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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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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
公告

2018-11-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325 股票简称:华发股份 公告编号:2018-132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190,080,000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8年11月26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1、本次限售类型:非公开发行限售股

2、非公开发行的核准时间: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1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455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8,125万股新股。

3、股份登记时间: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15年11月2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相关事宜,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4、锁定期安排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2015年本公司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817,045,620股增加至1,169,045,620股。

2017年3月24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完成了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份授予的审核与登记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原来的1,169,045,620股增加至1,176,840,620股。

2017年6月7日,公司实施了2016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10股转增8股)后,公司股本数量由1,176,840,620股变为2,118,313,116股。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持有限售股份数量由105,600,000股增加至190,080,000股。

2018年8月1日,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360,000 股。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2,117,953,116股。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变更为2,117,953,116股。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其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限售期限内,上述限售股份持有人均严格履行承诺,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持有人无上市特别承诺。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截止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非公开发行申请解除限售股份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其在非公开发行中作出的承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机构对华发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解禁及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190,080,000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8年11月26日。

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七、上网公告附件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股票代码:600325 股票简称:华发股份 公告编号:2018-133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5华发01”2018年付息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15年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11月26日支付2017年11月26日至2018年11月25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5年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5华发01。

3、债券代码:136057。

4、发行总额:人民币 30亿元。

5、债券期限:5年。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3年票面年利率为4.50%,在债券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发行人选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票面利率100个基点至5.50%,即自第4个付息年度起至债券存续期满的票面利率为5.50%。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5年11月26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每年的11月26日为该计息年度起息日。

9、付息日: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11月26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11月26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交易日。

10、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11月26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11月26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交易日。

11、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2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2、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 年12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债券受托管理人/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15华发01”的票面利率为4.50%,每手“15华发01”(面值人民币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5.00 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付息债权登记日:2018 年11月23日

2、兑息日:2018年11 月26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8年11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华发01”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在收到税后利息后7个工作日内将本公告所附表格(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处,原件请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联系人处。联系人信息如下:

联系人:杨斌、吴任超

地址:珠海市昌盛路155号华发股份7楼证券及投资者关系管理部

电话:0756-8282111

传真:0756-8281000

信封上请注明“QFII 所得税资料”或“RQFII所得税资料”。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光宁

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昌盛路155号

联系人:杨斌、吴任超

电话:0756-8282111

传真:0756-8281000

邮政编码:519030

2、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云

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2106室

联系人:徐永妍

电话:021-68826802

传真:021-68826800

邮政编码: 200120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斌

电话:021-38874800

传真:021-58754185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15华发01” 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 箱:

公司名称: (盖章)

股票代码: 600325 股票简称:华发股份 公告编号:2018-134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15华发01”回售实施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回售代码:100912

回售简称:华发回售

回售价格:100元/张

回售申报日:2018年11月5日至2018年11月7日

回售有效申请数量:545,000张

回售金额:人民币54,500,000.00元(不含利息)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8年11月26日

根据《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回售条款,本公司发行的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代码:136057,债券简称:“15华发01”)的债券持有人可按规定在本次回售申报日(2018年11月5日至2018年11月7日)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5华发01”申报回售,本次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100元/张)。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披露了《关于“15华发01”公司债券回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14),并于2018年10月30日和2018年10月31日分别披露了《关于“15华发01”公司债券回售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117)和《华发股份关于“15华发01”公司债券回售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120)。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15华发01”回售申报登记的统计,有效回售申报数量为545,000张,回售金额为人民币54,500,000.00元。

本公司将于2018年11月26日对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5华发01”债券实施回售。回售实施完毕后,“15华发01”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交易的数量如下:

单位:张

特此公告。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