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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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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全球智能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2018-12-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于2017 年 9 月 4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 1623号和机构部函〔2018〕2124号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在美国、欧洲、日本等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代表全球智能科技等相关行业股票,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在投资本基金前,投资者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一是全球投资风险。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范围内代表智能科技等行业相关公司,受国际政治环境、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变化,可能导致境外市场风险、 政治风险、 汇率风险、 法律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税收风险、政府管制风险、集中投资某个国家或地区的风险等; 二是本基金投资风险,包括投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大宗交易风险、交易结算风险等; 三是本基金特有的投资风险(股票型基金风险、主题型基金风险); 四是其他风险,包括管理风险、 操作风险和技术风险、大额赎回风险、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风险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及混合型基金。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一部分绪言

《浦银安盛全球智能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浦银安盛全球智能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浦银安盛全球智能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浦银安盛全球智能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2、基金管理人: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选择、更换和撤销

5、基金合同:指《浦银安盛全球智能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浦银安盛全球智能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浦银安盛全球智能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浦银安盛全球智能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期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实施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国家外汇局、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投资顾问由基金管理人选择、更换和撤销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交易市场以及相关期货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其中主要投资市场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和更新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额后得出的基金资产份额净值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公司行为:指由公司实体实施的措施,其目的是赋予公司某类证券的持有者以某种资格,例如优惠认股权分配、红利分配、股息和其他报酬支付、或回购计划中的出价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的客观事件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60、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第三部分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与混合型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代表全球智能科技等相关行业股票,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投资者投资本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

(一)全球投资风险

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代表全球智能科技等相关行业股票,受国际政治环境、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变化,本基金的资产将有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1.1 境外市场风险

境外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境外市场因素如基础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变化或由于这些境外市场因素的波动率的变化而引起的证券价格的非预期变化,并产生损失的可能性。

境外投资受到各个国家/地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税法、汇率、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境外投资的成本、境外市场的波动性也可能高于国内A 股市场,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金将投资于境外市场,因此一方面基金净值会因全球股市的整体变化而出现价格波动。另一方面,各国各地区处于不同的产业经济循环周期之中,这也将对基金的投资绩效产生影响。具体而言,境外股票市场对于特定事件的反映各不相同;各国对上市公司的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要求均存在较大的区别;各国或地区有其独特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并且美国、欧洲、日本等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使得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都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导致投资风险的增加。

1.2 政治风险

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 战争等)或法令的变动,可能导致市场的较大波动,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此外,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1.3 汇率风险

本基金每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以人民币计价,但本基金所投资的资产部分以美元、欧元或日元等计价,因此当美元、欧元或日元等与人民币汇率发生变动时,将会影响到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净值。

1.4 法律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在部分国家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

1.5 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或错误。 由于不同国家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 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 投资价值的判断产生偏差,从而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同时基金管理人在计算、 整理、 制证、 填单、 登账、 编表、保管及其相关业务处理中,可能由于客观原因与非主观故意造成行为过失,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1.6 税收风险

在投资境外市场时,因不同国家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该国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各国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国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1.7政府管制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全球不同国家的市场,各国对市场的管制程度和具体措施不同,可能通过该国该地区的财政、货币、产业等方面的政策进行管制,由此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

1.8集中投资某个国家或地区的风险

本基金可在投资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在某个时间集中投资某个国家或地区,由此产生相应的投资风险。

(二)基金投资风险

2.1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作为股票型基金,在投资管理中会至少维持 80%的股票投资比例,具有对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不能完全规避市场下跌的风险和个股风险,在市场大幅上涨时也不能保证基金净值能够完全跟随或超越市场上涨幅度。

本基金属于主题投资型股票基金,存在主题轮动风险,即集中投资于目标主题股票的业绩表现不一定领先于市场平均水平。

2.2 流动性风险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对基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同时,由于本基金涉及跨境交易,其赎回到账期通常比投资境内市场的开放式基金需要更长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基金管理人实施前述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赎回、无法全部赎回、或赎回成本相对较高的风险。

2.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息票利率、 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2.4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较低,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通常来讲,低信用级别机构所发行的债券会提供高于其他优质信用级别债券的回报,但也会伴随着更大的损失的风险。

2.5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2.6 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从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2.7 交易结算风险

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因交易的对手方无法履行对一位或多位的交易对手的支付义务而使得基金在投资交易中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三)其他风险

3.1 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因市场原因可能无法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3.2 操作风险和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3.3 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4 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3.5 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第四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关注受益于代表全球智能科技等相关行业股票,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内银行存款及现金;境外市场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ETF);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资于与智能科技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于全球市场,其中主要境外市场有:美国、欧洲、日本等国家或地区。其中,投资各个市场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上限如下:美国为95%,欧洲为50%,日本为50%,其他国家或地区为50%。

(下转3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