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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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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2018-11-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公告编号:2018-101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中安消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累计新增未完诉讼(仲裁)的金额:人民币127,682,923.91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执行完毕,公司目前无法全面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安科”)于2018年4月25日披露了《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4),于2018年8月31日披露了《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76),为方便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诉讼(仲裁)情况,特将公司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仲裁)案件基本情况表

(一)已披露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二)新增未完诉讼(仲裁)概况

二、诉讼(仲裁)案件概况

(一)已披露案件进展情况

1、原告: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高洪江、李峰、丁训明

第三人:史前乐园(北京)旅游文化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三被告系史前乐园(北京)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史前乐园公司”)的主要股东(三被告合计持股99%)。2017年5月31日,原告与史前乐园公司签订《黄松峪博物馆改建项目合同》。合同约定付款分四次进行,出具验收报告当月进行第一次付款600,000.00元;出具验收报告次月进行第二次付款1,400,000.00元;出具验收报告第三个月进行第三次付款1,400,000.00元;出具验收报告第四个月进行第四次付款1,400,000.00元。若甲方不能按期履行付款义务,甲方主要股东及负责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同期,三被告向原告出具《不可撤销担保承诺函》,共同承诺:“对于主合同中史前乐园(北京)旅游文化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017年9月25日,经史前乐园公司申请,基于谅解,原告与其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史前乐园公司的付款方式变更为:2017年10月20日前支付100万元,2017年12月20日前支付160万元,2018年5月21日前支付220万元。然截至起诉之日,史前乐园公司尚未依约支付任何款项,三被告也未履行连带还款义务。原告认为,史前乐园公司未如约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补充协议》,宣布全部债权提前到期,并要求三被告对史前乐园公司所负债务立即连带偿还。

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原告有权解除《补充协议》,主张全部债权提前到期;2、判令三被告立即向原告连带支付工程款4,800,000.00元整(大写肆佰捌拾万元整);3、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01月10日,为115,600.00元);【以上两项合计4,915,600元(大写肆佰玖拾壹万伍仟陆佰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均由三被告承担。

进展情况:已开庭,待判决

2、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诺法音响设备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买卖合同纠纷,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1、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产品采购合同》;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退还合同预付款165,625.5元;3、仲裁申请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进展情况:已撤诉

3、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绿地地产集团徐州东部置业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徐州绿地高铁H地块智能化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87,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按如下标准支付利息:其中工程尾款762,650元自2015年8月5日起暂计至2017年6月20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68,612.38元;部分质保金74,610元自2014年11月5日起暂计至2017年6月20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9,922.21元;剩余质保金49,740元自2015年10月30日起暂计至2017年6月20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3,883.81元(实际应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共暂计82,418.4元。上述工程款及利息共计969,418.4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判决结果如下:1、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绿地地产集团徐州东部置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887,000元,并支付利息;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11,747.5元由被告承担。

进展情况:二审已判决,判决结果如下:1、撤销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苏0391民初1868号民事判决;2、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绿地地产集团徐州东部置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887,000元以及相应利息;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3,495元,减半收取为6,747.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495元,由被告承担。

公司已收到执行款项,该案件已结案。

4、申请人:北京广兴无限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产品采购合同纠纷,北京广兴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请求如下:1、要求中安消技术支付拖欠的货款437,884元;2、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进展情况:裁决结果如下: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货款437,884元;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截至2018年9月3日的延期付款利息5,291元,并支付自2018年9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37,88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的利息;3、本案仲裁费22,277元(已由申请人全额预交),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5、申请人:苏州润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买卖合同纠纷,苏州润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支付的合同价款合计570万元;2、裁决被申请人按照两份《产品采购合同》7.1条的约定,支付违约金283,360.27元(以57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2月30日起暂计至2018年1月15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请求支付至实际支付之日;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15万元;4、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5,000元(如有)。

裁决结果如下: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剩余款项5,700,000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本案公证费1,024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保全费5,000元;4、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5、本案仲裁费69,454.7元由被申请人承担。已申请强制执行。

进展情况:公司已经向苏州润阳支付了案款200万元。现和解协议谈判中。

6、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龙放建筑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916,604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31,723.52元(暂计至2017年11月13日,应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货款及违约金共计1,148,327.52元;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已判决,判决结果:1、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916,604元;2、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以3,620,68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6日起计算至2017年7月27日;3、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以3,620,68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4、驳回上海龙放建筑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及反诉受理费由被告承担。目前被告已上诉。

