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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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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要求护盘式回购三个月内完成

2018-11-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版)为维护上市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实施回购且已明确用于减少注册资本的,不得变更回购股份用途。除“为维护上市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外,其他情形下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该股票成交量之和的25%,但每五个交易日回购数量不超过一百万股的除外。

四是明确回购资金来源,回购股份支付现金视同现金红利。根据细则,上市公司可以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包括:自有资金;发行优先股、债券募集的资金;发行普通股股票取得的超募资金、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和已依法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金融机构借款;其他合法资金。公司当年回购股份所支付的现金视同现金红利,与该年度利润分配中的现金红利合并计算。

五是明确回购股份的减持要求和限制。根据细则,为维护上市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的股份,可以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六个月后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减持前应当提前十五个交易日进行预披露,并应当遵守窗口期限制,履行减持进展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每日减持的数量不得超过减持预披露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日均成交量的25%,但每日减持数量不超过二十万股的除外。此外,该情形下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回购期间直接或间接减持本公司股份。

据悉,本次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30日。届时,深交所将根据市场各方的意见,对《实施细则》进一步修改完善。《实施细则》正式发布后,原《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将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