草及其相关方之间2018—2020年资金交易上限

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5 与中国烟草及其相关方之间2018—2020年综合服务上限

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6 与中国烟草及其相关方之间2018—2020年资产转让上限

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7 与中国烟草及其相关方之间2018—2020年理财与投资服务上限

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见与本公告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的《持续关联交易公告》。

本行独立董事何操、陈丽华、钱军、殷立基关于本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函见附件1。

五、审议通过《关于给予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的议案》

1.给予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

李庆萍、曹国强董事因与本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需回避表决,本表决事项的有效表决票数为8票。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给予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

黄芳董事因与本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需回避表决,本表决事项的有效表决票数为9票。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给予保利集团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

表决结果: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给予银保监会监管口径下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新增关联授信额度58.5亿元人民币,纳入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关联授信限额管理;同意给予银保监会监管口径下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到期续作集团授信350亿元人民币且新增关联授信额度10亿元人民币,除集团授信外,新增授信纳入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关联授信限额管理;同意给予银保监会监管口径下保利集团关联方企业新增关联授信额度44.3亿元人民币,纳入保利集团关联方企业关联授信限额管理。

本次关联授信所涉及的中信集团、新湖中宝及保利集团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见附件2。

本行独立董事何操、陈丽华、钱军、殷立基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函见附件3。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26日

附件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上限申请的独立意见函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向交易所申请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相关方、中国烟草总公司及其相关方、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方2018—2020年关联交易上限。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要求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的独立董事,事前认真审阅并认可了相关议案及文件,现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中信银行向交易所申请与股东关联方2018—2020年关联交易上限的相关议案已经中信银行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董事会会议在审议与本次关联交易有关的议案时,有利益冲突的关联董事依法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及决议合法、有效。

二、中信银行向交易所申请与股东关联方2018—2020年关联交易上限的相关议案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

三、中信银行上述关联交易系依据市场定价原则和一般商业条款于中信银行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公平合理且符合中信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信银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中信银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何操、陈丽华、钱军、殷立基

2018年10月25日

附件2:

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

《关于给予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的议案》项下授信交易所涉及的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1.SIF Telecom Cambodia Limited

SIF Telecom Cambodia Limited由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持股40%,其第一大股东SIF Telecom Cambodia(Cayman)Limited持股60%。公司注册资本为5美元,公司注册地址为Maples Corporate Services (BVI) Limited, Kingston Chambers, PO Box 173,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无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控股。

截至2018年6月末,公司总资产24,161万美元,2018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11美元,由于该公司为投资类企业,无生产经营,自身融资财务费用高,且暂无投资收益,净亏损428万美元。

2.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由中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2.81%,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持股32.27%。公司注册资本为69.73亿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友好路96号,法定代表人为张锦林。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有色金属、贵金属采矿、选矿、冶炼及压延加工;矿产品及延伸产品研发、生产及销售;冶金、工程技术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研发及咨询;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境内外自营期货业务;国内外贸易;进出口业务;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产品开发、生产和销售;物流及铁路运输、道路运输;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承包境内外招标工程;地质勘查;爆破作业(设计施工);租赁(不含金融租赁服务);水的生产及供应;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仓储(不包括危险化学品,硫酸、氧气、氮气、氩气除外);设备制造;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以上项目不含国家限制经营和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办理前置许可或审批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18年6月末,公司总资产459.64亿元人民币,2018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223.68亿元人民币,净利润-0.09亿元人民币。

3.山东能源内蒙古盛鲁电力有限公司

山东能源内蒙古盛鲁电力有限公司由山东能源集团内蒙古盛鲁能化有限公司持股70%,中信集团下属企业北京新力时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持股30%,实际控制人为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4亿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内蒙古鄂托克前旗上海庙镇鄂托克街沂蒙佳苑商业服务楼,法定代表人为邸建友。公司经营范围为电力的生产、销售。

截至2018年9月末,公司总资产24.42亿元人民币。由于公司负责的内蒙古上海庙至山东的±800千伏特高压配套电源项目于2017年5月开工,目前处于建设期,无营业收入,净利润为0。

4.银和金融押运有限公司

银和金融押运有限公司为青岛金融押运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兴海路15号,法定代表人为于波。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门卫、押运、巡逻、守护、随身护卫、安全检查、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区域秩序维护(保安服务许可证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受托对银行自动柜员机进行管理、对现金及有价证券进行清点服务(在银行委托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项目);批发零售:金融机具;售电;房屋租赁;保管箱(库)业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金融业务流程外包、金融知识流程外包(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档案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文档系统的开发与管理;档案整理、寄存、托管;数据处理(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18年6月末,公司总资产34,609万元人民币,2018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11,919万元人民币,净利润730万元人民币。

5.中信现代农业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中信现代农业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由中信现代农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农业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其63.56%股权,实际控制人为中国中信有限公司。企业注册资本为40,9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九号办公楼2911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中信农业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企业经营范围包括农业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

