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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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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中天证券为广发安泽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的
公 告

2018-11-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根据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证券”)与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签署的销售协议,本公司决定新增中天证券销售广发安泽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代码:002864,C类基金代码:002865),投资者自2018年11月9日起可在中天证券办理该基金的开户、申购、赎回等业务。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详情:

(1)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4)95346

公司网站:www.iztzq.com

(2)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

公司网址:www.gffunds.com.cn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公司提醒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9日

广发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出具日期:2018年9月13日

报告公告日期:2018年11月9日

1.重要提示

1.1重要提示

广发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471号文及机构部函[2016]2486号文核准,于2016年11月18日成立并正式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广发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截至2018年7月30日日终,本基金资产合计为3.71万元,基金资产净值连续六十个工作日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触发上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将自2018年7月31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2018年8月13日为本基金清算的最后一日,由本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由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2.基金概况

2.1基金基本情况

2.2 基金产品说明

3.基金运作情况概述

广发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471号文及机构部函[2016]2486号文的批准,由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广发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的要求于2016年11月18日募集成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募集期间为2016年11月14日,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0,005,207.79元,有效认购户数为222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广发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截至2018年7月30日日终,本基金资产合计为3.71万元,基金资产净值连续六十个工作日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触发上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将自2018年7月31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4.审计报告

德师报(审)字(18)第S00507号

广发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全体持有人:

一、审计意见

我们审计了广发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广发鑫利混合”)的清算财务报表,包括2018年8月13日(清算结束日)的清算资产负债表和2018年7月31日(清算开始日)至2018年8月13日(清算结束日)止期间的清算损益表及清算财务报表附注。

我们认为,后附的清算财务报表已经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清算财务报表附注2所述编制基础编制。

二、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广发鑫利混合,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强调事项一编制基础以及对分发和使用的限制

我们提醒清算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清算财务报表附注2对编制基础的说明。广发鑫利混合清算财务报表仅是广发鑫利混合的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基金”)管理层为了遵守《广发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作出的规定而编制,因此该清算财务报表可能不适用于其他用途。我们的报告仅用于广发基金向广发鑫利混合全体持有人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送,而不应分发至除广发鑫利混合全体持有人及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机构或人员或为其使用。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四、管理层和治理层对清算财务报表的责任

广发基金管理层负责按照清算财务报表附注2所述编制基础编制清算财务报表,并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清算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广发基金治理层负责监督广发鑫利混合的财务报告过程。

五、注册会计师对清算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

我们的目标是对清算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并出具包含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合理保证是高水平的保证,但并不能保证按照审计准则执行的审计在某一重大错报存在时总能发现。错报可能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如果合理预期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影响清算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清算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通常认为错报是重大的。

在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我们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同时,我们也执行以下工作:

(1) 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清算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应对这些风险,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由于舞弊可能涉及串通、伪造、故意遗漏、虚假陈述或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未能发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高于未能发现由于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

(2) 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3) 评价广发基金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及相关披露的合理性。

(4) 评价清算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结构和内容(包括披露),并评价清算财务报表是否按照清算财务报表附注2所述编制基础编制。

我们与广发基金治理层就计划的审计范围、时间安排和重大审计发现等事项进行沟通,包括沟通我们在审计中识别出的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上海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18年9月13日

5.资产负债表

5.1清算资产负债表

单位:人民币元

5.2清算损益表

单位:人民币元

清算财务报表附注为清算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5.3 报表附注

1. 广发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简介

(1)基本情况

广发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471号《关于准予广发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和机构部函[2016]2486号《关于广发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的核准,由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广发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发起,于2016年11月14日向社会公开发行募集并于2016年11月18日正式成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募集期间为2016年11月14日至2016年11月14日,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不定,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0,005,207.79元,有效认购户数为222户。其中,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币4,000.00元,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上述资金业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债券类金融工具)、权证、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3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2)清算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根据本基金的管理人于2018年7月31日公布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发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截至2018年7月30日,本基金已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终止基金合同,并从2018年7月31日起对本基金进行变现及清算程序,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清算期间

