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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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
私募债项目
出现到期未兑付的进展公告

2018-12-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8-215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

私募债项目

出现到期未兑付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发行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币种下同)私募债提供担保,近期因同孚实业自身资金紧张,其所发行的私募债已出现逾期且未兑付的情形,同时,由此也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现将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截止2018年11月30日,同孚实业私募债情况

经核查,截止2018年11月30日,同孚实业所发行的私募债余额暨公司为其担保的实际余额(本金)为418,151,471.92元,其中,未到期的私募债本金金额合计为171,170,000.00元;已到期未兑付的私募债本金金额累计为246,981,471.92元。

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逾期且未兑付的私募债涉及的兑付方与投资人仍在积极沟通解决方案,公司已收到部分投资人因私募债逾期未兑付而向有关法院提起诉讼的相关法律文书,鉴于案件均尚未判决,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其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在收到有关法院发来的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相关信息披露情况

有关公司为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以及由此引发的诉讼情况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8月1日、2018年9月29日、10月13日、10月22日、11月9日、11月10日、11月16日、11月26日、11月27日、12月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关联企业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34)、《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及关联企业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88)、《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7)、《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43、2018-188)、《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3826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55)、《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043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80)、《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34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81)》、《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044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84)、《关于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通知〉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90)、《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38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97)、《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43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98)、《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045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00)、《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37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01)、《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42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02)、《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40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09)、《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41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10)。

四、风险提示及应对措施

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且被担保方同孚实业发行的私募债已出现逾期未偿还情形,公司存在因为其提供担保而需代偿债务的风险。若公司因为其提供担保而履行担保代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将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尽快启动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担保事项的进展,并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以上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情况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因其控制的企业或关联企业自身资金紧张,为了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其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及公司核查结果情况,详见公司于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关注函件【2018】第330号)之专项核查意见》、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30号)的专项说明》。前述违规事项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尚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公司将根据事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关于私募债项目到期未兑付的情况说明》(截至2018年11月30日)。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8-216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富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起诉

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传票》及法律文书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控股股东的违规行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尚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若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应承担责任,则对公司的净利润产生重要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2018年12月5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新区法院”)送达的上海富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因票据追索权纠纷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传票》及法律文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收到《传票》及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详见附表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近期公司核查到控股股东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违规以公司名义借款等事项,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判决,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其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相关《传票》及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因其控制的企业或关联企业自身资金紧张,为了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其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及公司核查结果情况,详见公司于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关注函件【2018】第330号)之专项核查意见》、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30号)的专项说明》。前述违规事项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尚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公司将根据事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73359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2、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73411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75830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附表: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8-217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年11月3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83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认真分析问询函所列问题,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现将问询函回复披露如下:

一、你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票被司法冻结的影响和你公司拟采取或已采取的措施;

回复:

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2017年6月6日至2018年4月5日,回购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回购价格不高于人民币4.00元/股,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作股权激励计划。截止2018年4月5日,公司股份回购期限已届满,公司累计回购股份共买入1,255,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477%。

由于公司控股股东因其控制的企业或关联企业自身资金紧张,为了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其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并由此引发相关诉讼案件,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尚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因此,公司回购的股份解除冻结时间暂无法确定。同时,存在因前述控股股东违规事项可能导致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无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又因公司所回购的股份被司法冻结,导致公司无法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及时注销所回购的股份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相关法院有关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票被司法冻结的正式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信息,目前公司正努力通过各渠道查询冻结具体原因。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依法采取措施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若公司回购的股份被司法冻结是因控股股东违规事项所致,公司将通过专项工作小组与控股股东协商解决方案,敦促控股股东尽快解决。

二、截至目前,你公司股东余江县金创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创盈”)持有公司股份231,478,25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79%,其中累计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为230,890,0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99.75%。股东余江县金塑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塑创投”)持有公司股份40,849,1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5%,其中累计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为40,000,0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97.92%。鉴于金创盈、金塑创投对你公司存在业绩承诺,请说明在交易对方高比例质押的情况下,你公司如何保障交易对方后续履行业绩补偿。

回复:

余江县金创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创盈”)、余江县金塑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塑创投”)均为同一实际控制人邓海雄先生控制的企业,邓海雄先生在公司在收购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塑米信息”)时承诺其认可并接受金创盈、金塑创投在本次收购中承担的业绩承诺及业绩补偿,并在金创盈、金塑创投以现金方式履行业绩补偿时通过增资、借款等方式向金创盈、金塑创投提供资金支持,对金创盈、金塑创投未能履行业绩补偿义务时,其将承担连带责任。且公司在收购塑米信息后,塑米信息运营状况良好且持续发展,其触发业绩补偿义务的可能性较低,如未来发生塑米信息盈利能力下降情形,并预期触发股份补偿义务时,金创盈和金塑创投承诺将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或提前清偿债务并解除股票质押等有效方式,确保可按时依约履行股份补偿义务,从而保证金创盈、金塑创投质押的股份不会影响其对公司业绩承诺的正常履行。因此,金创盈、金塑创投的高比例质押,风险较为可控,公司董事会对其高比例质押将保持高度关注,并督促其降低融资风险,保持股权稳定性。

三、你公司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回复:

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及公司核查结果情况,详见公司于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关注函件【2018】第330号)之专项核查意见》、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30号)的专项说明》。前述违规事项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尚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公司将根据事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