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8年

11月6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上接41版)

2018-11-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41版)

由上表可见,截至2018年6月30日,伊力特(发行前)资产负债率为18.17%,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均值,适宜使用债务融资方式。如果本次募集资金采用银行贷款等债务融资方式,按4.90%的五年以上中长期贷款基准利率、发行规模87,600.00万元测算,每年将新增财务费用4,292.40万元,资产负债率也将由2018年6月末的18.17%上升到36.66%,高于同行业平均值,财务风险也将提升。而且,本次技改类募投项目的回收期为6-7年,而银行贷款期限一般较短,无法满足本次募投项目的需求。

如果采用可转债募集资金,一方面,可转债的利率通常较低,公司新增财务费用相对较少;另一方面,虽然在发行结束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将提升,但是随着可转债逐步转股,公司资产负债率将逐渐下降,新增财务费用亦将逐渐减少。而且,本次可转债的期限为6年,与本次技改类募投项目的回收期相匹配。

综合来看,本次采用可转债募集资金可以有效抑制公司业务经营中的财务风险。因此,从资产负债率、财务费用的角度分析,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与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的实际需求相匹配,具备必要性及合理性。

三、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综上,本次募集资金具备必要性及合理性,主要有以下两点原因:①公司为围绕白酒主业做大做强,实现业务规模的快速扩张,现有货币资金将用于募投项目资金缺口、配套生产设施建设、营销、研发、日常维护等方面,且仍存在一定的资金缺口;②发行可转债短期内将使公司资产负债率有所上升,但在转股后资产负债率将逐步下降,且可转债利率通常较低,本次可转债期限与募投项目回收期相匹配,发行可转债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1)查阅了发行人的定期报告、财务报告以及对外披露的相关公告文件;(2)就公司的发展规划,包括公司的生产安排、销售策略调整、未来发展方向及未来三年的资金使用规划和安排等情况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进行了访谈;(3)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与发行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对比。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现有货币资金的使用计划合理,本次发行可转债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且为公司带来的利息支付压力相对较小,与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的回收期相匹配,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具有必要性、合理性。

3.报告期内,公司对新疆伊力特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资金拆出,截至最近一期末余额为3.67亿元,并已全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公司在2015年、2016年分别确认利息收入1,684.56万元、1,442.21万元,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及四师国资委批复,公司自2017年起对上述借款本金免计利息。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对新疆伊力特煤化工进行资金拆借的相关情况,是否已采取积极措施追讨相关款项,相关资金拆借行为是否侵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2)2015年、2016年确认利息收入的依据及合理性,2017年不再确认利息收入的依据及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对新疆伊力特煤化工进行资金拆借的相关情况,是否已采取积极措施追讨相关款项,相关资金拆借行为是否侵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

(一)对新疆伊力特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资金拆借的相关情况

新疆伊力特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煤化工公司”)设立于2008年,主要经营煤化工业务。截至2010年12月末,公司持有煤化工公司92.20%股权,其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2011年6月至2012年1月,公司分七次向煤化工公司拆借资金26,902.39万元,约定用于煤化工公司生产设施的建设和日常运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借款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

因煤化工行业不景气,煤化工公司连年大额亏损。公司为减少损失,于2013年8月将持有的煤化工公司51%股权转让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七十一团,公司持股比例降至41.20%,煤化工公司成为公司的联营企业。2014年3月,公司已全额收回股权转让款2.55亿元。本次转让完成至2018年9月30日,煤化工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2014年1月1日,因煤化工公司资金紧张,无法按原协议如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公司与煤化工公司签订《借款展期协议》,约定借款期限展期一年;并同时签订《资产抵押合同》,煤化工公司以其拥有的建筑物、机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为公司的借款进行抵押,抵押资产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评估价值为5.87亿元。上述抵押事项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2015年1月1日,上述展期协议到期后,煤化工公司仍无力偿还;公司与煤化工公司签订《借款展期协议》,约定从煤化工公司实现盈利的年份开始偿还,届时双方再行商定具体还款事宜,利息按照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经公司六届二十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并经四师国资委《关于免计新疆伊力特煤化工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利息的批复》([2017]14号)批准,发行人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上述借款本金免计利息。截至2017年12月31日,发行人应收煤化工公司的借款及利息共计36,678.45万元,发行人按该款项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不会再对公司未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对煤化工公司借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二)是否已采取积极措施追讨相关款项

因煤化工行业不景气,导致煤化工公司连年大额亏损,发行人为减少损失,采取了以下积极措施:

1、发行人已多次与四师七十一团、煤化工公司沟通,敦促煤化工公司偿还借款本息;