进展情况:二审已开庭,待判决。

7、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公主岭市志龙装饰装潢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公主岭妇产医院弱电工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安消技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1、请求仲裁委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工程合同》;2、请求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款655,255元;3、请求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2016年4月26日-2017年10月26日)357,113.97元;两项共计:1,012,368.97元;4、请求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用。

公司已收到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1、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本案合同及补充合同;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款项471,347.34元;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52,252.51元,以及自2018年5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471,347.34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计算);4、仲裁费用49,479.25元,申请人承担22,265.84元,被申请人承担27,213.81元,被申请人应直接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用27,213.81元。

进展情况:公司向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执行立案材料并已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案件指定由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行。

8、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巨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2015年12月10日,原被告就“涉县偏店49兆峰瓦并网发电站项目”采购事宜签订编号ZAX-WL-2015-923号《产品采购合同》,约定原告采购49兆瓦多晶硅太阳能组件,合同价款191,100,000元。其中30兆瓦价款117,000,000元,19兆瓦74,100,000元。合同生效后,原告向被告支付30兆瓦价款90%作为预付款,即105,300,000元,交货期限2015年12月30日;2016年1月31日前支付19兆瓦价款90%,即66,690,000元,交货期限2016年3月底前。上述30兆瓦和19兆瓦组件余款10%在项目整体验收合格后支付。原告合计支付了预付款171,990,000元后,被告仅向原告交付了30兆瓦组件。鉴于被告迟延交付19兆瓦组件长达一年多,原告于2017年11月6日向被告发出关于解除19兆瓦组件供货的解约函,要求被告退还预付款66,690,000元,并承担违约责任。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解除《产品采购合同》中关于19兆瓦组件供货的行为有效;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预付货款人民币66,690,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根本违约的违约金人民币14,820,000元;4、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进展情况:已提交撤诉申请。

9、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2015年12月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验室信息化集成及厂区安防监控项目施工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被申请人现有厂区整体搬迁的问题,合同中的安防监控部分未实施。2017年3月1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实验室信息化集成部分验收完毕合格。2017年8月1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了《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验室信息化集成及厂区安防监控项目施工合同项目决算书》,决算书就整个合同决算如下:结算价65,501,427.45元,已付款18,087,328.90元,剩余未付款的还款计划为2017年8月前支付1,388,313.45元,于2017年9月前支付5,000,000元,于2017年10月前支付5,000,000元,于2017年12月前支付9,825,214.12元,于2018年6月前支付13,100,285.49元,于2018年12月前支付13,100,285.49元。决算书显示的已付款18,087,328.9元,含已收承兑票据金额,部分承兑票据未能兑现。经核算,截至目前,申请人收到合同款项总计17,487,328.9元,剩余48,014,098.6元未支付。仲裁请求:1、申请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应付未付合同款项48,014,098.6元;2、申请裁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自2017年8月29日起按申请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应付未付的工程款价款的利息51,577.30元(暂计算至2017年12月31日);3、申请裁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违约金,按照每日应付未付金额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4,614,772.91元(暂计算至2017年12月31日);4、申请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包括申请人聘请代理律师的费用,以及北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受理费和处理费等。以上合计52,680,448.81元。

案件已裁决,结果如下: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应付未付工程款34,813,813.06元;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2017年9月9日至2018年6月7日的逾期付款利息652,011.66元,并以欠付工程款34,813,813.0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自2018年6月8日起至被申请人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2016年6月8日至2018年6月7日的违约金6,378,565.51元,并以被申请人应付未付的工程款34,813,813.06元为基数、按照每年30%的标准、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自2018年6月8日起至被申请人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为本案支出的保全担保服务费79,000元;5、本案仲裁费299,074.47元(已由申请人预交),由申请人承担30%即89,722.34元,被申请人承担70%即209,352.13元,被申请人应直接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209,352.13元;6、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进展情况:已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材料。

10、原告:南通联泰网络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产品采购合同纠纷,南通联泰公司向海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安消技术支付工程款682,142.2元、逾期利息54,812.9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件进展:已开庭,待判决

11、申请人: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产品采购合同纠纷,中信博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中安消技术支付货款14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以14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承担律师费3,000元;承担本案仲裁费用及保全费1,500元。

进展情况:裁决结果如下: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140,000元;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2018年7月10日起,以14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前述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本案件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4、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5、本案仲裁费10,885元由被申请人承担。已申请强制执行。

