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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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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
会议决议公告

2018-11-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15 证券简称:京汉股份公告编号:2018-179

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8年11月1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8年11月15日以书面、电话或传真形式发给各董事。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监事和高管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经过认真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开挂牌转让天津凯华奎恩100%股权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推进公司业务发展,公司全资子公司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拟将其所持有的天津凯华奎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以公开挂牌形式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对外转让,挂牌价格以评估价格为基础,最终成交价格经北京产权交易所投资者摘牌价确定。

公司董事会同意授权经营层履行挂牌所需相关程序,签署挂牌相关法律文件,根据公开挂牌的结果,具体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订相关合同、组织实施股权过户及收取股权转让款等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开挂牌转让全资子公司天津凯华奎恩100%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81)。

表决结果: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

根据《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按照公司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为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929,769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1187%。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对公司上述事宜发表了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82)。

公司董事班均先生、曹进先生、陈辉先生、段亚娟女士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本议案的关联董事,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予以注销的议案》

由于公司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达标,根据《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所获授的可行权数量1,420,321股将予以注销。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对公司上述事宜发表了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予以注销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83)。

公司董事班均先生、曹进先生、陈辉先生、段亚娟女士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本议案的关联董事,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预留部分授予的议案》

根据《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相关规定,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1,571,475股,预留股票期权2,151,936份,上述预留部分应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相关事项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鉴于公司的实际情况,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要求,公司将取消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预留部分。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对公司上述事宜发表了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取消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预留部分授予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84)。

公司董事班均先生、曹进先生、陈辉先生、段亚娟女士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本议案的关联董事,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鉴于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张建欣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其已不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条件。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同意回购注销张建欣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56,180股,回购价格为7.959907元/股;同意注销其已获授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68,285份。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85)。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减少为783,349,807股,公司注册资本减少为78334.9807万元,需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对公司上述事宜发表了意见。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19日

证券代码:000615 证券简称:京汉股份 公告编号:2018-180

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1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8年11月15日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给各监事。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经过认真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公司24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

监事会同意公司为24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929,769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82)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予以注销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因公司2017年业绩未能达到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公司将注销30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予1,420,321份股票期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监事会同意注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对应股票期权。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予以注销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83)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预留部分授予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于2017年9月8日召开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且公司未在股东大会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部分权益授予对象,本次取消预留权益授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本次取消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预留部分授予事项。

《关于取消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预留部分授予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84)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监事会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激励对象、数量和价格进行了审核,鉴于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张建欣已离职,同意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56,180股,回购价格为7.959907元/股;同意注销其已获授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68,285份。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董事会关于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85)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11月19日

证券代码:000615 证券简称:京汉股份公告编号:2018-181

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挂牌转让全资子公司

天津凯华奎恩100%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拟将其持有的天津凯华奎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以公开挂牌形式对外转让;

2、本次挂牌转让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尚需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履行公开挂牌程序;

3、本次挂牌转让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及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4、本次挂牌转让事项完成后,天津凯华奎恩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一、交易概述

2018年11月19日,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汉股份”或“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开挂牌转让天津凯华奎恩100%股权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汉置业”)将其所持有的天津凯华奎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凯华奎恩”)100%股权以公开挂牌形式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对外转让,挂牌价格以评估价格为基础,最终成交价格经北京产权交易所投资者摘牌价确定。

公司董事会已授权经营层根据公开挂牌的结果,具体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订相关合同、组织实施股权过户及收取股权转让款等事项)。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该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因本次交易采取公开挂牌转让方式,目前尚不能确定交易对方。公司将根据公开挂牌进展情况,及时披露交易对方及相关后续进展情况。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天津凯华奎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666143219C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聚海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绪龙

注册资本:3,001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07年10月29日

经营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静海县开发区聚海道东侧,宗地编号为津静(挂)2007-06);房地产信息咨询;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实际控制人:田汉

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元

注:以上2017年12月31日数据已经审计。

本次公开挂牌转让标的为天津凯华奎恩100%股权,该股权不存在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等情况,也不存在查封和冻结情况。标的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截至2018年10月31日,上市公司为标的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人民币1.44亿元,天津凯华奎恩尚需支付京汉置业1.71亿元借款本息及173万元代付工资;公司将在正式成交时合理解决上述担保及债权债务问题。

公司本次收购标的由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众联评报字[2018]第1293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基准日为2018年10月31日,天津凯华奎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账面总资产为27,046.17万元,负债为34,036.80万元,净资产-6,990.64万元,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后的总资产38,601.29万元,增值11,555.12万元,增值率42.72%;总负债评估值34,037.76万元,增值0.95万元,增值率0.003%;股东全部权益价值4,563.53万元,增值11,554.17万元,增值率165.28%。

具体评估汇总情况详见下表:

