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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2018-12-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46 证券简称:山煤国际公告编号:临2018-084号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涉案的金额:公司三级控股子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公司”)诉平山县敬业冶炼有限公司、敬业钢铁有限公司、敬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涉及诉讼标的4624.15万元;武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诉天津公司、山煤国际买卖合同纠纷案涉及诉讼标的4385.40万元;公司四级控股子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上海)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诉徐州铁路嘉利商业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涉及诉讼标的4508万元;公司二级控股子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河曲旧县露天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曲露天”)涉及鄂尔多斯市林海矿业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诉河曲露天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涉及诉讼标的2082.09万元。以上四个案件合计人民币15,599.64万元(该数字仅为本金数额,由于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暂不确定,因此未包含在内)。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上述案件均尚未作出判决,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因此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山煤国际”)于近日收到下属三级控股子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公司”)涉及天津公司诉平山县敬业冶炼有限公司、敬业钢铁有限公司、敬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天津公司涉及武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诉天津公司、山煤国际买卖合同纠纷案;四级控股子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上海)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涉及上海公司诉徐州铁路嘉利商业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二级控股子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河曲旧县露天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曲露天”)涉及鄂尔多斯市林海矿业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诉河曲露天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的诉讼材料。

现将各案件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天津有限公司诉平山县敬业冶炼有限公司、敬业钢铁有限公司、敬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公司三级控股子公司)

被告一:平山县敬业冶炼有限公司

被告二:敬业钢铁有限公司

被告三:敬业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天津公司与被告平山县敬业冶炼有限公司双方存在业务往来,天津公司向被告平山县敬业冶炼有限公司供应铁粉,天津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平山县敬业冶炼有限公司未支付全部货款。截至起诉日,被告平山县敬业冶炼有限公司尚欠天津公司货款本金46,241,514.51元,天津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平山县敬业冶炼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共计46,241,514.51元;

(2)请求判令被告平山县敬业冶炼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述货款从2017年9月12日至还清款项之日时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3)请求判令被告敬业钢铁有限公司、敬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二、武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诉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山煤国际买卖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武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公司三级控股子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诉称,2013年7月22日,武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钢国贸”)与天津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武钢国贸向天津公司供应焦煤91106吨,单价人民币1008元。武钢国贸认为2013年7月29日91106吨焦煤已到达天津港,随后91106吨焦煤应由天津公司负责从天津港运输至天津公司指定的仓库,因此认定其履行了供货义务,但天津公司实际付款5065万元,剩余43506吨货物对应的货款未支付。截至起诉日,武钢国贸认为天津公司尚欠其货款43,854,048元,武钢国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天津公司向武钢国贸提起反诉,认为2013年7月22日,双方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之后, 2013年8月至12月之间,天津公司分期向武钢国贸支付人民币5065万元,武钢国贸应向天津公司交付约50248吨货物,然而武钢国贸仅仅交付了47600吨货物,尚有约2648吨、折合货款266.92万元的货物未交付。现武钢国贸已无法交付《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余下货物,包括上述266.92万元的货物。因此,天津公司向武钢国贸提起反诉,要求武钢国贸向天津公司返还已收取的266.92万元货款。

3、本诉原告方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天津公司向武钢国贸支付货款共计43,854,048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武钢国贸从2013年10月31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还清本息为止。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山煤国际对天津公司欠付的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法院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天津公司承担。

4、反诉原告方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反诉被告武钢国贸向反诉原告天津公司偿还货款人民币266.92万元及其利息。

(2)依法判令反诉被告武钢国贸承担本案反诉的全部诉讼费。

三、山煤国际能源集团(上海)销售有限公司诉徐州铁路嘉利商业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上海)销售有限公司(公司四级控股子公司)

被告:徐州铁路嘉利商业贸易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上海公司与被告徐州铁路嘉利商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嘉利”)双方存在业务往来,上海公司向徐州嘉利供应主焦煤。上海公司依约供货,并根据合同约定开具了全额增值税发票并交付给被告,徐州嘉利办理了发票税务认证抵扣,但未按约定期限给付货款。截至起诉日,徐州嘉利尚欠上海公司货款4508万元,上海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徐州嘉利向原告上海公司支付煤炭货款人民币4508万元;

(2)判令被告徐州嘉利以上述货款4508万元为基数,向原告上海公司支付自2017年11月22日开始至货款4508万元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0%计算的利息;