12、原告: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情概述:因买卖合同纠纷,中信博向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77,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55,400元,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4,987.15元(以277,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2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计算,暂算至2018年7月5日);3、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进展情况:已开庭,待判决

13、原告: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案情概述:因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中安科向兴业财富支付债券本金2,850万元、利息489,926.71元(以人民币2,8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45%计算,自2017年11月12日计算至2018年3月31日);2、判令中安科向兴业财富支付逾期利息118,254.74元(以人民币28,989,926.7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45%计算,自2017年11月12日至2018年3月31日,暂算至2018年5月3日);3、判令中安科向兴业财富支付罚息478,333.79元(以人民币28,989,926.71元为基数,按日0.5%。计算,自2018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5月3日);4、判令被告中安科承担兴业财富律师费200,000元,保全担保费损失29,786.00元。5、本案收理费、保全费及其他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进展情况:已开庭,待判决

14、原告: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案情概述:因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债券本金2,641.6万元,利息454,101.90元(以人民币2,641.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45%计算,自2017年11月11日起计算2018年3月31日)。2、判令支付逾期利息109,607.62元(以人民币26,870,101.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45%计算,自2018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之,暂计至2018年5月3日)。3、判令中安科向兴业财富支付罚息443,356.68元(以人民币26,870,101.9元为基数,按日0.5%。计算,自2018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5月3日)。4、判令被告中安科承担兴业财富律师费200,000元,保全担保费损失27,623元。5、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进展情况:已开庭,待判决

(二)新增未完诉讼(仲裁)概况

1、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绿地集团(贵阳白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已开庭,待判决

案件概述:因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马掌坡路伊顿公馆智能系统安防工程纠纷,上海擎天向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478,804元;2、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以上述金额为基数自2016年7月1日起计算至两被告实际付清之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6月20日的利息为44,863.28元。上述款项共暂计523,667.28元。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2、原告:南京金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已开庭,待判决

案件概述:2012年5月7号,原被告签订《徐州大龙湖酒店机房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徐州绿地大龙湖网络安保机房工程,合同总价为258,000元。因履行合同过程中新增工程款纠纷,原告向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上海擎天支付新增工程款143,250.61元,承担律师费15,000元,以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3、原告: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尚未开庭

案件概述:因公司债券交易纠纷,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债券本金10,000万元,利息1,719,041.10元(以人民币10,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45%计算,自2017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2018年3月31日);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以人民币101,719,041.1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45%计算,自2018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5月3日为414,928.92元);3、判令被告支付罚息(以人民币101,719,041.10元为基数,按日0.5%。计算,自2018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暂计至2018年5月3日为1,678,364.18元);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40万元、保全担保费损失104,212元;5、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原告:上海添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长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一)、上海长风生态商务区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二)、中安消(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三)

案件状态:已开庭,待判决

案件概述: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海添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支付违约金780,114元;2、被告一和被告二赔偿原告装修损失179万元;3、被告三返还押金130,019元及物业管理费21,276元。

5、原告:王育华

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尚未开庭

案件概述:因深圳威大股权转让款纠纷,王育华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人民币4,318,4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318,400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自2018年4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现暂计至2018年8月8日为人民币155,462.40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6、申请人:山东鸿儒电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尚未开庭

案件概述:因买卖合同纠纷,山东鸿儒电梯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设备款3,458,64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30,483元;2、因本案件产生的仲裁费、律师费50,000元、差旅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7、原告:山东豪视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一)、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

案件状态:已开庭,待判决

案件概述: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山东豪视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劳务报酬37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逾期付款之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2、请求判令被告二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因本案件产生的诉讼费用、律师费、担保费、办案费等均由被告承担。

8、申请人:北京一亩地儿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尚未开庭

案件概述:因崇礼太舞一期营地K座酒店项目产品采购合同纠纷,北京一亩地儿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如下: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457,9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20,000元(以457,9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3-1.5倍为标准,自2017年10月25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时计算至2018年8月30日),暂计477,900元;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10,000元;3、本案件的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9、原告:北京中科科工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中天众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一)、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二)、公安部户政管理研究中心(被告三)

案件状态:已开庭,待判决

案件概述: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北京中科科工技术有限公司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给付原告未结工程款371,501.50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按照迟延给付期限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8,429.51元;3、请求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深化设计费以及顾问咨询费等合计345,106.99元。以上三项共计755,038.00元。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10、申请人:北京思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尚未开庭