单位:万元

注:评估报告有效期为一年,即自2018年10月31日至2019年10月30日期间使用有效。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交易将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履行公开挂牌转让程序,最终成交价格、支付方式等协议主要内容目前尚无法确定,公司将在确定交易对方后签署交易协议,并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五、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挂牌转让天津凯华奎恩股权,是公司业务发展与资产优化的需要,本次出售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的资产结构,充实公司经营资金,集中资源做好优势业务,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本次交易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涉及的财务影响尚需根据公开挂牌成交结果确定。交易完成后,天津凯华奎恩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六、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公开挂牌转让天津凯华奎恩100%股权事项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的资产结构,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表决程序合规、合法。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挂牌转让股权事项。

七、其他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交易进展情况,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目录

1、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19日

证券代码:000615 证券简称:京汉股份 公告编号:2018-182

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汉股份”或“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4人,可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29,769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783,405,987股的0.1187%。

一、股权激励计划概述

1、2017年8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2017年8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核实〈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17年8月20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司内部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4、2017年9月8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5、2017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6、2017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调整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发表了相关意见。

7、2017年10月31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期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8、2017年10月31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期的议案》。

9、2017年11月,公司完成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登记,实际授予35名激励对象6,809,559份(不含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完成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共授予29名激励对象4,806,499股(不含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10、2018年1月2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2018年3月23日,公司完成了对已离职对象张天诚、王树1,454,432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与1,767,830份股票期权的注销工作。公司股份总数由785,057,049股变为783,602,617股。

11、2018年6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2018年8月9日,公司完成了对已离职对象樊华、徐翔196,63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与238,999份股票期权的注销工作。公司股份总数由783,602,617股变为783,405,987股。

12、2018年11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锁定期已满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锁定期为自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7年11月16日。

本激励计划下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设3个解锁日,依次为锁定期满的次日及该日的第一个、第二个周年日(遇节假日顺延为其后的首个交易日),解锁比例分别为30%、30%、40%。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本激励计划下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如下: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解锁,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锁条件。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在解锁日,公司为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如公司当年业绩考核达不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时,该部分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2)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以激励对象个人业绩作为调节限制性股票可解锁数量的条件。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考核办法》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核评价指标确定绩效结果。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比例如下:

不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统一回购注销。

2017年公司实现净利润42,086.04万元,达到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符合公司业绩考核要求;根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2017年度绩效考核情况的核实,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股份数为929,769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783,405,987股的0.1187%。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

根据上述考核要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股份数为929,769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783,405,987股的0.1187%。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中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次解除限售股权激励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注:1、2017年11月,公司完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实际授予激励对象人数29名,共授予限制性股票4,806,499股;

2、激励对象陈建、董海斌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授予完成后当选为公司副总裁;

3、激励对象张天诚、王树、樊华、徐翔、张建欣已离职,前述5人已不具备股权激励对象资格。其中,张天诚、王树、樊华、徐翔4人所持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已按照规定完成回购注销工作,共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1,651,062股,注销股票期权2,006,829份。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

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在考核年度内考核合格,且符合其他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24名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业绩考核要求与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要求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锁定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除限售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公司24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

监事会同意公司为24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929,769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七、律师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相关事项已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取得现阶段必要的相关批准与授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相关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相关事项尚需依照《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等程序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八、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法律意见书。

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19日

证券代码:000615 证券简称:京汉股份 公告编号:2018-183

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

未达到行权条件予以注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汉股份”或“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予以注销的议案》,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达成,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未达到行权条件的相应期权予以注销,本次拟注销股票期权数量为1,420,321股,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概述

1、2017年8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2017年8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核实〈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17年8月20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司内部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4、2017年9月8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5、2017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6、2017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调整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发表了相关意见。

7、2017年10月31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期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8、2017年10月31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期的议案》。

9、2017年11月,公司完成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登记,实际授予35名激励对象6,809,559份(不含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完成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共授予29名激励对象4,806,499股(不含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10、2018年1月2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2018年3月23日,公司完成了对已离职对象张天诚、王树1,454,432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与1,767,830份股票期权的注销工作。公司股份总数由785,057,049股变为783,602,617股。

11、2018年6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2018年8月9日,公司完成了对已离职对象樊华、徐翔196,63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与238,999份股票期权的注销工作。公司股份总数由783,602,617股变为783,405,987股。

12、2018年11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予以注销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予以注销的情况说明

(一)未达到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说明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在本计划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予日为2017年10月31日。

在可行权期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可在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的未来48个月内,分三批行权。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必须同时满足如下业绩考核要求方可行权: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行权,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期权的行权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按照计划规定比例行权。如公司业绩考核未达到考核目标条件时,该部分期权将由公司注销。

2017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79,503万元,不符合公司业绩考核要求,未达到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对相应期权予以注销。

