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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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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8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

2018-11-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海容冷链 股票代码:603187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8年11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提示

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海容冷链”)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邵伟承诺:

若发行人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则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对所持上述发行人的股份将不进行任何的股份转让行为,也不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股份。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公司股东博信优选(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春瑞、林伯春、刘金胜、李学森、殷善民、刘界平、高龙承诺:

若发行人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则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本机构对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进行任何的股份转让行为,也不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机构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机构所持股份。

3、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则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对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进行任何的股份转让行为,也不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股份。自本人持有股票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承诺不因本人不再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终止。

4、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承诺:

若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则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对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进行任何的股份转让行为,也不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股份。自本人持有股票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上述承诺不因本人不再担任监事而终止。

5、其他股东的限售安排:

若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公司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承诺: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公司控股股东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予以公告。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就上述事项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邵伟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邵伟承诺: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本人将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并予以公告,将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发售的股份,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就上述事项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3、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就上述事项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四、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及相关方承诺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民的利益,公司制定了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稳定股价措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选择单独实施或综合采取以下措施稳定股价:

①公司回购股票;

②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董事会应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股价稳定预案,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后起90个自然日内,若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公司董事会制订的股价稳定方案自第91日起自动重新生效,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继续按照前述承诺继续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或董事会需另行提出并实施新的股价稳定方案,直至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出现。

3、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安排

(1)公司回购股票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回购股份,发行人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本公司控股股东邵伟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邵伟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其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三分之一,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于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后,方可聘任。

(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4、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

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后起90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未履行稳定股价方案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就稳定股价相关事项的履行,愿意接受有权主管机关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如控股股东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则公司有权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届满后将对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2)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如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届满后将对其从公司领取的收入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五、主要股东减持意向

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邵伟、江春瑞、博信优选(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赵定勇、马洪奎、王存江、赵琦承诺:

1、本人/本机构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如本人/本机构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如本人/本机构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将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财务规划,并考虑公司稳定股价、资本运作及长远发展的需求,进行合理减持。

4、如本人/本机构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本次发行相关机构的承诺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督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因我们的过错,证明我们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我们将依法与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七、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

(一)首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分析

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股本和净资产规模都有较大幅度的增加,但募集资金到位当期无法立即产生效益,预计发行完成后当年基本每股收益或稀释每股收益低于上年度,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1、提升公司经营规模和盈利能力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产后,经营规模及生产能力将大幅增加,解决部分产品旺季产能不足的瓶颈。研发中心的建成将提升公司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能力,从而增强产品的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同时,生产上的规模效应显现也将会进一步降低公司整体生产成本。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将为公司扩充产能、开发新产品、建立研发中心提供充分的资金支持,从而巩固公司的市场地位,增强核心竞争力,提升盈利能力,为公司未来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2、优化产品结构,抢占新兴市场

公司目前生产的是面向冰淇淋、冷食和饮料等行业的中小型商用冷冻展示柜和冷藏展示柜,主流产品为500L以下商用展示柜。随着公司在行业内的品牌影响力的进一步提升,公司的产品应用领域不断扩展,公司目前的产品结构已经不能充分满足客户的需求。另一方面,冷链物流设备下游新兴产业发展迅速,如便携式移动冷链设备在生鲜电商最后一公里配送中的应用,超低温冷冻设备在医药产品贮存及高端食材领域的应用等,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拟投产产品包括500L以上大型商用展示柜、冷链物流配送箱、超低温冷柜等,顺利达产后将能丰富公司现有产品型号,优化产品结构,拓展市场规模,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

3、公司业绩快速增长,需要持续资金投入

最近三年公司业务规模迅速扩大,实现了业绩的高速增长。2015年、2016年、2017年营业收入分别为86,453.62万元、84,443.42万元及96,494.95万元,复合增长率达到5.65%;净利润分别为11,801.80万元、12,596.41万元及11,893.75万元,复合增长率达到0.39%。随着经营业绩持续快速增长,生产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未来公司需要持续的资金投入。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与现有业务的关系及相关储备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利于增强及扩大现有主营业务,扩大公司现有的产品种类和规模,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公司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积累了丰富的储备。

1、募集投资项目与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商用冷链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本次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与公司的主营业务密切相关,项目实施后将积极推动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增加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

募投项目中年产50万台冷链终端设备项目,主要是扩大大、中型商用展示柜的产能,优化产品结构,满足业务和市场发展需要,提高市场份额;年产10万台超低温冷链设备生产项目,主要目的是抢占新的冷链产品应用市场,为公司增加新的利润增长点;冷链设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能够加大公司在冷链设备领域关键技术的研发,将公司的技术成果产业化,提升公司的研发创新能力,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从整体上促进公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补充流动资金将改善公司的财务结构,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支出,保障经营业务的顺利进行。

