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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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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安和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2018-11-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69版)

对通过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筛选出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前的估值分析,主要分析方法包括对市场中同类企业的估值水平进行横向比较和对拟投资上市公司的历史业绩和发展趋势进行纵向比较两种方法。涉及的主要指标包括有:市净率指标(PB)、市盈率指标(PE)、市盈率/盈利增长比率指标(PEG)、市值/标准化的净现金流指标(MV/NormalizedNCF)、经济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指标(EV/EBITDA)。

本基金认为,通过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可筛选出那些财务健康、获利能力强、核心竞争优势明显、成长性高、公司治理完善的上市公司,再将筛选出的上市公司纳入估值指标进行考察,结合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和实地调查研究,选择出最具有估值吸引力的股票,结合行业配置计划精选个股构建组合。

(五)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六)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国债期货相关投资遵循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九、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2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80%。

本基金选择沪深300指数收益率、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如下:

沪深300 指数选样科学客观,行业代表性好,流动性高,抗操纵性强,是目前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指数编制方法先进,指数信息透明度高,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具有很高的代表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投资为主的混合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中等收益预期的基金品种,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8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的范围。

3 其他资产构成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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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浦银安盛安和回报A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浦银安盛安和回报C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二)浦银安盛安和回报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浦银安盛安和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浦银安盛安和回报A:

2017年3月23日至2018年6月30日

浦银安盛安和回报C:

2017年3月23日至2018年6月30日

十三、基金费用概览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开户费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个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调高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管理活动,对本基金的原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在“重要提示”部分,更新了部分内容;

2、在“第一部分 绪言”部分,对招募说明书编写依据进行了更新;

3、在“第二部分 释义”部分,补充了《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流动性受限资产的释义;

4、在“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部分,对基金管理人概况和主要人员情况进行了更新;

5、在“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部分,更新了基金托管人概况;

6、在“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部分,对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进行了更新;

7、在“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对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进行了更新;

8、在“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部分,对投资范围、投资限制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并补充了本基金最近一期公开披露的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和截至2018年6月30日的投资业绩;

9、在“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部分,对暂停估值的情形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10、在“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对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进行了更新;

11、在“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部分,对流动性风险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12、在“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部分,对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13、在“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部分,对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进行了更新;

14、在“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部分,对电子化服务、客户服务中心和服务渠道进行了更新;

15、在“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部分,更新了基金管理人2018年3月24日至2018年9月2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的与本基金相关的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