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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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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8-11-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A 股代码 600295 A 股简称 鄂尔多斯 编号:临2018-059

B 股代码 900936 B 股简称 鄂资B股

债券代码 143252 债券简称 17鄂资01

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11月14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通知于2018年11月4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各位董事发出。会议应出席人数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会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做出决议如下:

(一)以9票通过、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通过《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同日披露的《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公告》),本议案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以9票通过、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通过《关于召开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同日披露的《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15日

A 股代码 600295 A 股简称 鄂尔多斯 编号:临2018-060

B 股代码 900936 B 股简称鄂资B股

债券代码 143252债券简称 17鄂资01

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为下属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内蒙古鄂尔多斯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材料",内蒙古鄂尔多斯电力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冶集团”,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

●本次为上述公司担保金额合计不超过19亿元,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已为高新材料担保余额105,000万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是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办理的上述担保事项尚未与金融机构签署《借款协议》、《担保协议》等融资协议。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0元。

●本议案将提交公司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对外提供担保具体情况:

高新材料拟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2家金融机构申请19亿元高新材料2X330MW低热值煤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融资银团贷款业务(自备电厂),其中单户金融机构贷款不超过9.5亿元,期限不超过11年,由本公司和电冶集团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公司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18年11月14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参加成员、人数、会议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以9 票通过、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公司《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及主要内容

被担保人:高新材料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工业园区化工东楼222号房间

法定代表:逯恒

经营范围:发电供电、氧化铝、白炭黑、硅胶、4A沸石、高精度铝板带箔及其下游产品和其它与之相关的铝产品的生产、销售;煤炭选洗、加工;煤炭及制品采购、供应、销售。

主要财务数据(截止2018年09月30日)

单位:万元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担保事项有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因被担保对象为公司下属子公司,且经营情况正常,具有偿债能力,不会增加公司的潜在负债。

公司独立董事事前对上述担保进行了审阅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听取有关人员的汇报,认为上述担保将对下属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起到促进作用,会议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同意上述担保,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内,对外担保金额的余额为1,088,365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8.89%;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内,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1,028,28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1.22%。以上担保均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担保。

特此公告

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15日

证券代码:600295 证券简称:鄂尔多斯 公告编号:临2018-061

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11月30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8年11月30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内蒙古东胜区罕台工业园区行政中心8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11月30日

至2018年11月3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于2018年11月15日披露,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五)同时持有本公司A股和B股的股东,应当分别投票。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符合上述资格的股东,法人股股东请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单位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社会公众股股东请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办理登记;委托代表请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后附)、委托人股东帐户卡和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登记时间:2018年11月27日一11月29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登记地点: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业务处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罕台镇羊绒工业园区

邮 编:017000

六、其他事项

1、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股东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2、会议地点: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罕台羊绒工业园行政中心8楼会议室。

特此公告。

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1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8年11月30日召开的贵公司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