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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11-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33)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3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 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3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36)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37)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38)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西海国际中心1号楼15层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39)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55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55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0752-95564

网址: http://www.lxsec.com

(40)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 http://www.zts.com.cn/

(41)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6层、26层、27层及28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2)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 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3)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武汉保利广场A座37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客户服务电话:028-86712334

网址:www.tfzq.com

(44)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5)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26号同德广场写字楼31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26号同德广场写字楼31楼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客服电话:0871-68898130

网址:http://www.tpyzq.com

(4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楼2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 www.zxwt.com.cn

(4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0755-23835888

网址:www.cs.ecitic.com

(4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站:www.ebscn.com

(4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0)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客户服务电话:0931-4890619

网址:www.hlzqgs.com

(51)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10楼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 吴玉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366-366

网址:http://www.hxzq.cn

(52)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客户服务电话:020-83963933

网址: www.gzs.com.cn

(53)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荣超大厦4036号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荣超大厦4036号16-20层

法定代表人:詹露阳

电话:4008866338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54)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5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57)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注册资本: 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服电话:个人业务:95118 企业业务:400-088-8816

公司网址:http://fund.jd.com/

(5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59)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6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楼

法定代表人:易峥

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61)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第七幢23层1号4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第七幢23层1号4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网址:http://www.buyfunds.cn

(62)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7层05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7层05单元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76-5716

公司网站:www.cmiwm.com

(63)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64)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电话:(0519)96005

网址:http://www.jnbank.com.cn/index.html

(65)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话:400-6099-200

(66) 上海通华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马刚

客户服务电话:021-61766900

网址: www.tonghuafund.cn

(67)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68)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8-588-588

网址:www.puyifund.com/

(69) 北京电盈基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号楼36层3603室

电话:400-100-3391

网址:http://www.dianyingfund.com/

(70)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3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71) 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琼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3层3E-2655室

客服电话:400-098-4800

网址:http://www.youyufund.com

(72)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电话:021-65370077

公司网站:www.jiyu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73)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1501-1504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1501-1504室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客服热线:400-918-0808

公司网址:www.xds.com.cn

(74)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A座1504/1505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75)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5312-15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站:www.harvestwm.cn

(76)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楼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负责人:周明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安冬、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5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魏佳亮

经办会计师:单峰、魏佳亮

第六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一、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华安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而来。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8月22日《关于准予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901号文)注册,基金管理人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自2017年2月20日至2017年3月31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于2017年4月11日起正式生效。

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8月14日《关于准予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注册的批复》,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就基金转型事宜进行变更注册。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自2018年9月10日至2018年10月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标的指数、基金类别、申购赎回规则、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收益分配原则、费率水平、估值方法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并同意将转型后的基金更名为“华安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终止上市,自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原《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失效,《华安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第七部分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销售机构的具体信息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人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办理申购时,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其他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暂不设上限,如有调整,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为每笔500元。

除上述养老金客户外,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1)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递减。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具体费率如下:

注:1年为365天,2年为730天

2)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申请人承担,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2%)=98,814.23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150=97,353.92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元,则可得到97,353.92份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一次性投资5000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单笔申购费为1000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00-1,000=49,999,000元

申购费用=1,000元

申购份额=49,999,000/1.0150=49,260,098.52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500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元,则可得到49,260,098.52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四个月,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0=101,500元

赎回费用=101,500×0.5%=507.50元

赎回金额=101,500-507.50=100,992.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四个月,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992.5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目标ETF暂停申购或目标ETF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7、目标ETF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发生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9项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目标ETF暂停赎回或目标ETF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6、目标ETF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7、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部分延期赎回条款处理,即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按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规定的方式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基金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把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股指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目标ETF 的联接基金,目标ETF 是采用完全复制法实现对标的指数紧密跟踪的全被动指数基金。

本基金通过把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股指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使本基金在应付申购赎回的前提下,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

2、目标ETF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目标ETF的方式如下:

(1)申购和赎回:目标ETF开放申购、赎回后,以股票组合进行申购、赎回或者按照目标ETF法律文件的约定以其他方式申购、赎回目标ETF。

(2)二级市场方式:目标ETF上市交易后,在二级市场进行目标ETF基金份额的交易。

3、股票投资策略

根据标的指数,结合研究报告和基金组合的构建情况,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的方法构建股票组合。

本基金将以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进行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的方法,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构成及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如有因受成份股停牌、成份股流动性不足或其它一些影响指数复制的市场因素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经验判断,对股票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以更紧密的跟踪标的指数。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结合对金融货币政策和利率趋势的判断确定债券投资组合的债券类别配置,并根据对个券相对价值的比较,进行个券选择和配置。债券投资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主要遵循有效管理投资策略,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现货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本基金运用股指期货的情形主要包括: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对冲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风险;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和目标ETF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达到有效跟踪对标的指数的目的。

6、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实现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谨慎地进行投资,以追求较为稳定的收益。

7、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8、参与融资业务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参与融资业务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和比例内、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融资业务。

参与融资业务时,本基金将力争利用融资的杠杆作用,降低因申购造成基金仓位较低带来的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目标ETF、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5)本基金参与融资时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6)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2)、(10)、(17)、(18)项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申购、赎回、交易被暂停或交收延迟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项规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ETF基金份额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95%×创业板50指数收益率+5%×商业银行税后活期存款利率。

由于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投资组合中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并且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因此,设定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95%×创业板50指数收益率+5%×商业银行税后活期存款利率”,该基准能较为客观的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绩效。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基金的比较基准或其权重构成。其中,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若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在指定媒介上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目标ETF的联接基金,目标ETF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因此本基金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七、目标ETF的变更

目标ETF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由投资于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可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相应地,基金合同中将删除关于目标ETF的表述部分,或将变更标的指数,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下转59版)

(上接5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