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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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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10-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潘鑫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建辉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张建辉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注:根据财政部于2017年12月2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的规定,公司对“营业收入” 项下的“资产处置收益” 项目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追溯调整,2017年前三季度合并口径的资产处置收益为335,927.85元。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2.1发行欧元债券

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发行境外债务融资工具授权的议案》,公司分别于2018年8月16日和2018年9月14日,由公司境外子公司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Orient ZhiSheng Limited完成发行6,250万和6,240万欧元债券。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其提供全额本息担保,公司为此出具不属于担保性质的维好协议。(公告2018-055、2018-061)

3.2.2子公司被立案调查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子公司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花旗”)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粤证调查通字180138号),因东方花旗在担任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顾问期间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东方花旗立案调查。公司及东方花旗将全面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调查工作,同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告2018-053)

3.2.3子公司增资

报告期内,公司完成向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增资人民币5亿元,并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东证期货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20亿元,上述事宜已经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公告2018-056)

3.2.4新设证券营业部获批

报告期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15家证券有营业部的批复》(沪证监许可[2018]73号),公司获准在江苏省南京市、江苏省宜兴市、山东省威海市、山东省潍坊市、北京市、广东省深圳市、浙江省杭州市、浙江省宁波市、河南省郑州市、湖南省长沙市、湖北省武汉市、安徽省蚌埠市、山西省晋中市、陕西省西安市、江西省九江市各设立一家证券营业部,信息系统建设模式均为B型。前述证券营业部的业务范围为:证券经纪;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公告2018-060)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日期 2018年10月30日

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

公司代码:600958 公司简称:东方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