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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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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2018-11-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股票简称:圆通速递 股票代码:600233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辽宁省大连市杨树房经济开发小区)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任何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证券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募集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除非另有说明或要求,本募集说明书摘要所用简称和相关用语与募集说明书相同。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对下列重大事项给予充分关注,并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中有关风险因素的章节。

一、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评级,根据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本公司主体信用级别为AA+,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后,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

二、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截至2018年9月30日,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为104.93亿元,不低于15亿元,因此本次可转债未提供担保。如果公司受经营环境等因素的影响,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发生不利变化,本次可转债投资者可能面临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无担保而无法获得对应担保物或担保人补偿的风险。

三、圆通速递所处行业、业务与经营相关风险

(一)业务结构较为集中的风险

公司为电子商务用户、企业用户及个人用户提供快递服务,报告期内,快递收入主要来源于电子商务用户,业务结构较为集中。尽管受益于国家政策支持及居民消费方式转变,近年来电子商务市场保持了持续快速发展,但如果未来电子商务行业增速放缓,而公司除电商件之外的其他业务板块不能实现较快增长从而提高在整体业务结构中的占比,则公司经营业绩的持续增长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二)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上半年,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13.42%、12.94%、10.93%和12.21%。报告期内,受到价格因素的影响,公司毛利率有所波动。未来,国内宏观经济和政治变化、汽油及航油价格波动、城市劳动力薪酬水平上升等因素均可能导致快递行业经营成本的持续上升,进而使得发行人毛利率出现波动。

(三)终端网络加盟模式的相关风险

公司揽收、派送环节工作主要由加盟商承担,各加盟商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的内容负责固定区域内快件的揽收、派送工作。尽管公司采取了扁平化的加盟模式,快件中转主要由公司自营的转运中心负责,确保了公司对服务网络较强的控制力和服务网络较高的稳定性,但由于加盟商数量较多且分散,如果个别加盟商与公司的合作关系发生异常变动,短期内可能对公司局部地域服务的开展造成不利影响。同时,由于加盟商的人员、财务、资产均独立于圆通速递,若因加盟商违反特许经营协议,或因其在经营管理、合规运营、客户服务等方面无法达到公司运营标准及/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或经营活动有悖于圆通速递的品牌经营宗旨,则有可能在短期内影响到公司的局部地域的业务开展。

(四)服务时效性无法满足客户需求的风险

随着互联网与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居民日常消费模式发生了较大变化,网购平台成为国民日常购物的重要渠道。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带动了快递行业的快速发展,但同时也对快递业务的服务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包括运营能力、服务水平及便利性等方面。随着国民网购消费的不断升温,个别网购大规模促销期间单日的快递业务量陡增,易导致相应期间局部地域快递服务质量受到影响。

(五)信息系统非正常运行的风险

公司在快件的揽收、中转、派送、客服等业务环节以及财务核算、人力资源等日常管理方面均依赖于快递业务全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的高效、稳定运行。该信息系统以金刚系统为核心,以加盟商内部对账管理平台罗汉系统、基于移动互联网的用于收派员操作和信息交互的行者系统、供公司管理层监控企业运行状态的管理驾驶舱系统、呼叫中心系统、GIS辅助分拣系统以及GPS车辆监控系统等为辅助。尽管公司对该等系统进行实时监控并定期维护和升级,但由于该等系统使用频繁且数据处理量巨大,若上述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则公司日常经营将受到不利影响。

四、与本次可转债发行相关的主要风险

(一)本息兑付风险

在可转债存续期限内,公司需对未转股的可转债偿付利息及到期时兑付本金。此外,在可转债触发回售条件时,若投资者提出回售,则公司将在短时间内面临较大的现金支出压力,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因此,若公司经营活动出现未达到预期回报的情况,可能影响公司对可转债本息的按时足额兑付,以及投资者回售时的承兑能力。

(二)可转债到期未能转股的风险

本次可转债在转股期内是否转股取决于转股价格、公司股票价格、投资者偏好等因素。如果本次可转债未能在转股期内转股,公司则需对未转股的可转债偿付本金和利息,从而增加公司的财务费用负担和资金压力。此外,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如果发生可转债赎回、回售等情况,公司亦将面临一定的资金压力。

