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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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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2018-11-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608 证券简称:思特奇 公告编号:2018-093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流通股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2、股东中投财富辛卯(天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投财富”)拟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7,303,08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6.88%)转让给贵州海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次转让完成后,中投财富将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3、股东中投财富曾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将在实施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公告后的六个月内,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本企业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低于5%时除外”的承诺。因此,本次股份转让协议自本提示性公告披露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方生效。

4、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5、若协议转让各方未能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相关义务,本次股份转让事宜能否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中投财富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其于2018年11月19日与贵州海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恒投资”)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约定中投财富将其持有的公司7,303,085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6.88%)转让给海恒投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6.16元/股。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中投财富将不再持有公司股份,不再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现将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协议转让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名称:中投财富辛卯(天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78321839H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2011年7月18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42,904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中投晨曦(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1区二层201-265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办公大楼906室

出资结构:

执行事务合伙人基本情况:

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名称:贵州海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MA6EA06U9H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17年9月6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龙漩漩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省府路39号贵山城市花园D栋4单元17层1号

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餐饮项目投资管理;酒店项目投资管理;房地产项目投资管理;农业项目投资管理;财务信息咨询。)

通讯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省府路39号贵山城市花园D栋4单元17层1号

出资结构:

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二、本次股份转让前后协议双方持股情况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转让方:中投财富辛卯(天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贵州海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标的股份:转让方合法持有上市公司7,303,08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6.88%。

1、股份转让对价

本次股份转让每股价格为下列孰高价格:

(1)本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上市公司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的93%;

(2)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3)每股人民币16.16元。

本次股份转让对价/股份转让款=上述每股股份孰高价格乘以标的股份的总股份数7,303,085股。双方同意前述股份转让价款为最终价款,本协议签署后,直至股份过户完成日,无论标的股份的市场交易价格发生何种变化,双方均不再以任何理由调整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对价。

2、支付方式

乙方同意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支付本协议约定款项:

(1)本协议签署当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000万元定金作为本协议价款支付义务的担保;

(2)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款的50%;

(3)过户完成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款的50%(本协议约定定金可在本期支付款项中折抵)。

3、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自提示性公告日起3个交易日后生效。

4、股份过户安排及权益归属

4.1甲、乙双方同意,依据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的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股份转让申请;自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的审核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

4.2乙方支付第一笔股份转让款之日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日期间,甲方收到的与标的股份有关的分红、配股、股息、股利及其他任何收益、利益或权益分配归属乙方所有。

5、协议变更、解除

5.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

(2)因不可抗力致使双方不能实现协议目的;

(3)本次股份转让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不予出具确认意见书;

(4)本次股份转让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审核后不予办理股份过户;

(5)本协议约定的解除情形。

5.2本协议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和补充。对本协议的变更和补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正式签署后生效。变更的部分及补充的内容,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

2、股东中投财富本次协议转让公司股份事宜未违反其相关承诺。

3、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实施后,中投财富将不再持有公司股份,海恒投资将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4、中投财富、海恒投资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

5、中投财富、海恒投资已履行权益变动报告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五、备查文件

1、中投财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海恒投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关于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19日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思特奇

股票代码:300608

信息披露义务人:贵州海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省府路39号贵山城市花园D栋4单元17层1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受让)

签署日期: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思特奇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特别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中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海恒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情况介绍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受处罚、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的最近五年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等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一致行动人。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系基于对上市公司目前的投资价值判断而作出的商业行为,看好上市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前景,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思特奇的股票。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持股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进一步增加上市公司权益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公司股份7,303,08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6.88%。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18年11月1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中投财富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受让的方式,以人民币16.16元/股的价格受让中投财富持有的思特奇7,303,085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6.88%。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主要内容

转让方:中投财富辛卯(天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贵州海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标的股份:转让方合法持有上市公司7,303,08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6.88%。

1、股份转让对价

本次股份转让每股价格为下列孰高价格:

(1)本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上市公司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的93%;