案件概述:北京思保科技公司向北京仲裁委提起仲裁,仲裁请求: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合同金额618,069元;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从2018年8月31日起,到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所欠合同金额618,06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申请人支付应付未付款项的违约金;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发生的律师代理费20,000元;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11、原告: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尚未开庭

案件概述:宝胜科技公司向江苏宝应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付货款929,636.7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请求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判决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相关费用。

12、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尚未开庭

案件概述:因产品采购合同纠纷,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816,692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6,202.75元(按合同总金额1%计算);以上二项诉讼请求金额暂合计为人民币1,842,894.75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3、申请人:江苏帝一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尚未开庭

案件概述:因产品采购合同纠纷,江苏帝一集团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货款418,724.8元;2、被申请人以418,724.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申请人自2017年5月26日暂计至2018年10月23日的利息25,803元,实际主张到付清货款之日。3、被申请人支付20,000元补偿申请人花费的律师费;4、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14、申请人: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尚未开庭

案件概述:因服务合同纠纷,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1、裁令被申请人支付服务费用424,875元;2、裁令被申请人赔偿利息损失16,583元(自2017年11月11日按年利率4.35%暂计至2018年9月30日,最终以实际支付之日为准);3、本案仲裁费、律师费23,369元、保全费2,727.29元、保全担保费1,324.4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15、申请人: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尚未开庭

案件概述:因服务合同纠纷,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1、裁令被申请人支付服务费用429,750元;2、裁令被申请人赔偿利息损失16,773元(自2017年11月11日按年利率4.35%暂计至2018年9月30日,最终以实际支付之日为准);3、本案仲裁费、律师费23,617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16、申请人: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尚未开庭

案件概述:因工程合同纠纷,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1、裁令被申请人支付合同价款33,666.88元;2、裁令被申请人支付延期违约金810元(自2018年3月15日按年利率4.35%暂计至2018年9月30日,最终以实际支付之日为准);3、本案仲裁费、律师费2,55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17、申请人: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尚未开庭

案件概述:因工程合同纠纷,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1、依法裁令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支付合同价款44,000元;2、依法裁令被申请人赔偿延期付款利息1,058元;3、本案仲裁费、律师费2,992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18、申请人: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尚未开庭

案件概述:因技术服务合同纠纷,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支付服务费162,500元;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赔偿利息损失6,342元;3、本案仲裁费、律师费9,987.5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19、申请人: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尚未开庭

案件概述:因产品采购合同纠纷,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支付合同价款119,676元;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赔偿利息损失4,555元;3、本案仲裁费、律师费7,804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20、申请人: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尚未开庭

案件概述:因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纠纷,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支付服务费361,275元;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赔偿利息损失14,100元;3、本案仲裁费、律师费20,125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21、原告:北京同人天地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尚未开庭

案件概述:因产品采购合同纠纷,北京同人天地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2,702元;2、判令被告支付本次诉讼费用。

22、原告:北京安集瑞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尚未开庭

案件概述: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北京安集瑞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商业承兑汇票本金472,617元及支付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3月23日计算至支付日止);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3、原告:包头市昌宏艺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尚未开庭

案件概述: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包头市昌宏艺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625,097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1月1日起至付清款项时止);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因诉讼产生的费用。

24、原告:西安博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尚未开庭

案件概述:因工程合同纠纷,西安博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249,15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利息损失65,795.29元(按照北京银行同期1年定期存款利率2.025%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本次披露的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执行完毕,暂无法全面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1月16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公告编号:2018-102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中安消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昆明飞利泰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豪恩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中安消物联传感(深圳)有限公司)、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累计为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亿元。

● 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7年11月,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融资3亿元,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以质押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昆明飞利泰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豪恩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中安消物联传感(深圳)有限公司)、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的100%股权的形式为公司本次融资申请作担保,详见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17-229)。经协商,修改本合同约定贷款期限由12个月变为24个月。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013497

法定代表人:王正华

注册资本:128302.0992万人民币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丹巴路28弄5、6号一楼

经营范围: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软件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数据处理,企业管理咨询,物业管理,机电安装建设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建设工程专业施工,销售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有关财务及更多信息详见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2018年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已与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贷款合同的补充协议,对贷款期限进行了展期,贷款期限由12个月修改为24个月。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融资担保授权范围内,因此无需另行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详见公告(公告编号:2018-029、2018-044)。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下属子公司的担保,担保总额为1,748,739,000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0.64%。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