(3)判令徐州嘉利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鄂尔多斯市林海矿业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诉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河曲旧县露天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鄂尔多斯市林海矿业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河曲旧县露天煤业有限公司(公司二级控股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诉称,2010年其作为设计机构为河曲旧县露天煤业有限公司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初步设计、范家梁新农村建设矿建工程副采区地质灾害治理区施工图设计、选煤厂初步设计出具设计方案,但被告欠原告设计费用及违约金合计20,820,919.00元未付,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河曲旧县露天煤业有限公司给付拖欠原告鄂尔多斯市林海矿业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设计费用贰仟零捌拾贰万零玖佰玖拾元整(人民币20,820,919.00元整)。其中逾期违约金为人民币4,003,490.00整。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案件均尚未作出判决,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因此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案件,督促相关涉案子公司与律师团队积极研究诉讼方案,切实维护好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九日

证券代码:600546 证券简称:山煤国际公告编号:临2018-085号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公司三级控股子公司山西长治经坊镇里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里煤业”)涉及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长治煤炭有限公司诉长治融利能源有限公司、山西晋煤集团阳城晋圣诚南煤业有限公司、山西长治经坊镇里煤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公司二级控股子公司山西省长治经坊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坊煤业”)涉及山西省长治县古佛堂诉经坊煤业侵权责任纠纷案;公司二级全资子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晋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中公司”)涉及中水电融通租赁有限公司诉晋中公司、上海市国新物流有限公司和杨顺立买卖合纠纷同案;公司三级控股子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公司”)涉及保利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诉天津公司、天津市双丰滢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和天津市滨海新区鼎石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公司二级全资子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山西辰天国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天国贸”)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东京贸易材料株式会社信用证纠纷案;公司二级全资子公司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涉及中钢澳国际澳门离岸商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进出口公司、广南(香港)有限公司和青岛德诚矿业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

近日,公司分别收到相关法院对该六起案件出具的民事判决或裁定书。现将上述六起诉讼事项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长治煤炭有限公司诉长治融利能源有限公司、山西晋煤集团阳城晋圣诚南煤业有限公司、山西长治经坊镇里煤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长治煤炭有限公司

被告一:长治市融利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二:山西晋煤集团阳城晋圣诚南煤业有限公司

被告三:山西长治经坊镇里煤业有限公司(公司三级控股子公司)

(二)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诉称,2009年9月12日其与被告一融利公司及融利公司投资并实际控制的长治县贾掌镇镇里煤矿(以下简称“原镇里煤矿”,已于2012年11月13日注销)签订了《合作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向原镇里煤矿提供预付款,原镇里煤矿以低于市场价格向原告供应煤炭,同时向原告支付一定的资金占用费。合作协议达成后,原告依约向原镇里煤矿支付了预付款,但被告一未履行义务。原告于是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一返还收取原告预付款余额4049万元及其资金占用费和违约金。被告二晋圣诚南煤业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同时,原告追加镇里煤业为被告,理由是:由于本案《合作协议书》中相对人原镇里煤矿注销的原因是煤矿兼并重组,重组后的主体是镇里煤业。镇里煤业对原镇里煤矿进行了资源整合,占有使用了原镇里煤矿的所有矿产资源及其他财产,应对原镇里煤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目前进展情况

近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一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长治煤炭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1,735元,由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长治煤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长治煤炭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案一审判决驳回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长治煤炭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目前仍在上诉期内,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二、山西省长治县古佛堂诉山西省长治经坊煤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山西省长治县古佛堂

被告:山西省长治经坊煤业有限公司(公司二级控股子公司)

(二)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诉称,2006年1月,山西省长治县古佛堂负责人郭永清自筹资金,在长治县韩店镇东呈村占用荒地50亩兴建古佛堂,2009年9月主体竣工,2012年建成投入使用。2013年10月,古佛堂等建筑群地基下沉墙体开裂,该佛堂负责人认为系经坊煤业采矿导致。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经坊煤业赔偿损失3990万元。

(三)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山西省长治经坊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山西省长治县古佛堂赔偿款(拆除重建费)31,219,669.05元。

(2)驳回原告山西省长治县古佛堂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坊煤业不服一审判决,已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山西省长治经坊煤业有限公司败诉,山西省长治经坊煤业有限公司对判决结果不服,已上诉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目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二审尚未开庭,本案审理程序尚未终结,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尚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三、中水电融通租赁有限公司诉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晋中有限公司、上海市国新物流有限公司和杨顺立买卖合纠纷同案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水电融通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晋中有限公司(公司二级全资子公司)