2、2014年1月10日,发行人与煤化工公司签订了《资产抵押合同书》,煤化工公司以其拥有的建筑物、机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为公司的借款进行抵押,抵押资产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评估价值为5.87亿元,且该部分资产及土地使用权属不能再作为向第三方抵押的抵押物。公司每年末对抵押物进行盘点,并将密切关注煤化工公司经营情况及改革方案,择机执行抵押权以追讨债权。

因此,发行人已采取积极措施追讨相关款项。

(三)相关资金拆借行为是否侵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

1、从合并报表角度看,该笔借款是公司为减少亏损而被动形成的

公司对煤化工公司的相关资金拆借行为发生在煤化工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时期,其初始意图为支持子公司项目发展,属于正常的经营行为,且均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煤化工行业不景气,导致煤化工公司连年亏损。2011年、2012年、2013年1-8月,煤化工公司净利润分别为-1,428.08万元、-12,373.74万元和-10,766.46万元。发行人为及时止损,于2013年8月将煤化工公司51%股权转让。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煤化工公司由公司控股子公司转为联营公司,公司不再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公司对煤化工公司的借款在合并报表层面体现出来。因此,从合并报表角度看,该笔借款是公司为了减少亏损而转让煤化工公司控制权后,被动形成的。

2、转让控制权后,公司未再追加任何投资

截至2013年8月31日,公司完成对煤化工公司控制权的转让。之后,公司未再对其借予任何款项或追加任何投资。

3、如未转让煤化工公司控制权,公司将承担更大损失

(1)转让控制权后,公司承担的损失

2013年8月31日煤化工公司51%股权处置完毕,发行人确认投资收益13,243.16万元,确认剩余41.2%股权入账价值8,242.57万元。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对长期股权投资计提资产减值损失8,242.57万元,对长期借款计提资产减值损失36,678.45万元。上述投资收益及资产减值损失对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累计影响额为-31,677.86万元(13,243.16万元-8,242.57万元-36,678.45万元=-31,677.86万元)。

(2)股权转让后煤化工公司经营状况

公司转让煤化工公司控制权后,煤化工公司亏损状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煤化工公司从2017年起全面停产,截至2017年12月31日,煤化工公司资产总额52,964.22万元,净资产-34,344.61万元。

由上表可知,2013年9月至2017年12月,煤化工公司累计亏损58,377.62万元,远大于转让控制权后公司承担的损失。因此,如果公司未在2013年8月转让煤化工公司控制权,则公司将承担更大的损失。

综上,发行人对煤化工公司的借款行为是最初为了支持控股子公司项目发展,从合并报表角度看,是转让煤化工公司控制权后被动形成的。后续公司亦采取了积极措施避免公司进一步损失,而且,如果公司未在2013年8月转让煤化工公司控制权,则公司将承担更大的损失。因此,该项资金拆借行为不存在侵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2015年、2016年确认利息收入的依据及合理性,2017年不再确认利息收入的依据及合理性。

(一)2015年、2016年确认利息收入的依据及合理性

2011年6月至2012年1月,公司与煤化工公司签订的初始借款协议中,以及2014年1月1日和2015年1月1日,发行人与煤化工公司签订的《借款展期协议》,均约定了利息支付事项。2015年、2016年,煤化工公司仍处于运行状态。因此,2015年、2016年,公司按借款协议的约定确认利息收入,且利率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一致,具有合理性。

(二)2017年不再确认利息收入的依据及合理性

因煤化工公司持续经营不善,为减少亏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七十一团已于2016年5月要求煤化工公司“熄炉停产”。

公司考虑到煤化工公司从2017年起已完全停产,可预见的未来无明确的经营改革方案,预计利息现金流入的可能性很小,不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故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和四师国资委批准,从2017年起不再确认利息收入,具有合理性。

三、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并获取营业执照,核查煤化工公司的基本情况;

(2)获取公司对煤化工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资金拆借协议及借款展期协议、银行单据、资产抵押协议等;

(3)查阅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对煤化工公司资金拆借事项的披露情况;

(4)查阅煤化工公司的财务报表;

(5)评价管理层对于利息收入计提判断的合理性;

(6)检查资金拆借协议,并评价利息收入确认是否符合相关协议的约定条款,以及是否符合伊力特按照会计准则制定的收入确认政策;

(7)根据资金拆借协议中约定的利率,对年度确认的利息收入执行重新计算。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对煤化工公司资金拆借等相关情况进行了充分披露。发行人对煤化工公司借款已经采取了积极的追讨措施,相关资金拆借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2)发行人2015年、2016年确认利息收入的依据充分、合理;2017年不再确认利息收入的依据充分、合理。