2、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自设立以来,公司高度重视技术研发和自主创新,经过多年的技术积累,在商用展示柜领域形成了“RFID物联网技术”、“嵌入式密封技术”、“系统智能控制技术”、“微通道冷凝技术”、“超低温制冷技术”等多项核心技术,形成了多项实用新型、发明专利及软件著作权,为募投项目拟投产的“大型商用展示柜”、“超低温冷柜”、“冷链物流配送箱”等产品奠定了坚实的技术支持。

公司拥有一支优秀、稳定且经验丰富的管理、技术及营销团队,对行业市场需求趋势把握准确,能够保证未来募投产品技术、品质领先,功能上更贴近用户实际需求。同时,公司充分注重对核心管理、技术人员的股权激励,以行业内有竞争力的薪酬体系提高了团队的稳定性,为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提供了可靠的人才保障。

市场方面,公司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个性化、差异化的冷链产品,在客户中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积累了联合利华、蒙牛、伊利等国内外的优质客户资源,同时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国内外售前、售后服务体系,将促进募投项目产品的市场推广及营销,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

(四)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针对本次发行可能导致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司将采取多项措施加强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具体包括:

1、加强募集资金运用管理,确保募集资金有效、规范使用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投向变更、监督和管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的使用募集资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账后,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使用规范,并接受保荐人、监管银行、证券交易所和其他有权部门的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控制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2、落实现金分红政策,增强投资者投资回报

为了明确本次发行后对新老股东权益分红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政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相关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制订了供公司上市后使用的《股东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并于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根据公司的经营业绩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加对投资者的回报。

3、保持并发展公司现有业务运营

公司是冷链物流设备行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创立以来专注于商用冷链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公司以商用展示柜为核心产品,为客户在销售终端提供低温储存、商品展示和企业形象展示等需求的定制化解决方案及专业化服务;同时,公司依托产品设计和专业生产能力,为其他制冷产品制造商提供制冷产品ODM服务。经过多年发展,公司目前已经成长为该细分行业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企业。

未来,公司发展仍将秉承“专业化”、“差异化”的企业核心发展战略,继续立足于专业化商用制冷设备领域,持续加大研发投入,提升新产品的开发数量并缩短新品的上市周期,同时大力拓展、延伸公司产品线,使公司在行业内始终保持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以降低上市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4、进一步加强运营管理及成本控制,提升公司业绩

公司将进一步优化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在保证满足公司业务快速发展对流动资金需求的前提下,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资金管控风险。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取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公司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公司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将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完成情况及相关承诺主体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八、其他说明

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的情形。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说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935号”文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上市值申购方式。

三、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8]152号文批准。证券简称“海容冷链”,股票代码“603187”。本次发行的2,000万股社会公众股将于2018年11月29日起上市交易。

四、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8年11月29日

3、股票简称:海容冷链

4、股票代码:603187

5、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8,000万股

6、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000万股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本次发行中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的2,000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8、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以及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邵伟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东博信优选(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春瑞、林伯春、刘金胜、李学森、殷善民、刘界平、高龙承诺:若发行人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则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本机构对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进行任何的股份转让行为,也不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机构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机构所持股份。

(3)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则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对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进行任何的股份转让行为,也不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股份。自本人持有股票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承诺不因本人不再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终止。

(4)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承诺:

若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则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对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进行任何的股份转让行为,也不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股份。自本人持有股票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上述承诺不因本人不再担任监事而终止。

(5)其他股东的限售安排:

若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公司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9、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0、上市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邵伟,直接持有公司33.3242%股份。

邵伟先生:1970年12月出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1992年至1993年就职于黄岛区资源公司,任业务员;1993年至1999年就职于青岛澳柯玛集团销售公司,任区域销售经理;1999年至2005年12月,就职于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更名为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历任副总经理、董事、总经理(2002年1月至2005年12月兼任青岛澳柯玛商务公司总经理);2006年至2007年就职于青岛京雪花电器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7年至2012年就职于海容有限,任董事长、总经理;现任海容冷链董事长兼总经理。

四、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1、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2、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之前的股东户数共20,203名,其中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2,000万股

二、发行价格:32.25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采用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的方式或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64,500.00万元,其中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总额为64,500.00万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8年11月23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XYZH/2018JNA40251”《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1、发行费用共计5,829.75万元,其中承销和保荐费用4,895.28万元、审计和验资费用264.15万元、律师费用254.72万元、发行手续费用19.37万元、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396.23万元。

2、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为2.91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计算)。

七、扣除发行费用后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58,670.25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5.65元(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净资产按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和本次募集资金净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

(下转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