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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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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更多回购情形享受政策优惠

2018-11-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熊锦秋

□熊锦秋

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发布《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简称《意见》)后,相信将有相当比例上市公司加入回购行列,市场稳定更有希望。

《公司法》142条修改后增加了“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也即护盘)的回购情形,而本次《意见》的一个亮点,就是基本明确了“护盘式”回购的标准,即“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或者“20个交易日内股价跌幅累计达到30%”;同时该条对护盘回购也规定了优惠政策,比如,可豁免遵守相关规则中“股票上市未满一年不得回购”、“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等窗口期不得回购”等限制。

比照沪深股市的实情,笔者感觉《意见》所明确的护盘回购情形范围还比较窄,建议适当扩充护盘回购情形,以让更多回购可享受上述豁免的政策优惠。比如,上市公司股票市盈率、市净率任一指标明显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比如低50%),就能以护盘名义回购。事实上,2015年证监会等联合发布《关于鼓励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现金分红及回购股份的通知》就规定,“当股票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或者市盈率、市净率任一指标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达到预设幅度时,鼓励上市公司主动回购股份”,也即将市盈率、市净率较低,与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是可以相提并论的。

另外,《公司法》规定护盘回购股票在三年内可转让、也可注销。相比较而言,《公司法》第142条规定的第一款回购情形“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由于需在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其对股价维护作用才最有确定性,这才是最为强烈的回购护盘举措。据此,可否考虑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也可享受豁免遵守“股票上市未满一年不得回购”等政策优惠。

上市公司回购,关键要解决资金来源。《意见》提出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发行优先股、债券等多种方式,筹集回购资金;究其实质,或许只是投资者权利形式的转换,普通股股东走了,优先股股东、可转债投资者、公司债投资者来了。显然,要成功实现这种权利形式转换,上市公司基本面一定要站得住,未来发展也应有较为良好的预期。

由此,还应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制度,提升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9月30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简称《准则》),将诚信义务主体从原来的董监高拓展覆盖到“控股股东、实控人”,但《准则》还只是部门规范性文件,有待上上下下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全方位完善配套。

再有,还需尽快培育上市公司敬畏股权、善待投资者的理念,通过打击虚假陈述、打击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强制上市公司分红等,培育上市公司及董监高对投资人的忠诚守信理念。

(作者系资深经济研究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