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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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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8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

2018-11-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中国人保 股票代码:601319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8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8年11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人保集团”、“本公司”或“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上市公告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二、股份流通限制和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承诺

(一)财政部持有的股份

财政部就所持本公司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自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财政部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社保基金会持有的股份

社保基金会就所持本公司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自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社保基金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内资股,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内资股。

三、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要求,为强化本公司、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本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A股股价预案>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稳定股价措施

1. 在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在本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本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的条件(以下简称“稳定股价条件”)满足时,且本公司情况同时满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则本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稳定股价措施:

(1)本公司董事会将在稳定股价条件满足后的20个交易日内公告本公司稳定股价方案,稳定股价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本公司股票的方案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本公司股票上市地规则)规定的其他方案。若本公司采取回购本公司股票方案的,股份回购预案将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源、完成时间等信息,且该次回购总金额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本公司应在稳定股价方案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等规定完成本公司的内部审批程序,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其他相关程序并取得所需的相关批准后,实施稳定股价方案。

(2)如本公司董事会未如期公告前述稳定股价方案,或因各种原因导致前述稳定股价方案未能获得股东大会或监管部门的批准的,则触发除独立董事和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以外的董事(以下简称“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的义务。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包括本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的前提下,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本公司股份义务后的10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本公司股份义务后的10+N个交易日内),无条件增持本公司A股股票,并且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自本公司领取的薪酬总额(税后)的10%。

2.在履行完毕前述两项任一稳定股价措施后的120个交易日内,本公司、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股价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前述两项任一稳定股价措施后的第121个交易日开始,如果本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视为稳定股价条件再次满足。

3.本公司、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采取前述稳定股价措施时,应按照本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需符合国有资产监管等相关规定。

(二)终止实施稳定本公司股价措施的情形

自稳定股价条件满足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本次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本公司A股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执行稳定股价方案将导致本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或将违反当时有效的相关禁止性规定的,或者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将触发全面要约收购义务。

(三)相关约束措施

1.如本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发布其相应的增持股份公告后因主观原因未能实际履行,则本公司将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款予以暂时扣留(即自其未能履行增持义务当月起扣减相关当事人每月薪酬(税后)的10%,但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上一会计年度从本公司已取得薪酬总额(税后)的10%时应停止扣减),直至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增持股份义务。

2.如因本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本公司、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增持或回购股份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适用前述约束措施,但亦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四)其他说明

在本预案有效期内,新选任的本公司相关董事及新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本预案规定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并按同等标准履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时本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其他承诺义务。对于本公司拟选任的相关董事及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获得提名前书面同意履行前述承诺和义务。

本预案实施时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包括本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另有规定,本公司遵从相关规定。

本预案有效期内,因证监会、上交所等监管机构发布新的相关规则而需要对本预案进行修改时,本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据此修改本预案。

(五)预案有效期

本预案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本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上市时自动生效,在此后三年内有效。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发行人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就招股说明书的内容承诺如下:

1.本公司A股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由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A股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上述情况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本次A股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阶段内,则本公司将把本次A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于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本公司将在由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15个交易日内启动与股份回购有关的程序,回购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新股,具体的股份回购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本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本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或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如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有利润分配、送配股份、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回购的股份包括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上述股票发行价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本公司A股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根据由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公司履行上述承诺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包括本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招股说明书的内容承诺如下: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确认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本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并已由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本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上述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主体范围、赔偿标准、赔偿金额等赔偿投资者实际遭受的直接损失。董事将在召开相关董事会会议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投赞成票。

3.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如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相关中介机构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本次发行的联席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和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已对人保集团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联席保荐机构为人保集团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联席保荐机构为人保集团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承诺:“如因本所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本所对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1月1日至3月31日止期间、2017年度、2016年度及2015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对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出具的专项说明,对2018年3月31日财务报表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止期间财务报表出具的审阅报告,对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的审核报告(以下统称‘报告及说明’)的内容与本所出具的有关报告及说明的内容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由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及说明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完整准确地引用由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及说明而导致在相应部分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及说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德勤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承诺:“本机构及签字精算师已阅读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引用的相关内容与本机构对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精算顾问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签字精算师对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由本机构出具的精算顾问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完整准确地引用本机构出具的上述报告而导致在相应部分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机构出具的上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

(一)财政部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财政部就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如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财政部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财政部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本次发行上市后有除权、除息行为,减持价格相应调整)。

