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968 证券简称:宝钢包装 公告编号:2018-045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12月21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宝山区罗东路1818号401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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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1人,董事贾砚林先生、董事庄建军先生、董事李长春先生、董事徐美竹先生、外部董事章苏阳先生、独立董事李申初先生、独立董事颜延先生和独立董事韩秀超先生因公务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张晓波女士和监事王飞女士因公务原因,未能参加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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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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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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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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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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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已全部获得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一苇、陈垦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22日
证券代码:601968 证券简称: 宝钢包装 公告编号:2018-046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遵循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针对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
本公司于2018年 10月1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10月13日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及文件。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告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即2018年4月14日至 2018年10月13日)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查询证明,自查期间,除以下核查对象外,其余核查对象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前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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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结合实际情况经自查后认为,上述人员在核查期间的交易变动系其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公司股票时,上述人员并未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且并未知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消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经核查,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特此公告。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