(2)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3)每股人民币16.16元。

本次股份转让对价/股份转让款=上述每股股份孰高价格乘以标的股份的总股份数7,303,085股。双方同意前述股份转让价款为最终价款,本协议签署后,直至股份过户完成日,无论标的股份的市场交易价格发生何种变化,双方均不再以任何理由调整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对价。

2、支付方式

乙方同意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支付本协议约定款项:

(1)本协议签署当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000万元定金作为本协议价款支付义务的担保;

(2)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款的50%;

(3)过户完成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款的50%(本协议约定定金可在本期支付款项中折抵)。

3、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自提示性公告日起3个交易日后生效。

4、股份过户安排及权益归属

4.1甲、乙双方同意,依据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的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股份转让申请;自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的审核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

4.2乙方支付第一笔股份转让款之日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日期间,甲方收到的与标的股份有关的分红、配股、股息、股利及其他任何收益、利益或权益分配归属乙方所有。

5、协议变更、解除

5.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

(2)因不可抗力致使双方不能实现协议目的;

(3)本次股份转让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不予出具确认意见书;

(4)本次股份转让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审核后不予办理股份过户;

(5)本协议约定的解除情形。

5.2本协议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和补充。对本协议的变更和补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正式签署后生效。变更的部分及补充的内容,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四、本次权益变动标的股份的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海恒投资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权利限制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3、本次交易相关的《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联系地点: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10-82193708

联系人:咸海丰、杜微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贵州海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

龙漩漩

2018年11月19日

附表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贵州海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

龙漩漩

日期:2018年11月19日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思特奇

股票代码:300608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投财富辛卯(天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办公大楼906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者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信息

名称:中投财富辛卯(天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78321839H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2011年7月18日

合伙期限至:2019年7月17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42,904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中投晨曦(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1区二层201-265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办公大楼906室

出资结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姓名:林玲

性别:女

国籍:中国,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身份证号码:430204************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88号************

任职情况:林玲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其未在思特奇担任任何职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份总额5%以上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身的存续期限作出的安排。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权益变动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将不会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数量为7,303,08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6.88%。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不再持有公司股份,不再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贵州海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拟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7,303,08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6.88%)以人民币16.16元/股的价格转让给贵州海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转让方:中投财富辛卯(天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贵州海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标的股份:转让方合法持有上市公司7,303,08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6.88%。

1、股份转让对价

本次股份转让每股价格为下列孰高价格:

(1)本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上市公司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的93%;

(2)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3)每股人民币16.16元。

本次股份转让对价/股份转让款=上述每股股份孰高价格乘以标的股份的总股份数7,303,085股。双方同意前述股份转让价款为最终价款,本协议签署后,直至股份过户完成日,无论标的股份的市场交易价格发生何种变化,双方均不再以任何理由调整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对价。

2、支付方式

乙方同意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支付本协议约定款项:

(1)本协议签署当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000万元定金作为本协议价款支付义务的担保;

(2)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款的50%;

(3)过户完成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款的50%(本协议约定定金可在本期支付款项中折抵)。

3、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自提示性公告日起3个交易日后生效。

4、股份过户安排及权益归属

4.1甲、乙双方同意,依据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的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股份转让申请;自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的审核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

4.2乙方支付第一笔股份转让款之日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日期间,甲方收到的与标的股份有关的分红、配股、股息、股利及其他任何收益、利益或权益分配归属乙方所有。

5、协议变更、解除

5.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

(2)因不可抗力致使双方不能实现协议目的;

(3)本次股份转让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不予出具确认意见书;

(4)本次股份转让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审核后不予办理股份过户;

(5)本协议约定的解除情形。

5.2本协议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和补充。对本协议的变更和补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正式签署后生效。变更的部分及补充的内容,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拟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况,亦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亦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上述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其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中投财富辛卯(天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授权代表:林玲

签署日期:2018年11月19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中投财富辛卯(天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法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关于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

4、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

联系地点: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10-82193708

联系人:咸海丰、杜微

附表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中投财富辛卯(天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授权代表:林玲

日期:2018年 11 月 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