2.财政部所持本公司股票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时,将依法依规履行提示性义务。

(二)社保基金会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社保基金会就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社保基金会所持本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社保基金会将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结合证券市场整体状况、本公司经营业绩及股票走势、社保基金会业务发展需要等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进行减持。

2.如社保基金会确定减持所持本公司股份,社保基金会届时将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本公司,并由本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本公司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社保基金会方可以减持本公司股份。

3.社保基金会减持所持本公司股份,将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要求实施。如有关法律、法规、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发生变化,以届时有效的规定为准。

六、关于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

针对本次发行上市可能使即期回报有所下降的情况,本公司将遵循和采取以下原则和措施,有效运用本次募集资金,进一步提升本公司经营效益,强化风险管理,充分保护本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注重中长期股东价值回报。本公司制定填补即期回报措施不等于对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1.优先考虑利润留存,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补充资本

本公司坚持优先采取利润留存的方式补充资本,并根据发展需求、监管规定和资本市场情况灵活采用多种资本工具进行资本补充,保持本公司充足的资本水平和较高的资本质量,支持本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并满足股东回报要求。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发行上市所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充实本公司的资本金,将有助于增强本公司资本实力,推动各项业务快速发展,并且能够满足本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的需要,为本公司的长期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但是,保险公司业务具有一定特殊性,募集资金用于充实本公司资本金而非具体募投项目,因此其使用和效益情况无法单独衡量。本公司将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积极提升资本回报水平。

3.加强本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

本公司将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完善并强化经营决策程序,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节省本公司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控制集团经营和管理成本。

4.强化风险管理措施

本公司将持续加强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不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提高有效防范和计量风险的能力,不断完善前中后台一体化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有效支撑业务稳健发展。

5.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本公司进一步明确了现金分红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等事宜,规定了一般情况下本公司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最低比例,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本公司高度重视保护股东权益和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集团的可持续发展,制定了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政策,为中小投资者提供良好回报。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证监会相关规定对本次发行上市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以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本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本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积极推动本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填补即期回报的要求;支持由董事会或提名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本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严格遵守该等制度;

5、承诺在本公司设立股权激励计划(如有)时,应积极支持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本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前,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或其他规定后,如果本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前述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本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七、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

八、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相关用语或简称具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997号)批复核准。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向符合资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8〕143号”批准。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中国人保”,证券代码“601319”。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8年11月16日

(三)股票简称:中国人保

(四)股票代码:601319

(五)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44,223,990,583股,其中发行后A股总股本35,497,756,583股,H股总股本8,726,234,000股

(六)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1,800,0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011,240,000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一)上市联席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The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Group) of China Limited

注册资本:42,423,990,583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日期:1996年8月22日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8号1至13层

邮政编码:100031

电话号码:010-69009192

传真号码:010-69008264

互联网网址:www.picc.com

电子信箱:ir_group@picc.com.cn

董事会秘书:李涛

经营范围:(一)投资并持有上市公司、保险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股份;(二)监督管理控股投资企业的各种国内、国际业务;(三)国家授权或委托的政策性保险业务;(四)经中国保监会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保险业务

所属行业:保险业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情况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职务、本届任期起始日期情况如下:

注:(1)本表格所述董事本届任期起始日期指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董事任职资格获得保监会或银保监会核准之日;监事本届任期起始日期指本公司股东大会及职工代表大会批准且监事任职资格获得保监会或银保监会核准之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起始日期指经本公司内部决策聘任且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获得保监会或银保监会核准(如适用)之日。

(2)2018年8月,本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聘任谢一群先生为本公司董事会秘书。谢一群先生的董事会秘书任期自其任职资格获得银保监会核准之日起算。在谢一群先生的董事会秘书职务取得任职资格核准前,李涛先生继续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3)2018年8月,本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聘任李祝用先生为本公司合规负责人、首席风险官。李祝用先生的合规负责人任期自其任职资格获得银保监会核准之日起算。在李祝用先生的合规负责人职务取得任职资格核准前,唐志刚先生继续履行合规负责人职责。

截至2018年6月30日,王大军先生持有本公司50,000股H股股份,约占本公司股份总额的0.00012%,王大军先生所持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冻结的情况。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均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的股份。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财政部是本公司的发起人及控股股东。截至2018年6月30日,财政部持有本公司29,896,189,564股内资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70.47%。

财政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经国务院授权,行使国家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政府职能,其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截至2018年6月30日,财政部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存在被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四、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联席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北京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8层1807-1819室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下转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