4.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率远低于可比公司。公司产品销售模式均为品牌经销,主要由经销商负责市场销售活动,包括包装设计、品牌建设和市场推广活动等,而可比公司多采用综合经销的模式。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公司销售费用率远低于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2)品牌经销的具体含义,由经销商负责包装设计、品牌建设等,如何保障公司的品牌形象,公司采取品牌经销模式的商业考虑,公司与经销商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3)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明细及销售金额、占比,是否存在对大客户的重大依赖,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是否存在客户新增、退出等重大变化的情况。(4)公司客户中存在个人客户,说明报告期内个人客户收入金额及占比情况,与个人客户交易的合理性。(5)经销模式下收入确认的具体依据,与经销商的结算模式、退换货条款、各期实际退换货情况及其会计处理。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说明对销售收入真实性、准确性采取的主要核查程序。

回复:

一、公司销售费用率远低于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

(一)公司销售费用率与同行业对比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具体如下:

单位:%

注:由于最近三年一期顺鑫农业涉及房地产业务、*ST皇台业绩波动较大,故本题计算同行业均值时,未包含该两家公司。

(二)销售模式有所不同,导致公司销售费用率低于可比公司

公司销售费用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主要是因为公司的销售模式与可比公司有所不同。

白酒行业的经销模式主要分为品牌经销和综合经销。品牌经销模式下,主要由经销商负责市场销售活动,包括包装设计、品牌建设、市场推广活动和产品配售等,并由经销商承担大部分的销售费用;而白酒生产商主要负责公司形象建设、营销网络建设等,导致公司出厂价相对较低,从而表现为毛利率相对较低,销售费用率亦较低。综合经销模式下,除由经销商负责一部分推广活动外,由白酒生产商负责较多的市场销售活动,包括包装设计、品牌建设、市场开发、营销网络建设等,并承担较多的销售费用,从而表现为毛利率较高,销售费用率亦较高。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采用品牌经销的模式,而可比公司主要采用综合经销的模式,导致公司销售费用和毛利率均低于可比公司。报告期内,公司与可比公司毛利率对比如下:

单位:%

由上表可见,在公司销售费用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同时,毛利率亦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此外,根据《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签署日为2018年4月23日),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凤酒”)销售费用率亦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原因之一为“公司销售模式中品牌经销模式的占比较高。品牌经销模式的特点为品牌经销商与发行人合作开发产品系列,同时市场开发以品牌经销商为主,品牌经销商较多的承担产品系列的广告宣传和市场开发等费用”。由此可见,西凤酒品牌经销模式下,销售费用率亦较低。

(三)公司营业利润率与同行业基本一致

从营业利润率角度看,公司营业利润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基本一致,且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基本一致。报告期内,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营业利润率对比如下:

单位:%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率(和毛利率)虽然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但与公司销售模式相匹配,且公司营业利润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基本一致。因此,公司销售费用率低于可比公司具有合理性。

二、品牌经销的具体含义,由经销商负责包装设计、品牌建设等,如何保障公司的品牌形象,公司采取品牌经销模式的商业考虑,公司与经销商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一)品牌经销的具体含义

品牌经销是白酒行业经销模式的一种,即对某一特定产品进行独家代理。品牌经销模式下,公司与经销商的分工如下:

1、公司负责的主要工作

(1)公司负责整体形象宣传,一般不针对某一具体产品进行市场宣传。

(2)某一特定产品的经销商选择。某一特定产品只有一家一级经销商,比如46度伊力老窖由伊犁糖烟酒有限责任公司独家经销,该经销商可以发展二级经销商,并划分各个二级经销商的销售区域。

(3)根据经销商对某一特定产品的包装设计,负责该产品的酒体生产、灌装、包装活动。

(4)负责维护市场秩序,包括对经销商考核、打击假冒侵权产品等。

由此可见,公司负责的具体销售工作较少,故发生的销售费用较少。

2、经销商负责的主要工作

(1)对于公司授权销售的某一特定产品,由经销商自主设计产品名称、包装样式、宣传主题,并在公司指导价下确定销售价格。

(2)由经销商全面负责该特定产品的市场推广,包括该产品的销售策略、宣传广告、终端推广活动等。

由于经销商负责的销售工作较多,故由经销商承担较多的销售费用。公司毛利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即出厂价相对较低,使得经销商在承担较多销售费用的同时,仍有获利空间。

