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603 股票简称:立昂技术 编号:2018-129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2018年12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分别刊登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8-122)、《关于召开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128)。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12月17日(星期一)下午15: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18年12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2018年12月16日下午15:00至2018年12月1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新疆乌鲁木齐经开区燕山街518号立昂技术9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刚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51,663,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0.403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44,118,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042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7,545,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361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1,493,9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213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948,2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51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7,545,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3617%。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1,65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5%;反对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89,0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74%;反对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2.00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结构及规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1,65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5%;反对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89,0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74%;反对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3.00关于调增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60,5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20%;反对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0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62%;反对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未计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陈盈如、段瑞祺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或列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关于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