(二)本次注销的激励对象及期权数量

三、本次获授股票期权未达到行权条件予以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将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获授股票期权予以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与公司持续发展。

四、独立董事意见

因公司2017年业绩未能达到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公司将注销30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予1,420,321份股票期权,此次注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我们同意注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对应股票期权。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因公司2017年业绩未能达到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公司将注销30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予1,420,321份股票期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监事会同意注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对应股票期权。

六、律师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予以注销的相关事项已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取得现阶段必要的相关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予以注销的相关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予以注销的相关事项尚需依照《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等程序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注销相关手续。

七、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予以注销的的法律意见书。

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19日

证券代码:000615 证券简称:京汉股份 公告编号:2018-184

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公司限制性股票

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及股票期权预留部分授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汉股份”或“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预留部分授予的议案》,鉴于公司实际情况,根据《公司限制性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要求,公司决定取消激励计划预留部分1,571,475股限制性股票与2,151,936份股票期权的授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概述

1、2017年8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2017年8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核实〈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17年8月20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司内部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4、2017年9月8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5、2017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6、2017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调整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发表了相关意见。

7、2017年10月31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期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8、2017年10月31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期的议案》。

9、2017年11月,公司完成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登记,实际授予35名激励对象6,809,559份(不含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完成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共授予29名激励对象4,806,499股(不含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10、2018年1月2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2018年3月23日,公司完成了对已离职对象张天诚、王树1,454,432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与1,767,830份股票期权的注销工作。公司股份总数由785,057,049股变为783,602,617股。

11、2018年6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2018年8月9日,公司完成了对已离职对象樊华、徐翔196,63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与238,999份股票期权的注销工作。公司股份总数由783,602,617股变为783,405,987股。

12、2018年11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预留部分授予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取消授予的原因及取消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数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自公司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2017年9月8日)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起,本次确定预留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期限已逾12个月。鉴于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决定取消授予预留的1,571,475股限制性股票与2,151,936份股票期权。

三、本次取消授予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取消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的授予,不影响公司当前的股本结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与公司持续发展。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取消授予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同时,我们认为公司取消授予预留部分权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股本结构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取消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的相关事项。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17年9月8日召开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且公司未在股东大会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部分权益授予对象,本次取消预留权益授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本次取消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预留部分授予事项。

六、律师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关于取消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预留部分授予的相关事项已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取得现阶段必要的相关批准与授权。关于取消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预留部分授予的相关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关于取消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预留部分授予的相关事项尚需依照《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等程序。

七、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取消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预留部分授予的法律意见书。

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19日

证券代码:000615 证券简称:京汉股份 公告编号:2018-185

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56,180股,回购价格为7.959907元/股;本次拟注销的股票期权68,285份。

●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783,405,987股减至783,349,807股。

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8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2017年8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核实〈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17年8月20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司内部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4、2017年9月8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5、2017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6、2017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调整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发表了相关意见。

7、2017年10月31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期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8、2017年10月31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期的议案》。

9、2017年11月,公司完成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登记,实际授予35名激励对象6,809,559份(不含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完成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共授予29名激励对象4,806,499股(不含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10、2018年1月2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2018年3月23日,公司完成了对已离职对象张天诚、王树1,454,432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与1,767,830份股票期权的注销工作。公司股份总数由785,057,049股变为783,602,617股。

11、2018年6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2018年8月9日,公司完成了对已离职对象樊华、徐翔196,63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与238,999份股票期权的注销工作。公司股份总数由783,602,617股变为783,405,987股。

12、2018年11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以及注销股票期权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1、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鉴于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张建欣已离职,其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有关规定,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公司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张建欣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56,180股。

由于公司在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后,实施了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以公司当时总股本783,602,61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500928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450835元)。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根据激励计划调整方法,张建欣获授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授予价格8.01元/股调整为7.959907元/股。

2、股票期权的注销

鉴于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张建欣已离职,其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有关规定,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公司董事会同意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68,285份。

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办理上述事项已经过公司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无需再次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事宜。

三、预计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预计在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前将解除929,769股限制性股票。

四、监事会意见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监事会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激励对象、数量和价格进行了审核,鉴于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张建欣已离职,同意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56,180股,回购价格为7.959907元/股;同意注销其已获授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68,285份。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董事会关于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股票期权注销事项。

六、律师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相关事项已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取得现阶段必要的相关批准与授权。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相关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相关事项尚需依照《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等程序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注销相关手续。

七、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19日

证券代码:000615 证券简称:京汉股份 公告编号:2018-186

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减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张建欣已离职,其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同意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有关规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56,180股。

由于公司在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后,实施了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以公司当时总股本783,602,61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500928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450835元)。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根据激励计划调整方法,张建欣获授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授予价格8.01元/股调整为7.959907元/股。

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783,405,987股减至783,349,807股,注册资本将随之发生变动。具体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85)。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本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本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