(二)公司采取品牌经销模式的商业考虑

1、品牌经销系公司与经销商历史形成的合作关系

公司前身为成立于1956年的新疆伊犁酿酒总厂,为国有白酒生产企业。在计划经济占主导地位的时期,公司只负责白酒生产工作,销售工作由各级国营糖烟酒公司负责。在进入市场经济占主导地位的时期后,为了继续利用经销商的渠道优势,仍由原糖烟酒公司主导市场开发,并发展了一批新的经销商。在2000年前后,为了进一步激发经销商的活力,利用大型经销商在产品设计和开发、市场营销和推广、财务实力、销售渠道等方面的优势,允许经销商自主设计产品名称、包装样式、宣传主题等,从而形成品牌经销模式。

该种模式下,对公司而言,有效借助了经销商力量,并节省了公司的人力资源和管理成本;对经销商而言,公司以较低的出厂价给予了经销商较大的获利空间,对经销商形成了有效的激励。

同一时期,同行业出现了较多的品牌经销模式,比如,五粮液的“金六福”,泸州老窖的“古酒庄园”、“陈酿珍藏”,山西汾酒的“竹叶青”“老白汾”,西凤酒的“华山论剑”、“国花瓷”等。目前,上述企业的部分产品仍采用品牌经销模式。

2、新疆白酒市场竞争程度较低,为品牌经销模式的延续提供了市场环境

新疆白酒市场的竞争程度相对较低,一是由于新疆的中大型白酒企业很少,当地白酒品牌竞争较弱;二是由于新疆的文化特色明显,且地理位置比较偏远,地域广阔,交通有所不便,疆外白酒品牌进入疆内市场的难度很大。公司白酒业务起步较早,凭借优秀的产品质量、品牌声誉、经销商的推广能力等因素,公司长期以来在新疆白酒市场拥有明显的竞争优势,而且收入主要来自于疆内市场。

在此背景下,公司能够长期采用品牌经销模式,即主要借助经销商的销售能力,而自身承担的市场推广活动较少。该种模式使得公司与主要经销商均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公司主要经销商对公司具有极高的忠诚度,对公司长期以来的稳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目前,随着公司对疆外市场拓展力度的加大,以及白酒市场竞争逐渐激烈,公司开始增加综合经销模式,并主要运用于疆外市场的拓展。

(三)公司保障品牌形象的具体措施

品牌经销模式下,公司保障品牌形象的具体措施如下:

1、保障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是品牌形象的基础。公司具有严格的质量标准体系,先后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食品卫生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优级产品认证体系审核。公司白酒是新疆白酒行业唯一集中国驰名商标、纯粮标识认证于一身的新疆名牌产品。2013年,公司52度伊力王酒同茅台、五粮液等名酒品牌一并入选“中国酒业2013中国名酒典型酒”质量奖,这也是西北五省唯一荣获这一国家级殊荣的浓香型白酒。2016年,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授予新疆伊力特曲酒“1985-2015中国白酒(区域性)历史标志性产品”荣誉称号,这是新疆地区唯一获此殊荣的产品。

优质的产品质量,为公司品牌形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严格的经销商管理

公司对经销商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以维护公司产品的市场形象:

(1)经销商设计的包装须由公司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包装工作由公司实施;

(2)经销商自有创意的电视媒体广告、产品宣传画(册)或软文报道,必须经公司审核授权后方可发布;

(3)经销商不得窜货(将产品销售到合同约定区域以外的行为),不得低价销售(以低于公司规定的价格体系进行销售的行为);

(4)经销商需定期向公司提交市场分析报告和客户满意度调查表;

(5)经销商在与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前,需向公司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如果经销商违反相关规定,公司将采取扣罚保证金、收回经销权等惩罚措施。

3、坚决打击假冒侵权产品

假冒侵权产品损害公司的品牌形象,对此,公司坚决打击:

(1)提高防伪技术水平,让消费者能更加容易识别伊力特产品的真伪;

(2)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的打假、侵权行动,快速查处假冒侵权产品;

(3)要求经销商配合公司排查假冒侵权产品;

(3)加大对假冒伪劣产品的举报、查处的奖励力度。

4、品牌形象宣传

为了维护公司品牌形象,公司在中央电视台及地方电视台投放广告,在多个城市发布大型户外广告牌,对数百家伊力特经销店门楣统一形象。

综上,在品牌经销模式下,虽然由经销商负责包装设计、品牌建设等,但公司依然能通过保障产品质量、严格的经销商管理、打击假冒侵权产品、品牌形象宣传等措施,保障品牌形象。

(四)公司与经销商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除正常的白酒购销关系外,公司与经销商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三、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明细及销售金额、占比,是否存在对大客户的重大依赖,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是否存在客户新增、退出等重大变化的情况。

