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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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12-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534 证券简称:万泽股份 公告编号: 2018-153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即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2月17日下午14时30分;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2月16日至2018年12月1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16日下午15:00至2018年12月17日下午15:00。

2、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笋岗西路3009号万泽大厦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

公司董事长黄振光先生。

6、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合计6人,代表股份263,839,455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53.6493%。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有1人,代表股份数206,112,537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1.911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有5人,代表股份数57,726,918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11.7382%。

7、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8、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7,117,537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7.4523%;反对6,721,918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的2.5477%;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43%;反对6,721,9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2018年5月21日召开的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原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经公司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友好协商,公司不再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并拟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3,839,355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99996%;反对1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004%;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26,8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5%;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3、审议通过《关于增补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为:

崔树森先生以263,824,05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42%,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刘宝滨先生以263,824,05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42%,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崔树森先生以6,711,519股同意,刘宝滨先生以6,711,519股同意,分别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711%和99.771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彭文文、海潇昳律师

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