截至2018年9月末,企业总资产216,005万元人民币,该企业为投资类企业,自身无生产销售类经营业务,通过投资收益实现利润,故无营业收入,净利润为230万元人民币。

6.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由中信环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参股15.6%,实际控制人为重庆市水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33亿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重庆市大渡口区建桥工业园建桥大道3号,法定代表人为雷钦平。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以BOT等方式建设及运营垃圾焚烧发电厂;从事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技术咨询,环境污染治理及环保技术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18年6月末,公司总资产109.64亿元人民币,2018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15.14亿元人民币,净利润3.42亿元人民币。

7.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本行主要股东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黄伟。公司注册资本为34,757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杭州体育场路田家桥2号,法定代表人为林俊波。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危险化学品,能源、农业、交通、建材工业、海洋资源及旅游的投资开发,海水养殖及海产品的深加工,建筑材料、木材、普通机械、金属材料、煤炭、焦炭、橡胶及橡胶制品、初级食用农产品、矿产品(不含专控)、饲料、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品)、汽车配件、化学纤维及制品、纺织品、石材、油脂、燃料油(不含成品油)、原料油、日用百货的销售,实业投资,投资管理,信息咨询服务,物业管理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18年6月末,公司合并总资产1,754.45亿元人民币,2018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121.68亿元人民币,净利润9.29亿元人民币。

8.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8.15%。公司注册资本为29.63亿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温州市车站大道196号,法人代表为叶建清。公司经营范围为经营金融业务。

截至2018年6月末,公司总资产2,059.32亿元人民币,2018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16.97亿元人民币,净利润2.10亿元人民币。

9.广州市保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市保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广东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芜湖长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西藏双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按70%、20%、10%比例持股的项目公司,控股股东为广东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广州市荔湾区鹤洞路10号之—自编103房,法定代表人为罗北生。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场地租赁(不含仓储);房屋租赁;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中介服务;室内装饰、装修;物业管理;酒店管理。

截至2018年7月末,公司总资产43.89亿元人民币,由于项目处于前期开发阶段,尚未实现营业收入,净利润-0.04亿元人民币。

10.广州市保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市保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中国电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铁房地产集团华南有限公司、广州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27.5%、25.5%、23.5%、23.5%比例持股成立的项目公司,无绝对控股股东。公司注册资本为7,843.14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广州市荔湾区汾水大街67号104房,法定代表人为苏树平。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房屋租赁;场地租赁(不含仓储)。

截至2018年6月末,公司总资产26亿元人民币,由于项目处于前期开发阶段,尚未实现营业收入,净利润-0.26亿元人民币。

11.阳江保华置业有限公司

阳江保华置业有限公司是保利华南实业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阳江市江城区江朗大道48号保利罗兰香谷售楼部二楼,法定代表人为唐翔。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服务,房屋销售,房屋租赁,场地出租与服务,房屋拆迁,工程施工,室内清洁,房屋中介;室内装潢及设计;水电安装;建筑装饰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18年7月末,公司总资产34,203万元人民币,由于公司专为阳江保利城南高铁商务区6号地项目而成立,该项目于2018年9月开工,处于桩基施工阶段,尚未实现营业收入,净利润-19万元人民币。

12.广州市保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市保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广东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黄阁大道148号5楼507房,法定代表人为袁俊。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业。

截至2018年8月末,公司总资产97,397万元人民币,由于公司专为南沙区黄阁镇东湾村蕉门岛北侧(2016NJY-8地块)项目而成立,该项目于2017年底开工,部分楼栋已建至地上5层,尚未实现营业收入,净利润-6万元人民币。

13.保利(湛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保利(湛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由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保利华南实业有限公司间接持26.57%,实际控制人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7亿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南1号原悦花园4幢一层01号,法定代表人为唐翔。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自有物业租赁;酒店管理;室内清洁;室内外装饰设计服务;水电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装饰工程。

截至2017年12月末,公司总资产27.08亿元人民币,实现营业收入9.05亿元人民币,净利润1.04亿元人民币。

附件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函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拟向银保监会监管口径下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提供6笔新增额度58.5亿元人民币的关联授信,纳入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关联授信限额统一管理;拟向银保监会监管口径下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提供到期续作350亿元集团授信,同时提供1笔新增额度为10亿元人民币的关联授信,除集团授信外,新增授信纳入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关联授信限额统一管理;拟向银保监会监管口径下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集团”)关联方企业提供5笔新增额度44.3亿元人民币关联授信,纳入保利集团关联方企业关联授信限额统一管理。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要求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独立董事,事前认真审阅并认可了相关议案及文件,现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中信银行向中信集团、新湖中宝、保利集团关联方企业进行授信的相关议案已经中信银行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董事会会议在审议与本次关联交易有关的议案时,有利益冲突的关联董事依法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及决议合法、有效。

二、中信银行向中信集团、新湖中宝、保利集团关联方企业进行授信的相关议案,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

三、中信银行上述关联交易系依据市场定价原则和一般商业条款于中信银行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公平合理且符合中信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信银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中信银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何操、陈丽华、钱军、殷立基

2018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