(一)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明细及销售金额、占比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明细如下:

1、2018年1-6月

单位:万元,%

注:“是否已退出”为截至2018年6月30日的退出情况。

2、2017年

单位:万元,%

注:“是否已退出”为截至2018年6月30日的退出情况。

3、2016年

单位:万元,%

注:“是否已退出”为截至2018年6月30日的退出情况。

4、2015年

单位:万元,%

注:“是否已退出”为截至2018年6月30日的退出情况。

(二)不存在对大客户的重大依赖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来自单一客户营业收入占比超过50%的情形。而且,我国白酒经销商数量众多,公司选择空间较大。因此,公司不存在对大客户的重大依赖。

(三)报告期前五大客户不存在重大变化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包括伊犁糖烟酒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卓君酒类贸易中心、乌鲁木齐市宗泰糖酒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浙江久加久食品饮料连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玖广源商贸有限公司等,基本保持稳定。

报告期各期,公司前五大客户均从2015年之前与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均不是当期新增客户。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报告期各期的前五大客户中,除乌鲁木齐福隆天源商贸有限公司外,其他客户均不存在退出公司客户群的情形。

因此,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不存在新增、退出等重大变化的情况。

四、公司客户中存在个人客户,说明报告期内个人客户收入金额及占比情况,与个人客户交易的合理性。

(一)个人客户收入金额及占比较小

报告期内,公司对个人客户的收入金额及占比如下:

单位:万元

(二)公司与个人客户交易具有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向个人客户直接销售的产品主要为果汁、纯净水、包装物等,不涉及白酒,均为零星销售,金额及占比很小,对公司不存在重大影响,具有合理性。

五、经销模式下收入确认的具体依据,与经销商的结算模式、退换货条款、各期实际退换货情况及其会计处理。

(一)经销模式下收入确认的具体依据

公司销售商品收入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① 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 不再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不再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③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⑤ 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白酒经销模式下收入确认的具体依据:对于经销商销售模式,公司发货后,双方对销售数量最终确认无异议,并同时满足上述收入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收入。

(二)与经销商的结算模式、退换货条款、各期实际退换货情况及其会计处理。

1、与经销商的结算模式

公司与经销商一般采用先款后货的结算模式,支付方式包括银行转账和银行承兑汇票。

2、退换货条款

公司与主要白酒经销商在销售合同中约定,由经销商从公司仓库自提货物。经销商在提取货物时,已经确认货物完好无损。因此,公司与经销商未约定退换货条款。

3、报告期内实际退换货情况及其会计处理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退换货的情况。

六、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说明对销售收入真实性、准确性采取的主要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明细;

(2)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公开信息;

(3)查阅白酒行业研究报告;

(4)查阅报告期内发行人客户明细;

(5)查阅发行人主要销售合同;

(6)抽查发行人大额银行流水;

(7)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销售负责人。

同时,针对销售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保荐机构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了解和评估了管理层与白酒销售收入确认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设计,并测试了关键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2)与管理层进行了访谈,并选取销售合同样本实施了检查,对与白酒销售收入确认有关的重大风险及报酬转移时点进行了分析,进而评估伊力特销售收入的确认政策;

(3)与同行业、上期、当期各月白酒销售数据进行对比,分析了收入和毛利的整体合理性;

(4)抽样检查与白酒销售收入确认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包括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出库单、对账记录等;

(5)针对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确认的白酒销售,选取样本核对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出库单、对账记录等;并针对资产负债表日后的收入交易,选取样本核查是否存在销售退回等,以评估销售收入是否记录于恰当的会计期间;

(6)对主要经销商进行函证;

(7)对主要经销商进行电话访谈;

(8)查询主要经销商的工商信息及与管理层访谈,评价伊力特是否与经销商存在关联关系;

(9)与管理层访谈并抽样检查销售合同,关注当期是否存在改变销售策略和常规合同条款等实现突击性销售的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会计师认为:

(1)公司销售费用率低于可比公司主要是因为销售模式有所差异,具有合理性。

(2)公司与经销商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3)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客户重大依赖的情形;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不存在重大变化。

(4)报告期内,个人客户收入金额及占比很小,对公司不具有重大影响,与个人客户交易具有合理性。

(5)经销模式下收入确认的具体依据充分、合理,报告期内不存在退换货的情况。

5.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新增白酒生产线,是否符合有关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新增白酒生产线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一)伊力特总部酿酒及配套设施技改项目

本项目在保持公司总部生产基地设计产能不变的情况下,拟建设现代化酿酒车间、室内罐区、包装中心、陶坛库、露天酒库、粮食筒仓区、辅料库及配套设施等,相应替代原有老化的生产设施,不新增白酒生产线。