根据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广发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清算说明函》,本基金本次清算期间为2018年7月31日至2018年8月13日止。

2. 清算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清算财务报表是在清算基础上,按照附注3所述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编制。附注3所述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由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制定。

3.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按照基金合同第十七部分作出的规定,本清算财务报表执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主要包括:

清算期间

本清算期间为2018年7月31日(清算开始日)至2018年8月13日(清算结束日)止。

记账本位币

本清算财务报表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金融工具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本基金在清算期间将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贷款及应收款项。交易性金融资产包括股票投资。本基金在清算期间持有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各类应收款项分类为贷款及应收款项。

本基金将清算期间持有的金融负债全部划分为其他金融负债。其他金融负债包括各类应付款项。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计量和终止确认

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清算期间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以及与该等金融资产相关的股利和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予以终止确认:(1)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2)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3)该金融资产已转移,虽然本基金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是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才能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

清算收益

清算收益主要包括本基金在清算期间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清算收益按照实际发生的收益金额或未来应收取的款项金额计量。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主要包括本基金在清算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清算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金额或未来应支付的款项金额计量。

4. 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78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2008年9月18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调整工作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6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90号《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及其他相关税务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免征营业税或增值税;2018年1月1日起,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以基金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3)对基金取得的股票股息、红利收入,由上市公司在收到相关扣收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4)对基金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5)对于基金从事A股买卖,出让方按0.10%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缴纳印花税。

5. 本清算财务报表于2018年9月13日已经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批准报出。

6.其他说明事项

清算结束日至清算款划出日前一日的银行存款(包括活期存款、最低备付金、交易保证金)产生的利息亦属份额持有人所有,期间的应收利息以当前适用的利率按日计算。

7.备查文件目录

(1)《审计报告》

(2)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发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财产清算之法律意见书》

(3)存放地点: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4)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内至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免费查阅。

广发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018年11月9日

广发鑫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出具日期:2018年9月13日

报告公告日期:2018年11月9日

1.重要提示

1.1重要提示

广发鑫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901号文及机构部函[2016]2485号文核准,于2016年11月7日成立并正式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广发鑫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截至2018年7月26日日终,本基金资产净值合计为155.89万元,基金资产净值连续六十个工作日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触发上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将自2018年7月27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2018年8月13日为本基金清算的最后一日,由本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由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2.基金概况

2.1基金基本情况

2.2 基金产品说明

3.基金运作情况概述

广发鑫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901号文及机构部函[2016]2485号文的批准,由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广发鑫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的要求于2016年11月7日募集成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募集期间为2016年10月28日至2016年11月1日,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50,033,879.38元,有效认购户数为206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广发鑫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截至2018年7月26日日终,本基金资产净值合计为155.89万元,基金资产净值连续六十个工作日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触发上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将自2018年7月27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4.审计报告

德师报(审)字(18)第S00509号

广发鑫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全体持有人:

一、审计意见

我们审计了广发鑫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广发鑫隆混合”)的清算财务报表,包括2018年8月13日(清算结束日)的清算资产负债表和2018年7月27日(清算开始日)至2018年8月13日(清算结束日)止期间的清算损益表及清算财务报表附注。

我们认为,后附的清算财务报表已经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清算财务报表附注2所述编制基础编制。

二、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广发鑫隆混合,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强调事项一编制基础以及对分发和使用的限制

我们提醒清算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清算财务报表附注2对编制基础的说明。广发鑫隆混合清算财务报表仅是广发鑫隆混合的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基金”)管理层为了遵守《广发鑫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作出的规定而编制,因此该清算财务报表可能不适用于其他用途。我们的报告仅用于广发基金向广发鑫隆混合全体持有人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送,而不应分发至除广发鑫隆混合全体持有人及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机构或人员或为其使用。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四、管理层和治理层对清算财务报表的责任

