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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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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2018年付息公告

2018-11-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公告编号:2018-100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中安消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2018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8年11月09日

● 债券付息日:2018年11月12日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于2016年11月11日发行的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11月12日(由于2018年11月11日为周日,故延至2018年11月12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11月11日至2018年11月10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6中安消,代码136821

3、发行人: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和期限:人民币11亿元;3年期,附第2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399号文件批准发行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45%,在该品种债券存续期内前两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存续期限后1年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2年票面年利率加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1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1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8、计息期限:2017年11月11日至2018年11月10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11月11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11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7年11月11日至2018年11月10日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4.45%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8年11月09日

2、付息日:2018年11月12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8年11月0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中安消”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征收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次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发行人、主承销机构、托管人及各证券公司

1、发行人: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同普路800弄D栋9楼

法定代表人:王正华

联系人:陈允奎

联系电话:021-61070029

邮政编码:200062

2、主承销机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兰花路333号世纪大厦B座9层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金恬恬

联系电话:021-68815285

邮政编码:200210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