(二)伊力特可克达拉市酿酒分厂酿酒及配套设施技改项目

本项目在保持第一坊酒业公司设计产能不变的情况下,拟建设现代化酿酒车间、室内外罐区、包装中心、成品库、粮食筒仓区、辅料库及配套设施等,替代原有老化的生产设施,不新增白酒生产线。

(三)伊力特可克达拉市技术研发中心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本项目拟在可克达拉市建设一座科技研发中心、一座品牌运营中心、一座窖藏酒库以及配套设施,不新增白酒生产线。

二、本次募投项目符合有关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本次募投项目主要投向于白酒生产设施的改造升级和白酒研发设施的建设。

(一)白酒生产设施的改造升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第40号令)及其2011年修订版本和2013年修订版本,“白酒生产线”属于“限制类”项目。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 号),对此类项目,国家有关部门要根据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要求,遵循优胜劣汰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鼓励企业采取措施改造升级,金融机构按信贷原则继续给予支持。

伊力特总部酿酒及配套设施技改项目和伊力特可克达拉市酿酒分厂酿酒及配套设施技改项目属于白酒生产设施的改造升级,已分别取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发展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师市(发改)备[2018]005号)、《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师市(发改)备[2018]031号),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二)白酒研发设施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016年12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轻工业“十三五”发展规划》,鼓励“运用现代生物科技,研发在新疆独特生态环境下的酿造风格。利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企业,提升产品质量,推动白酒产业向生态、有机、功能化发展。要注入民族与历史文化元素,打造具有西域风情的品牌产品,大力提升新疆白酒市场竞争力。”

伊力特可克达拉市技术研发中心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属于白酒研发设施建设项目,已取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发展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师市(发改)备[2018]0029号),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三、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了本次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取得本次募投项目的备案文件,查阅相关行业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实地走访募投项目所在地,并访谈了发行人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和募投项目负责人员。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新增白酒生产线,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6.请申请人补充说明,申请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申请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

(一)申请人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

发行人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

(二)申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

二、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三、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询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查询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3)查阅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或任免文件。

(4)查阅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时填写的《声明及承诺书》。

(5)取得公安机关开具的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证明。

(6)检查了公司最近五年的总经理工作报告、董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及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文件。

(7)取得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说明。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一般问题

1.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申请人是否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2)2018年上半年,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金额出现较大幅度增长,说明长期股权投资的主要内容,进行股权投资的必要性、合理性。自本次可转债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除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外,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交易内容、交易金额、资金来源、交易完成情况或计划完成时间。同时,有无未来三个月进行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计划。上述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范围,参照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变相通过本次募集资金实施其他项目投资的情形。

回复:

一、申请人是否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一)整体情况

截至2018年9月30日,公司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如下:

注:“借予他人款项”未包括对煤化工公司的借款,该笔借款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二)具体内容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截至2018年9月30日,公司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于2000年7月对伊犁青松南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投资6,000.00万元,对其持股比例34.51%。该公司主要从事建筑材料的生产、销售。经多次股权转让后,截至2018年9月30日,公司持有其12.25%的股权,账面余额为2,195.30万元,占公司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仅为0.93%,占比很小。

公司于2003年3月对伊力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3,000.00万元,对其持股比例为60%。该公司主要从事实业投资和资产受托管理。经多次股权转让后,截至2018年9月30日,公司持有其2%的股权,账面余额为103.69万元,占公司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仅为0.04%,占比很小。

因伊犁青松南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伊力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营不善,公司已对其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2、借予他人款项

截至2018年9月30日,公司持有的借予他人款项的具体内容如下:

浙江久加久食品饮料连锁有限公司为伊力特的经销商。为支持经销商开展业务,2018年1月2日,伊力特与浙江久加久食品饮料连锁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由伊力特向浙江久加久食品饮料连锁有限公司出借3,000.00万元,借款期限自资金汇出之日至2018年12月25日,借款利率按照借出当日银行一年期借款基准利率计算,同时由商源集团有限公司为该借款承担不可撤销的担保责任。该笔借款实际汇出时间为2018年1月5日。

截至2018年9月30日,公司对浙江久加久食品饮料连锁有限公司借款的账面余额为3,000.00万元,占公司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仅为1.27%,占比很小。

