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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子公司办法落地
22万亿元银行理财重塑

2018-12-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版)此前,征求意见稿不允许理财子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本公司发行的产品。《办法》则参照同类资管机构监管制度,适度放宽了自有资金使用范围,允许理财子公司在严格遵守风险管理要求前提下,将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

不过,《办法》在投资比例等方面给予了限制。具体看,银行理财子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超过其自有资金的20%,不得超过单只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不得投资于分级理财产品的劣后级份额。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确保理财业务与自营业务相分离,理财业务操作与自营业务操作相分离,其自有资产与发行的理财产品之间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据接近监管的人士表示,在自有资金投资方面,监管在比例限制上较严格,同时进一步规定了业务和产品之间不能进行利益输送。自营业务和理财业务相对分离,意味着理财子公司发行产品后,理财子公司自身和其他投资者同等地位,都按照市场原则和商业原则进行,定价都要是公平的市场化原则,不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

在股权管理方面,《办法》在鼓励各类股东长期持有理财子公司股权、保持股权结构稳定的同时,为理财子公司下一步引入境内外专业机构、更好落实银行业对外开放举措预留了空间。

在内控隔离和交易管控方面,《办法》参照同类资管机构监管制度,在投资管理与交易执行职能相分离、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和异常交易监控机制、对理财产品的同向和反向交易进行管控,以及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方面进一步细化了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