(三)可转债转股的相关风险

进入可转债转股期后,可转债投资者将主要面临以下与转股相关的风险:

1、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可能因为多方面因素发生变化而出现波动。转股期内,如果因各方面因素导致公司股票价格不能达到或超过本次可转债的当期转股价格,则本次可转债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可能会受到影响。

本次发行设置了公司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如果公司未能及时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或者即使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但公司股票价格仍低于转股价格,仍可能导致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换价值降低,可转债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2、本次可转债设有有条件赎回条款,在本次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公司有权按照本次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此外,当本次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决定以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如果公司在获得相关监管部门批准(如需)后,行使上述有条件赎回的条款,可能促使可转债投资者提前转股,从而导致投资者面临可转债存续期缩短、未来利息收入减少的风险。

(四)可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可能需要一定时间才能得以体现,另外,如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开始后的较短期间内将大部分或全部可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公司净资产将大幅增加,总股本亦相应增加,公司将面临当期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

(五)可转债交易价格波动甚至低于面值的风险

可转债是一种具有债券特性且附有股票期权的混合型证券,其市场价格受市场利率、债券剩余期限、转股价格、公司股票价格、赎回条款、向下修正条款、投资者的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这需要可转债的投资者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

可转债在上市交易、转股等过程中,可转债的价格可能会出现波动,甚至低于面值,从而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收益。为此,公司提醒投资者必须充分认识到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以便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六)可转债存续期内转股价格向下修正导致公司原有股东股本摊薄程度扩大的风险

本次发行设置了公司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时,公司董事局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可转债存续期内,若公司股票触发上述条件则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将可能向下调整,在同等转股规模条件下,公司转股股份数量也将相应增加,这将导致原有股东股本摊薄程度扩大。因此,存续期内公司原有股东可能面临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实施导致的股本摊薄程度扩大的风险。

(七)可转债存续期内触发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时,转股价格是否向下修正以及修正幅度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本次发行设置了公司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时,公司董事局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可转债存续期内,由于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因此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可能无法实施。此外,在满足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局仍可能基于公司的实际情况、股价走势、市场因素等多重考虑,综合分析并决定是否向股东大会提交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董事局并不必然向股东大会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或董事局虽提出转股价格向下调整方案但方案未能通过股东大会表决,或向下修正幅度存在不确定性、股票价格仍低于向下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因此,未来在触发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时,可转债持有人可能面临转股价格是否向下修正以及修正幅度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八)可转债评级风险

中诚信证评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了信用评级,根据中诚信证评出具的《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公司的主体信用级别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可转债的信用级别为AA+。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若出现任何影响公司主体信用评级或本次可转债信用评级的事项,评级机构可能调低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或本次可转债的信用级别,从而将会对本次可转债投资者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五、关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了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并明确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同时,公司制定了《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年—2020年)》。公司股利分配的具体政策及2018—2020年分红回报规划如下: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建立持续、稳定及积极的分红政策,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二)公司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将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未来发展的前提下,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2、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4、公司董事局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5、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1)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未实现盈利;

(2)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3)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包括70%);

(4)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可供分配的利润余额为负数;

(5)公司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

(6)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一定时期内存在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现金分红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流无法满足公司经营或投资需要。

(四)股利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应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董事局可以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股票股利发放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公司董事局在确定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局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并在征询监事会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局审议。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可以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局应先形成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预案并应征求监事会的意见并由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局审议通过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其中,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审核意见。调整后的现金分红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公司2015年、2016年及2017年的现金分红情况如下:

发行人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为74,941.92万元,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大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六、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对措施

考虑到本次发行可转债对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为保护股东利益,填补可能导致的即期回报减少,根据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召开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公司承诺将采取多项措施保证募集资金有效使用,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具体措施如下:

(一)提高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经营业绩的具体措施

1、优化业务流程,加强成本管控,提高运营效率

公司将通过落实各级信息系统连通和全网标准化建设,实现对不同地区的转运中心、加盟商和终端网点的统一高效管理,合理控制管理成本;优化路由设计,结合全网实时转运动态,合理规划转运路线,提升飞机和车辆装载率,降低转运成本;加强落实转运中心进港、分拣、装包、出港等各环节的业务操作标准,提升中转环节运营效率;进一步优化运能资源投放,在保证高装载率的基础上,通过缩短停靠时间、改善维修保养能力等措施进一步提高货车、货机的利用率;同时,公司将通过改进城市网络节点设计、运输作业方式、交换方式、末端收派方式以及运营车辆等,对城市网络进行深层优化,以提升终端揽收、派送环节的服务效率。

2、提升服务质量,完善产品结构,实现大物流行业整合

公司将以安全、时效、服务为核心,持续完善产品结构,升级服务品质,提升客户体验。基于目前的快递业务,公司将借助民航资源和自有航空资产,利用信息化、自动化等先进技术,不断提升现有快递产品时效和服务品质,并布局国际快递业务、拓展海外市场。通过对快递物流行业的不断整合,成为业务覆盖产业上下游的综合物流运营商。

3、大力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

公司董事局已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进一步加强公司的现有转运枢纽网络建设升级和航空运能网络布局并提升整体运营能力和服务质量,符合快递物流行业和公司整体战略的发展方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对服务网络核心资源的控制力将得到巩固,圆通航空的运输能力将得到提高,转运中心的自动化、标准化操作水平也将得到提升,有助于提升快递产品时效、开拓海外快递业务等新型快递市场,实现业务量的持续增长。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进度,尽快实现预期效益回报股东。

4、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

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局及其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局秘书和高级管理层的公司治理结构,夯实了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基础。未来几年,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另外,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为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公司资金成本,节省财务费用支出。同时,公司也将继续加强企业内部控制,进一步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

(二)其他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1、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提供治理结构和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股东权利,董事局能够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决策,独立董事能够独立履行职责,保护公司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科学有效的治理结构和制度保障。

2、加强募集资金监管,保证合理规范使用

公司董事局已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了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效益,能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已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了《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等行为进行严格规范,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同时,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3、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已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修订了《公司章程》,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决策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强化了对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障机制。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公司将继续严格执行现行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完成后,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有效维护和增加对股东的回报。

第一节 本次发行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的核准情况

本次发行已经公司于2018年3月22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局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召开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9月13日出具了《关于核准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473号),核准圆通速递公开发行总规模不超过36.50亿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本次可转债基本发行条款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可转债及未来经本次可转债转换的公司A股股票将在上交所上市。

2、发行规模

本次可转债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6.50亿元(含36.50亿元),发行数量为365万手(3,650万张)。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

4、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6年,即自2018年11月20日至2024年11月19日。

5、债券利率

第一年0.5%、第二年0.8%、第三年1.0%、第四年1.5%、第五年1.8%、第六年2.0%。

6、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2018年11月20日,T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即每年的11月20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本次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7、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18年11月26日,T+4日)满6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19年5月27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24年11月19日)止。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10.89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局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时,公司董事局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2)修正程序

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0、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一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的支付将根据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11、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1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按照本次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

1)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 =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首个付息日前,指从计息起始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首个付息日后,指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本次可转债的赎回期与转股期相同,即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12、回售条款

(1)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者全部本次可转债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

(2)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本次可转债全部或部分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一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13、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含因本次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享受当期股利。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配售和网上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认购金额不足36.50亿元的部分(含中签投资者放弃缴款认购部分)由牵头主承销商和联席主承销商包销。牵头主承销商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网上网下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可转债发行总额的30%,即原则上最大包销金额为10.95亿元。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本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2018年11月19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2)网上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持有上交所证券账户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3)网下发行:持有上交所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包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法律法规允许申购的法人,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4)本次发行的承销团成员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上及网下申购。

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可转债全额向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普通股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圆通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18年11月19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圆通速递的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1.289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1,000元/手的比例转换为手数,每1手(10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配售0.001289手可转债。原股东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实际认购的可转债数量。