3、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委托理财

截至2018年9月30日,伊力特未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委托理财。

综上,截至2018年9月30日,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账面余额合计为5,298.99万元,占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比例为2.25%,占比较小,且均于本次可转债董事会决议日(2018年7月16日)前六个月之前发生。因此,截至2018年9月30日,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二、2018年上半年,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金额出现较大幅度增长,说明长期股权投资的主要内容,进行股权投资的必要性、合理性。自本次可转债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除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外,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交易内容、交易金额、资金来源、交易完成情况或计划完成时间。同时,有无未来三个月进行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计划。上述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范围,参照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一)2018年上半年长期股权投资的主要内容,进行股权投资的必要性、合理性

1、2018年上半年长期股权投资的内容

2018年上半年,伊力特长期股权投资的内容是:公司以所持伊犁伊力特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力特物流”)的100%股权作为出资,按截至2017年6月30日伊力特物流净资产值17,461.84万元为作价依据,参与设立了可克达拉市恒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2月28日,经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伊犁农四师国有资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师国投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创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锦农业”),共同出资设立可克达拉市恒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9,970.97万元。其中,公司以所持伊力特物流的100%股权作为出资,占注册资本的43.69%;四师国投公司以所持伊犁鸿途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100%股权和新疆伊犁恒信国际贸易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80.75%股权作为出资,占注册资本的55.81%;创锦农业以货币资金200.00万元作为出资,占注册资本的0.50%。2018年5月31日,本次组建工作完成,公司不再拥有伊力特物流的控制权。

本次组建完成后,可克达拉市恒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2、公司进行股权投资的必要性、合理性

公司参与设立可克达拉市恒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不涉及货币资金支出,其主要目的:

(1)围绕白酒主业做大做强

公司通过放弃非白酒主业资产的控制权,能够把更多资源用于白酒主业的发展,落实公司围绕白酒主业做大做强的发展战略。而且,近年来伊力特物流对公司业绩贡献较小,丧失其控制权对公司盈利能力影响较小。

(2)配合四师国投公司整合物流资产

新疆是国家“一带一路”战略中“丝绸之路经济带”的重要枢纽。新疆地区物流需求快速增加,但疆内物流的产业结构不平衡、综合服务能力不足的矛盾日益显著。四师国投公司为了顺应“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发展,决定整合下属物流资产,便于统一管理,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规模经济优势,完善物流产业的服务链条。在此背景下,公司以伊力特物流股权作为出资,配合四师国投公司组建可克达拉市恒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因此,公司参与设立可克达拉市恒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必要性、合理性。

(二)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核查期间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董事会决议日为2018年7月16日,故自查期间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6个月(即2018年1月16日)起至今。

(三)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标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2条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同时,《股票上市规则》第7.7条规定,“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本规则第九章、第十章和第十一章所述重大事项,视同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前述各章的规定。”第9.17条规定,“上市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章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的对外投资或资产购买行为进行了逐一自查。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董事会决议日为2018年7月16日,故自查期间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6个月(即2018年1月16日)起至今。

公司于2018年3月31日披露了经审计的2017年度财务报告。因此,对于2018年1月16日至2018年3月30日之间的交易,其认定标准参考2016年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对于2018年3月31日至今的交易,其认定标准参考2017年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根据公司2016年、2017年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公司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认定标准如下:

单位:万元

(四)自本次可转债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除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外,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情况

经核查,自本次可转债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除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外,伊力特没有实施或拟实施的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情况。

(五)公司未来三个月进行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计划

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重大投资及资产购买的界定,经公司自查,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公司未来三个月暂无确定性的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计划。如未来三个月启动目前无法预计的其他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及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不存在变相通过本次募集资金以实施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情形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为8.76亿元,不存在通过本次募集资金变相实施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情形。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已就此出具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至未来三个月,除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外,公司暂无其他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计划;若未来三个月内出现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事项,本公司承诺将以自有资金或另行筹资进行投资,且将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2、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告披露的内容进行使用,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人审批、专款专用;公司董事会将定期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在年度审计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随时接受监管机构和保荐机构的监督;不变相通过本次募集资金以实施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1)查阅了公司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涉及企业的投资协议及相关公告,核查了各企业的主营业务等相关信息,通过访谈公司相关管理人员了解了上述投资的持有意图、投资期限及后续处置计划等情况;(2)核查了公司对借予他人款项涉及的借款协议、转账记录、往来银行凭证,通过访谈公司相关管理人员了解了上述借款的原因、借款期限及后续处置计划等情况;(3)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内的投资明细,以及发行人出具的不变相通过本次募集资金以实施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承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截至2018年9月30日,发行人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2)2018年上半年,公司以所持伊力特物流100%股权,参与设立可克达拉市恒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必要性、合理性;

(3)自本次可转债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除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外,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未来三个月,除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外,公司暂无其他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计划;

