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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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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专项工作小组工作情况的
公告

2018-11-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8-167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专项工作小组工作情况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控股股东违规事项发生后,成立了“专项工作小组”,及时高效地推进各项事务并取得了成效。目前公司经营情况及专项工作小组近期开展的工作主要如下:

一、公司当前经营情况

目前,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各部门运作正常,员工各司其职,各项业务有序开展,未因公司控股股东违规事项而运行不畅。核心子公司能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特科技”)目前的业务订单已能完成全年的销售任务,各车间生产饱和,孟鲁斯特钠中间体MK5、他汀中间体R1、维生素E等产品供不应求;核心子公司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塑米信息”)今年以来大力发展塑料化工产业互联网平台,积极参与供应链创新应用。塑米城平台当前业务重点涉及通用塑料产业链、工业塑料产业链等领域。平台依托自营现货交易及代采等供应链服务业务深度切入供应链采购、生产、销售、物流、售后等环节,不断构建完善平台信息服务及大数据应用体系,并通过云ERP、智能云仓,智慧物流、XMOLD等供应链建设提升平台整体服务能力,协同产业链企业,多维度入手积极提升供应链运营效率,成效显著。2018年1-3季度营业收入比上年同期增长62.01%,完全有能力完成2018年度的业绩承诺。

二、专项工作小组近期开展的工作

1、组建律师团队积极应对因公司控股股东的违规行为引发的纠纷及诉讼等相关事项。

2、进一步完善公司的内控机制、进一步规范公司运行,强化公司的日常管理,保障公司生产经营工作正常开展。

3、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当地政府汇报公司当前经营情况,寻求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

4、全面启动了控股子公司陕西省安康燊乾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燊乾矿业”)的野外钻探工作,进一步开展深部黄金储量补充勘查工作,对已钻探的6个钻孔矿石进行采集取样,并已完成了其中3个钻孔的样品分析。根据初步勘查结果,燊乾矿业采矿权的黄金储量预计将有大幅度的提高。但截至目前,深部勘查工作尚未完成,燊乾矿业采矿权的资源储量报告尚未出具,资源储量最终以国土资源部门评审备案后的储量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勘查工作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5、针对公司当前状况,拟定了应对方案:对未实现盈利的资产(金矿资产、上海园区)进行处置变现、对能特科技引进战略投资者。通过多渠道筹资,确保公司保持充裕的现金流。筹集到的资金主要用于①能特科技新项目投资建设;②支持塑米信息供应链金融业务开展;③预留充足资金应对控股股东违规行为可能给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带来的潜在债务。公司通过进一步盘活资产,确保充裕的现金流,为今后做大做强能特科技、拓展塑米信息供应链金融业务做好充分准备。

三、其他说明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8-168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

有限公司收到(2018)沪0115

民初70042号案件《参加诉讼

通知书》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控股股东的违规行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尚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若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应承担责任,则对公司的净利润产生重要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之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于2018年11月1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新区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沪0115民初70042号案件的《参加诉讼通知书》及法律文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收到《参加诉讼通知书》及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1、《参加诉讼通知书》主内容

浦东新区法院定于2018年12月4日14时00分就案号为(2018)沪0115民初70042号原告洪耀宇诉被告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林文昌、林文智、林福椿的民间借贷纠纷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611号第十六法庭进行开庭审理。

因本案的处理结果与上海五天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浦东新区法院通知上海五天作为本案的被告参与诉讼。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同孚实业)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本金1,550万元,利息人民币894,774元(暂算至2018年9月5日),合计为人民币16,394,774元,并支付自2018年9月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2)判令被告一(同孚实业)支付原告律师费用人民币10万元整。

(3)判令被告二(林文昌)、被告三(林文智)、被告四(林福椿)对诉请1、诉请2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4)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控股股东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违规以公司名义借款等事项,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其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前述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因其控制的企业或关联企业自身资金紧张,为了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其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及公司核查结果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开具 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等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116)、《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关注函件【2018】第330号)之专项核查意见》、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30号)的专项说明》。前述违规事项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尚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公司将根据事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70042号案件的《参加诉讼通知书》及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8-169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8)津0101民初

7660号案件《传票》及

法律文书暨公司持有子公司

股权被冻结的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控股股东的违规行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尚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若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应承担责任,则对公司的净利润产生重要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2018年11月1日收到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和平区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津0101民初7660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上述案件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2018年10月7日,公司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获悉,公司持有全资子公司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被冻结。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30)。

二、本次收到《传票》及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1、《传票》主内容

和平区法院定于2018年12月3日14时30分就案号为(2018)津0101民初7660号原告东银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冠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福实业”)、冠福股份、林文智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在其第一法庭进行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冠福实业、冠福股份给付原告租金18641359.59元,并向原告给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45438.94元(截止2018年9月17日),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违约金,以欠付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

(2)判令被告冠福实业、冠福股份给付原告律师费用100000元、保全费5000元、担保费19000元。

(3)判令被告林文智对被告冠福实业、冠福股份欠付原告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控股股东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违规以公司名义借款等事项,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其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前述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因其控制的企业或关联企业自身资金紧张,为了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其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及公司核查结果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开具 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等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116)、《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关注函件【2018】第330号)之专项核查意见》、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30号)的专项说明》。前述违规事项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尚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公司将根据事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1民初7660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8-170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8)津0101民初

7665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暨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

被冻结的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控股股东的违规行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尚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若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应承担责任,则对公司的净利润产生重要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2018年11月1日收到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和平区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津0101民初7665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上述案件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2018年10月7日,公司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获悉,公司持有全资子公司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被冻结。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30)。

二、本次收到《传票》及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1、《传票》主内容

和平区法院定于2018年12月3日14时30分就案号为(2018)津0101民初7665号原告东银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冠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福实业”)、冠福股份、林文智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在其第一法庭进行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冠福实业、冠福股份给付原告租金18,776,333.86元,并向原告给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16,985.5元(截止2018年9月17日),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违约金,以欠付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

(2)判令被告冠福实业、冠福股份给付原告律师费用100,000元、保全费5,000元、担保费19,100元。

(3)判令被告林文智对被告冠福实业、冠福股份欠付原告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控股股东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违规以公司名义借款等事项,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其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前述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因其控制的企业或关联企业自身资金紧张,为了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其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及公司核查结果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开具 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等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116)、《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关注函件【2018】第330号)之专项核查意见》、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30号)的专项说明》。前述违规事项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尚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公司将根据事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1民初7665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