本次发行向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配售和网上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认购金额不足36.50亿元的部分由牵头主承销商和联席主承销商包销。

16、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36.50亿元(含36.50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亿元

如果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不足部分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董事局或董事局授权人士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对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17、担保事项

本次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18、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本次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三)债券评级情况

中诚信证评对本次可转债进行了信用评级,本次可转债主体信用级别为AA+级,债券信用级别为AA+级。

(四)募集资金存放专户

公司已经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局设立的专项账户(即募集资金专户)中。

(五)债券持有人会议

为充分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次可转债将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具体内容如下: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债券持有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行使权利和义务,监督发行人的有关行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1)债券持有人权利

1)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股份;

2)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

4)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5)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7)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义务

1)遵守公司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公司章程》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董事局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4)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重整或者申请破产;

(5)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6)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局;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局负责召集。公司董事局应在提出或收到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议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15日前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出。

4、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出席人员及其权利

(1)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召集人负责起草。议案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内,并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2)单独或合并代表持有本次可转债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出临时议案。公司及其关联方可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提出临时议案。临时提案人应不迟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之前10日,将内容完整的临时提案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收到临时提案之日起5日内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并公告提出临时议案的债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持有债权的比例和临时提案内容,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

除上述规定外,召集人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后,不得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包括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通知)中未列明的提案,或不符合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内容要求的提案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3)债券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由债券持有人自行承担。公司可以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但无表决权。

5、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1)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2)债券持有人会议应由公司董事局委派出席会议的授权代表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如公司董事局未能履行职责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以所代表的本次债券表决权过半数选举产生一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如在该次会议开始后1小时内未能按前述规定共同推举出会议主持,则应当由出席该次会议的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表决权总数最多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

(3)会议主席负责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应载明参加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名称(或姓名)、出席会议代理人的姓名及其身份证件号码、持有或者代表的本次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及其证券账户卡号码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的相关信息等事项。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或者代表的本次可转债张数总额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4)会议主席有权经会议同意后决定休会、复会及改变会议地点。经会议决议要求,会议主席应当按决议修改会议时间及改变会议地点。休会后复会的会议不得对原先会议议案范围外的事项做出决议。

(5)应召集人或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债券表决权总数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的要求,公司应委派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或受适用法律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限制外,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债券持有人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6)下列机构和人员可以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发行人(即公司)或其授权代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债券托管人、债券担保人(如有)以及经会议主席同意的本次债券的其他重要相关方,上述人员或相关方有权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除该等人员或相关方因持有公司本次可转债而享有表决权的情况外,该等人员或相关方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时无表决权。

6、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决议

(1)向会议提交的每一议案应由与会的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投票表决。每一张未偿还的债券(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拥有一票表决权。

(2)公告的会议通知载明的各项拟审议事项或同一拟审议事项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逐项分开审议、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载明的拟审议事项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会议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相关事项时,不得对审议事项进行变更,任何对审议事项的变更应被视为一个新的拟审议事项,不得在本次会议上进行表决。

(3)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拟审议事项表决时,只能投票表示:同意或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应计为废票,不计入投票结果。未投的表决票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不计入投票结果。

(4)下述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可以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并且其所代表的本次可转债张数不计入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张数:

1)债券持有人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公司股东;

2)上述公司股东、发行人的关联方。

(5)会议设计票人、监票人各一名,负责会议计票和监票。计票人、监票人由会议主席推荐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担任计票人、监票人。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时,应当由至少两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一名公司授权代表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律师负责见证表决过程。

(6)会议主席根据表决结果确认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应载入会议记录。

(7)会议主席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点票;如果会议主席未提议重新点票,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席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点票,会议主席应当即时组织重新点票。

(8)除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另有规定外,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方为有效。

(9)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经有权机构批准的,经有权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经表决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本次可转债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未参加会议或明示不同意见的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任何与本次可转债有关的决议如果导致变更公司与债券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可转债募集说明书明确规定债券持有人作出的决议对公司有约束力外:

1)如该决议是根据债券持有人的提议作出的,该决议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公司书面同意后,对公司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如果该决议是根据公司的提议作出的,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对公司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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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 2018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