广发基金管理层负责按照清算财务报表附注2所述编制基础编制清算财务报表,并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清算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广发基金治理层负责监督广发鑫隆混合的财务报告过程。

五、注册会计师对清算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

我们的目标是对清算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并出具包含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合理保证是高水平的保证,但并不能保证按照审计准则执行的审计在某一重大错报存在时总能发现。错报可能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如果合理预期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影响清算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清算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通常认为错报是重大的。

在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我们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同时,我们也执行以下工作:

(1) 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清算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应对这些风险,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由于舞弊可能涉及串通、伪造、故意遗漏、虚假陈述或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未能发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高于未能发现由于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

(2) 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3) 评价广发基金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及相关披露的合理性。

(4) 评价清算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结构和内容(包括披露),并评价清算财务报表是否按照清算财务报表附注2所述编制基础编制。

我们与广发基金治理层就计划的审计范围、时间安排和重大审计发现等事项进行沟通,包括沟通我们在审计中识别出的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上海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18年9月13日

5.资产负债表

5.1清算资产负债表

单位:人民币元

5.2清算损益表

单位:人民币元

清算财务报表附注为清算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5.3 报表附注

1. 广发鑫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简介

(1)基本情况

广发鑫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901号《关于准予广发鑫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和机构部函[2016]2485号《关于广发鑫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的核准,由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广发鑫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发起,于2016年10月28日向社会公开发行募集并于2016年11月7日正式成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募集期间为2016年10月28日至2016年11月1日,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不定,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50,033,879.38元,有效认购户数为206户。其中广发鑫隆混合A类基金(“A类基金”)扣除认购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50,026,878.76元,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的利息为人民币7,000.62元;广发鑫隆混合C类基金(“C类基金”)扣除认购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0.00元,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的利息为人民币0.00元。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本基金募集资金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债券类金融工具)、权证、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3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2)清算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根据本基金的管理人于2018年7月27日公布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发鑫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截至2018年7月26日,本基金已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终止基金合同,并从2018年7月27日起对本基金进行变现及清算程序,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清算期间

根据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广发鑫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清算说明函》,本基金本次清算期间为2018年7月27日至2018年8月13日止。

2. 清算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清算财务报表是在清算基础上,按照附注3所述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编制。附注3所述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由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制定。

3.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按照基金合同第十七部分作出的规定,本清算财务报表执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主要包括:

清算期间

本清算期间为2018年7月27日(清算开始日)至2018年8月13日(清算结束日)止。

记账本位币

本清算财务报表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金融工具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本基金在清算期间将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贷款及应收款项。交易性金融资产包括股票投资。本基金在清算期间持有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各类应收款项分类为贷款及应收款项。

本基金将清算期间持有的金融负债全部划分为其他金融负债。其他金融负债包括各类应付款项。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计量和终止确认

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清算期间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以及与该等金融资产相关的股利和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予以终止确认:(1)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2)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3)该金融资产已转移,虽然本基金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是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才能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

清算收益

清算收益主要包括本基金在清算期间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清算收益按照实际发生的收益金额或未来应收取的款项金额计量。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主要包括本基金在清算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清算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金额或未来应支付的款项金额计量。

4. 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78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2008年9月18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调整工作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6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90号《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及其他相关税务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免征营业税或增值税;2018年1月1日起,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以基金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3)对基金取得的股票股息、红利收入,由上市公司在收到相关扣收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4)对基金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5)对于基金从事A股买卖,出让方按0.10%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缴纳印花税。

5. 本清算财务报表于2018年9月13日已经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批准报出。

6.其他说明事项

清算结束日至清算款划出日前一日的银行存款(包括活期存款、最低备付金、交易保证金)产生的利息亦属份额持有人所有,期间的应收利息以当前适用的利率按日计算。

7.备查文件目录

(1)《审计报告》

(2)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发鑫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财产清算之法律意见书》

(3)存放地点: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4)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内至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免费查阅。

广发鑫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018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