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44 证券简称:滨江集团 公告编号:2018-122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11月25日以专人送达、传真形式发出,会议于2018年11月30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参股子公司温州浙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同置业”)拟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为保证供应链金融业务的顺利推进,浙同置业之股东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城集团”)将与浙同置业作为共同债务人对目标应收账款债权承担到期付款义务,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滨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格投资”)拟与绿城集团签订保证合同,作为保证人承诺:在保证合同签署日起两年内,自愿按滨格投资实际持有的浙同置业15%的股权比例向绿城集团支付其因履行目标应收账款债权承担到期付款义务而支付的所有费用,保证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具体内容以相关担保文件为准。
浙同置业的其他股东按股权比例提供保证担保。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情请见公司2018-123号公告《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为杭州滨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子公司杭州滨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宁公司”)拟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申请17亿元贷款,公司将按股权比例为滨宁公司本次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11.22亿元,具体事宜以相关担保文件为准。
合作方股东将按股权比例对等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情请见公司2018-124号公告《关于为杭州滨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特此公告。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二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244 证券简称:滨江集团 公告编号:2018一123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基本情况
公司参股子公司温州浙同置业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滨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浙同置业15%的股权,绿城集团间接持有浙同置业37%的股权,温州市梁景置业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浙同置业15%的股权,上海茂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浙同置业33%的股权。) (以下简称“浙同置业”)拟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为保证供应链金融业务的顺利推进,浙同置业之股东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城集团”)将与浙同置业作为共同债务人对目标应收账款债权承担到期付款义务,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滨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格投资”)拟与绿城集团签订保证合同,作为保证人承诺:在保证合同签署日起两年内,自愿按滨格投资实际持有的浙同置业15%的股权比例向绿城集团支付其因履行对目标应收账款债权承担到期付款义务而支付的所有费用,保证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具体内容以相关担保文件为准。
浙同置业的其他股东按股权比例提供保证担保。
(二)审议程序
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为浙同置业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
本次担保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后即可实施。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温州浙同置业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8年7月5日
3、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锦东家园二期黄宅路119号
4、法定代表人:叶恒
5、注册资本:240000万元
6、经营范围:房地产开、经营;物业管理。
7、与公司关系:浙同置业系公司参股子公司,系温州横渎地块项目的开发主体。公司全资子公司滨格投资间接持有其15%的股权,绿城集团间接持有浙同置业37%的股权,温州市梁景置业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浙同置业15%的股权,上海茂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浙同置业33%的股权。
8、截至 2018 年9月 30 日,该公司总资产386549.80 万元,净资产13.36 万元。2018年1-9月该公司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13.36万元。
三、拟签订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杭州滨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受益人: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1、保证人不可撤销地向受益人承诺:在保证合同签署日起两年内,自愿按本保证人实际持有的温州浙同置业有限公司股权比例(即,15%)向受益人支付受益人因履行对目标应收账款债权承担到期付款义务而支付的所有费用。
2、保证方式: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无条件的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金额:8亿元。
具体内容以相关担保文件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浙同置业系为项目开发成立的项目公司,公司持有其15%的权益,公司按股权比例为其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提供担保支持,有利于供应链金融业务的顺利推进,保障合作项目的良好运作,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五、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滨格投资为参股公司浙同置业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提供担保支持,有利于浙同置业供应链金融业务的顺利推进。公司合作方股东按股权比例对等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本次担保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审批程序合法有效。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对外担保(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金额为0万元。公司对子公司担保金额为993,62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9.59%。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二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244 证券简称:滨江集团 公告编号:2018一124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杭州滨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基本情况
公司子公司杭州滨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宁公司”)拟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申请17亿元贷款,公司将按股权比例为滨宁公司本次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11.22亿元,具体事宜以相关担保文件为准。
合作方股东将按股权比例对等提供担保。
(二)审议程序
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为滨宁公司提供担保,预计担保额度、本次使用额度和剩余额度情况如下:
■
本次担保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后即可实施。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 杭州滨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8年6月29日
3、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启迪路198号A-B102-1173室
4、法定代表人:刘祥武
5、注册资本:140000万元
6、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
7、与公司关联关系:滨宁公司系公司控股子公司,为萧政储出(2018)18 号地块的开发主体,根据《投资合作协议书》的安排,公司合计持有其66%的股权,杭州锦致置业有限公司另持有其34%的股权。
三、拟签订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担保金额:担保金额为11.22亿元。
3、截至目前,公司尚未就上述担保额度签订具体的担保合同或协议,对担保对象实际发生的担保金额以正式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按股权比例为滨宁公司融资提供担保支持,有利于推进项目开发,促进滨宁公司的良性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鉴于目前滨宁公司经营稳健,财务状况稳定,资信情况良好,公司本次为其提供担保风险可控。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对外担保(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金额为0万元,公司对子公司担保金额为993,62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9.59%。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二月一日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四届六十二次董事会
担保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四届六十二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全资子公司杭州滨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参股公司温州浙同置业有限公司提供预计8 亿元的担保,有利于其顺利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促进合作项目的开发建设。温州浙同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股东按股权比例提供保证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贾 生 华 于 永 生 王 曙 光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四届六十二次董事会
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核查,现对公司四届六十二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全资子公司杭州滨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参股公司温州浙同置业有限公司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提供担保支持,有利于浙同置业供应链金融业务的顺利推进。公司合作方股东按股权比例对等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本次担保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审批程序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 贾 生 华 于 永 生 王 曙 光
二○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