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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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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2018-12-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18-192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介绍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证券简称:*ST尤夫,证券代码:002427)于2018年12月5日、12月6日连续2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形。

二、公司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重要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经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经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6、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1、公司于2018年1月1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8-007),截至本公告日,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尚在进行过程中,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最终调查结论。在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案件共47起,涉及金额合计288,185.28万元。其中13起,原告、申请人已撤回起诉、仲裁请求,涉及金额47,973.44万元;3起已调解,涉及金额17,086.84万元。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尚未产生最终判决结果,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三季度报告中均作出了声明,无法确定公司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向外申请借款、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4、因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7年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18年5月3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如公司2018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自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暂停上市。

5、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收到实际控制人和间接控股股东单位承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6),未来由于实际控制人颜静刚、控股股东违反法律法规导致公司需承担任何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而遭受经济损失的,一方面公司将努力敦促实际控制人颜静刚、控股股东单位及时、足额履行相应的赔偿责任,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如果公司无法及时、足额得到相应的赔偿,不排除启用一切法律手段进行追讨。

6、公司于2018年9月22日、10月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基金设立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44)、《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7),上海垚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垚阔”)已经与苏州正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正悦”)完成了标的金额合计约6.69亿元的或有债权转让协议签署且支付了部分款项,但有可能无法完全覆盖公司的全部或有负债。

7、公司于11月2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签署债权债务重组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72),2018年11月22日,公司和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州尤夫高性能纤维有限公司、上海尤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尤夫控股”)、苏州正悦、上海垚阔及颜静刚签署了债权债务重组协议。本次债权债务重组协议附有生效条件,即协议各方签署后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方能生效,而且协议的签署也不代表履行的完成,可能存在协议一方违约而导致协议无法履行的后果;另外,如股权转让协议(指苏州正悦、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尤夫控股和北京航天智融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于2018年11月26日就尤夫控股100%股权转让签署的一份股权转让协议)被解除或提前终止(因正常履行完毕导致终止的除外)的,本次债权债务重组协议也将终止,而该协议项下的或有标的债务也将不会得到豁免。

8、公司于11月2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单位股权转让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176)。根据《关于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本次权益变动涉及尤夫控股的股权变更需以尤夫控股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上的担保权益及司法冻结、查封或者类似限制措施均已解除为前提条件,以及满足《关于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其他条款的约定(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控股股东单位股权转让的提示性公告》)。

截至本公告日,尤夫控股持有公司股票118,650,000股,仍处于司法冻结及轮候司法冻结状态中,其中110,650,000股处于质押状态,剩余8,000,000股未处于质押状态股票存在被强行平仓的风险,《关于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其他前提条件尚未全部实现,本次权益变动的履行及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9、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