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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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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2018-11-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719 证券简称:安达维尔 公告编号:2018-077

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67,691,528股,占总股本的26.7154%,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19,352,884股,占总股本的7.6379%。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8年11月9日(星期五)。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827号)核准,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714号)批准,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42,000,000股并于2017年11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由首次公开发行前的126,000,000股增至168,000,000股。

根据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于2018年5月9日实施完成了2017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168,00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共新增股份84,000,000股。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68,000,000股增至252,000,000股。

2018年5月10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18年6月1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公司向63名激励对象授予1,380,000股限制性股票。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253,380,000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190,3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136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63,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8638%。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为自然人股东常都喜、乔少杰、雷录年、孙艳玲、李小会、刘浩东、高学军、梅志光、彭飞跃。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中承诺的股份限售和减持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股东常都喜(董事)承诺:

“①、主动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②、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并且,本人于2016年3月25日认购的120万股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即2016年3月26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③、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价格,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④、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若本人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若本人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

⑤、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

⑥、锁定期满后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声明和承诺

(1)减持前提

本人如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可以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视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股份减持。

(2)减持方式

本人将根据需要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

(3)减持数量及减持价格

如本人拟转让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合计转让发行人股票的数量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50%,并且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的下限相应调整。

(4)减持程序

如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及拟减持数量等信息通知发行人,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股份。

(5)约束措施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

公司股东乔少杰(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雷录年(董事兼副总经理)、孙艳玲(董事兼副总经理)、李小会(总经理助理)承诺:

“①、主动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②、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③、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价格,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④、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若本人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若本人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

⑤、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

公司股东刘浩东(监事会主席)承诺:

“①、主动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②、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③、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若本人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若本人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

④、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

公司股东高学军、梅志光、彭飞跃承诺:

“①、主动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②、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③、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

(二)、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后续追加承诺。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未对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五)、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时间为2018年11月9日(星期五)。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67,691,52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7154%;于解禁日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19,352,884股,占总股本的7.6379%。

3、本次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共计9名,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公司法》第142条规定:董监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规则及相关股东所作承诺,6位在公司担任董监高的解除限售股东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数即为本次解除限售数量的25%,其余3位解除限售股东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数为本次解除限售数量的100%。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相关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3、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特此公告。

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