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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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12-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17 证券简称:合力泰 公告编号:2018-107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股份的股东。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12月5日下午14:30-16: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12月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18年12月4日15:00至2018年12月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工业园区合力泰3期综合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 集 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董事长文开福。

6、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9人,代表股份736,669,8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3,116,416,220股的23.6384%。其中现场出席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6人,代表股份712,466,3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3,116,416,220股的22.8617%。

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8、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9、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736,669,85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7,681,0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736,669,85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7,681,0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办理相关事宜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736,669,85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7,681,0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关于增加为公司下属控股公司贷款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730,689,16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81%;反对5,980,69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19%;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1,700,3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4459%;反对5,980,6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5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四、备查文件

1、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