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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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2018-11-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ST新亿 证券代码:600145 公告编号:2018一027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一、追偿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公司名为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亿股份”、“公司”)

被告:成清波、高观生、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技”)、深圳市成城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成城达”)、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国恒”)、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成城”)、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国恒”)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成清波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232,282,762.65 元,利息5,894,175.10(利息主张至实际给付之日,暂算至2016年7月31日);

2、判令被告高观生、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成城达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成清波不能清偿的欠款本息,承担平均分担的偿还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二、判决书主要内容

2017年4月24日,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邮寄送达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事判决书》(2016)新40民初99号(以下简称“《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

1、成清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232,282,762.65元及利息5,894,175.10元;

2、高观生、深圳市成城达实业有限公司、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各承担1/7的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2,684.69元,由成清波负担。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10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18)新民终17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裁定会增加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