被告:上海市国新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杨顺立

(二)案件基本情况

中水电融通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水电”)与晋中公司存在业务往来,双方签订《销售合同》,约定中水电向晋中公司供应主焦煤。中水电依约供货,但晋中公司未支付货款,仍欠中水电1990.99 万元货款未支付。上海市国新物流有限公司、杨顺立分别与中水电签订了《保证合同》,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上海市国新物流有限公司、杨顺立对于晋中公司与中水电签订的《销售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中水电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晋中公司支付货款 1990.99 万元及利息,上海市国新物流有限公司、杨顺立承担连带责任。

(三)目前进展情况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水电融通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630元,由原告中水电融通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一审裁定准许原告中水电融通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因原告撤诉,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造成影响。

四、保利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诉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市双丰滢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和天津市滨海新区鼎石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保利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公司三级控股子公司)

第三人:天津市双丰滢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第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鼎石贸易有限公司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14年11月20日,天津公司与保利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保利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向天津公司采购精煤。合同签订后,保利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向天津公司开具了29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但天津公司未能交付货物。为此保利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对天津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货款及利息。

(三)目前进展情况

近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一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保利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36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保利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当事人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七日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案自动放弃上诉权处理),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目前保利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保利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案一审判决驳回保利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目前保利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已上诉,本案二审尚未开庭,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五、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山西辰天国贸有限公司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东京贸易材料株式会社信用证纠纷案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山西辰天国贸有限公司(公司二级全资子公司)

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

第三人:东京贸易材料株式会社(TOKYO BOEKI STEEL&MATERIALS LTD,原名东京贸易金属株式会社)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10 年 2 月 9 日,辰天公司与第三人 TOKYO BOEKI STEEL&MATERIALS LTD.(东京贸易金属株式会社)签订了煤炭购销合同,约定辰天公司向东京贸易公司采购煤炭,并约定以信用证付款。合同签订后,辰天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申请开立了以东京贸易公司为受益人的 300 万美元的信用。2010 年 3 月,东京贸易公司发货到中国广东,但因煤炭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辰天公司拒收了该笔货物,并通知交通银行拒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东京贸易公司后将该笔货物转卖给他人。2010 年,东京贸易公司在日本起诉交通银行,日本法院判决交通银行向东京贸易公司支付信用证项下货款及利息,但未判决东京贸易支付单据给交通银行,判决生效后,交通银行东京分行支付了判决款项,后交通银行山西分行于 2013 年12 月 31 日扣划了辰天公司 2224.66 万元人民币。为此辰天公司对交通银行山西分行提起诉讼,要求归还信用证项下款项 2224.66 万元及利息、损失 800 万元。

(三)一审判决结果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山西辰天国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目前进展情况

公司对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不服,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3,033元,由上诉人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山西辰天国贸有限公司承担。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止2017年12月31日,该案件所涉及的2224.66万元债权已计提坏账1334万元,预计本年仍将计提坏账损失约890万元,对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为减少公司利润约890万元。

六、中钢澳国际澳门离岸商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广南(香港)有限公司和青岛德诚矿业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钢澳国际澳门离岸商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公司二级全资子公司);

被告:广南(香港)有限公司[KWANG NAN(HONGKONG)

被告:青岛德诚矿业有限公司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14 年2月20日、2月27日、3月5 日、3月21日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中钢国际澳门离岸商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四份采购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中钢澳将铝锭销售给进出口公司。合同签订后,进出口公司通过开立信用证的方式向中钢澳支付货款 3631.92 万美元,中钢澳向进出口公司交付了仓单,但进出口公司凭中钢澳交付的仓单原件向青岛大港仓库提货时,被告知仓单内容不实,无法提货。为此进出口公司在 2014 年对中钢澳提起仲裁,2015年 5 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决解除中钢澳与进出口公司签订的四份合同,要求中钢澳向进出口公司返还货款 3631.92 万美元。上述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正在执行中。然而中钢澳于 2017 年 8 月基于同四份合同对进出口公司及广南公司起诉,中钢澳认为既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解除进出口公司与中钢澳签订的四份合同,如果中钢澳返还了货款,进出口公司就应当返还货物,货物所有权理应归中钢澳所有,进出口公司就无权处分货物,而进出口公司将货物销售给广南公司。因此,认定广南公司和进出口公司共同侵犯了中钢澳货物的所有权,因此要求法院判令广南公司及进出口公司返还货物或

赔偿损失 3631.92 万美元及利息。

(三)目前进展情况

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终审裁定如下:

驳回中钢国际澳门离岸商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终审裁定驳回中钢国际澳门离岸商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