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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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仲裁事项的公告

2018-11-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177 证券简称:杭齿前进 公告编号:临2018-042

债券代码:122308 证券简称:13杭齿债

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尚未开庭。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 涉案的金额:1,599万元,其中违约金1,590万元、赔偿损失9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仲裁案件尚处于受理后提出答辩举证阶段,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如按申请人仲裁申请书执行,预计对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申请人”)造成约1,599万元损失,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损益的具体影响由本次仲裁最终结果决定。公司将根据本次仲裁程序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被申请仲裁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发来的《关于(2018)京仲案字第3809号仲裁案答辩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1、申请人: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

住所地:山东潍坊市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富海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徐宏 董事长

2、被申请人: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萧金路45号

法定代表人:冯光

3、受理时间:2018年11月5日

4、仲裁机构:北京仲裁委员会

5、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二、申请人请求事项与理由

申请人仲裁申请书提出的请求事项与理由如下:

1、申请人请求事项

(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590万元及赔偿损失9万元,共计1,599万元;

(2)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2、申请人提出的理由

2015年7月2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关于购买“CPP+齿轮箱”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重机采字2015-7)(以下称“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采购6船套CPP+齿轮箱(型号:7L2700820001),合同金额为4,920万元,被申请人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将第1-2套CPP+齿轮箱交付至上海振华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振华”),应于2016 年1月31日前将第3-6套CPP+齿轮箱交付至上海振华,如果被申请人延迟交货,在不影响买方其他救济权利的情况下,则每延迟七(7)个日历天(不满7天按7天计算)应向申请人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因履行合同所发生的问题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分别于2016年6月7日、2016年7月8日、2016 年9月13日、2016 年9月28日、2016年10月18日、2016年10月18日向上海振华依次交付了第1、2、3、4、5、6号船货物,分别逾期交货159天、190天、226天、241天、261天、261天,已构成严重违约。同时,被申请人向上海振华交付货物后,由于其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上海振华向申请人索赔给申请人造成了损失。

综上,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并因其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给申请人造成了损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申请人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并赔偿损失。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望依法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以上为申请人单方面提出的请求事项和理由,并不是公司所认可的依据和事实。针对本次仲裁事项,公司高度重视,将积极收集证据,依法采取主动应对措施,主张公司权利,充分保障并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三、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仲裁案件尚处于受理后提出答辩举证阶段,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如按申请人仲裁申请书执行,预计对公司造成约1,599万元损失,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损益的具体影响由本次仲裁最终结果决定。公司将根据本次仲裁程序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