(4)公司不存在变相通过本次募集资金实施其他项目投资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预收账款下降幅度较大,应收账款出现较大波动,且三年以上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均为50%。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预收账款金额下降、与收入增长不匹配的原因及合理性。(2)应收账款金额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政策是否谨慎,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合规。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预收账款金额下降、与收入增长不匹配的原因及合理性

(一)预收账款金额波动的原因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预收款项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预收账款2018年6月末同比增长额为较2017年6月末的增长额。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预收款项分别为13,974.68万元、34,059.17万元、27,793.95万元和15,281.86万元,主要为经销商预付的白酒货款,其波动的主要原因为受经销商对下一年度销售预期、“节假日效应”等因素的影响,具体如下:

1、2016年末预收款项余额较2015年末增长143.72%,主要由于白酒市场回暖,经销商对2017年度的预期销售量增加,导致2016年末经销商预付货款大幅增加。

2、2017年末预收款项余额较2016年末减少18.40%,主要系2018年春节相对较晚(2017年春节为2017年1月28日,2018年春节为2018年2月16日),致使2017年末时点经销商备货量较上年同期下降,经销商预付货款减少。

3、2018年6月末预收款项余额较2017年末减少45.02%,主要由于通常情况下,受年末“节假日效应”影响,经销商在年末预定的数量较多,且多于年中的预定数量。但是,报告期各期,上半年末预收款项呈增长趋势,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受经销商对下一年度销售预期、“节假日效应”等因素的影响,公司预收款项金额有所波动。

(二)预收款项结转周期较短,对下期营业收入影响有限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63,753.43万元、169,294.52万元、191,881.27万元和99,734.72万元,经营状况良好,营业收入逐年上升。

期末预收款项影响下期的营业收入。但是,由于白酒具有快速消费品的属性,预收款项结转周期较短,公司从收取预收款项至确认收入的时间一般为1-3个月,故期末预收账款对下期营业收入的影响有限,导致两者的相关程度较小。因此,报告期内,公司预收账款与营业收入的匹配性较弱。

二、应收账款金额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政策是否谨慎,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合规

(一)应收账款金额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波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1:以2018年全年营业收入为基础计算2018年6月30日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比例,假设2018年全年营业收入为2018年上半年的2倍。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691.39万元、5,383.00万元1,166.34万元和937.83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03%、3.18%、0.61%和0.47%。公司应收账款余额相对较小,主要是由于公司白酒销售采用“先款后货”的结算模式导致。

2016年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较2015年末增长218.26%,主要系公司原子公司伊力特物流的粮食贸易业务增加,且其对主要客户采用赊销模式所致,并非白酒业务导致应收账款余额大幅增长。2017年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较2016年末减少78.33%,主要系公司统一控制应收账款规模,并收回2016年发生的大额应收账款所致。2018年6月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较2017年末变动幅度相对较小。因此,公司应收账款金额出现波动存在合理性。

(二)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政策是否谨慎,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合规

1、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具有谨慎性

公司执行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如下:

(1)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单项应收款项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确认为单项金额重大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单项测试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应收款项,不再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2)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单项金额不重大且按照组合计提坏账准备不能反映其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

(3)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在账龄分析法组合下,同行业上市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对比如下:

公司1年以内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10%,相比同行业平均值高出一倍;1-2年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亦高于同行业平均值。同时,公司应收账款账龄主要分布在2年以内,报告期各期末,公司2年以内的应收账款余额占比分别为95.50%、98.83%、96.24%、92.37%。因此,公司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较为稳健,具有谨慎性。

2、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充分合规

最近一年一期,公司及同行业可比公司坏账计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由上表可知,除金种子酒外,伊力特坏账准备计提比例高于同行业其他可比公司,表明伊力特坏账准备计提政策是谨慎的,坏账计提是充分合理的。

三、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预收款项明细表,核查发行人预收款项收款与结转时间间隔;(2)分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会计估计的合理性,包括确定应收账款组合的依据、金额重大的判断、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判断等;(3)对应收款项进行账龄分析,复核其准确性;(4)查阅同行业定期报告;(5)获取坏账准备计提表,检查计提方法是否按照坏账政策执行;(6)访谈公司财务负责人。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认为:

(1)预收账款金额下降与收入增长匹配的变动趋势,符合行业特性,主要系经销商对下一年度销售预期、“节假日效应”等因素的影响,且预收款项结转周期较短,对下期营业收入影响有限,其变动具备合理性。

(2)应收账款金额波动具备合理性,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政策满足谨慎性要求,坏账准备计提充分合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5日

项目协办人: 于 洋

保荐代表人:魏 微 马初进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冯鹤年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