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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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2018-11-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822 股票简称:嘉澳环保 编号:2018-123

债券代码:113502 债券简称:嘉澳转债

转股代码:191502 转股简称:嘉澳转股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8年11月9日

● 债券除息日:2018年11月12日

● 债券兑息发放日:2018年11月16日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嘉澳转债”)将于2018年11月16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11月10日至2018年11月9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债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嘉澳转债

3、债券代码:113502

4、证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

5、发行规模:18,500万元

6、发行数量:185万张,18.50万手

7、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8、可转债基本情况:

(1)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自2017年11月10日至2023年11月9日。

(2)票面利率:第一年0.4%、第二年0.6%、第三年1.0%、第四年1.5%、第五年1.8%、第六年2.0%

(3)债券到期偿还: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面值的108%(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兑付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4)付息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①年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额;

i:指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②付息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5)初始转股价格:45.48元/股。

(6)最新转股价格:45.27元/股。(因本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实施了2017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有关规定,“嘉澳转债”转股价格自2018年6月22日起由45.48元/股调整为45.27元/股,本次转股价格的调整符合本公司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7)转股期限: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

(8)可转债信用评级:AA-。

(9)信用评级机构: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10)担保事项:公司控股股东桐乡市顺昌投资有限公司将为本次发行可转债提供保证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本次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100%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保证的受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

9、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公司可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17年11月10日至2018年11月9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0.4%(含税),即每手面值1,0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4.00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8年11月9日

2、债券除息日:2018年11月12日

3、债券兑息发放日:2018年11月16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8年11月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嘉澳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息服务,后续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发放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40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0.32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40元人民币(含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公司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桐乡市经济开发区一期工业区崇福大道761号

法定代表人:沈健

联系人:王艳涛

联系电话:0573-88623001

传真:0573-88623119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保荐代表人:田士超、朱赟

联系电话:021-35082763

传真:021-35082966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特此公告。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