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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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
公告

2018-12-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瑞和股份 证券代码:002620 公告编号:2018-071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和股份”)及子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与深圳联合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保理”)等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保理融资金额总计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保理业务申请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1 年,具体每笔保理业务期限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期限为准。

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18年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的审议权限在公司董事会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 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保理业务主要内容

1、业务概述

公司将因向客户销售货物、提供服务产生的部分应收账款转让给深圳联合保理有限公司,该机构根据受让合格的应收账款向公司支付保理款。

2、合作机构

公司开展保理业务的合作机构为深圳联合保理有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深圳联合保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俊武

注册资本:20,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保付代理(非银行融资类)、股权投资、受托资产管理、经济信息咨询、投资咨询;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从事广告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另行办理审批登记后方可经营);从事担保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项目,取得相关审批后方可经营)在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经纪,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 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合作机构与公司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关系。

3、业务期限:保理业务申请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1 年,具体每笔保理业务期限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期限为准。

4、保理融资金额:预计保理融资金额总计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

5、保理融资利息:根据市场费率水平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主要责任及说明

1、同意本公司与保理商深圳联合保理有限公司(简称“联合保理”)签署《无追索权公开型保理合同》(简称“保理合同”),将本公司对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光控股有限公司控制的项目公司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联合保理。本公司承诺承担保理合同下本公司应承担的全部义务,若因本公司违反保理合同约定的义务从而造成联合保理损失的,本公司同意予以全部赔偿。

2、同意配合联合保理办理应收账款转让涉及的其他事务或签署其他相关协议或文件。

三、开展保理业务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将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本次办理 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公司整体利 益。

四、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

1、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具体操作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公司(含子公司)可以开展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具体额度等;

2、授权公司财务中心组织实施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公司财务中心将及时分 析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 险,并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3、审计部门负责对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与 检查。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加快公司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 效率,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整体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本次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8年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证券简称:瑞和股份 证券代码:002620 公告编号:2018-072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2018年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8年第十一次会议于2018年12月17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公司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及相关资料已于2018年12月11日以传真、电子邮件、口头通知等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截止至2018年12月17日中午12:00,8位董事分别通过传真、当面递交等方式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情况如下:

一、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营业场所变更的议案》;

因公司苏州分公司经营工作需要,分公司办公地址由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1518号新苏大厦604室变更为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瀚景苑65幢-1号。

二、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公司(含子公司)与深圳联合保理有限公司等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保理融资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保理业务申请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1 年,具体每笔保理业务期限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期限为准。详情请查阅2018年12月18日披露的《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1)。

特此公告。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